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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A: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断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的回报规划,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在持续经营与发展的前提下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形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关于分红期间间隔,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也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兼顾公司成长性、具有每股净资产摊薄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收购股权、购买设备、工业区物业维修和养护、对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可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六条 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第七条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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