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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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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2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4月11日,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规范修订,同时授权董事会委派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增修部分以下划线加粗字体列示)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84万股,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84万股,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FUJIAN DONGBAI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FUJIAN DONGBAI GROUP CO.,LTD.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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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应当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应当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同时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第八十三条 每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监事会可以向股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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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1.非独立董事: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2.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二)监事(非职工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删除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调整,其他引用条款序号相应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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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组织或个人影响。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涉及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换、职责与履职方式等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本节董事的资格和义务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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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三)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需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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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总裁1名,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并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实际需要并兼顾股东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第一百五十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实际需要并兼顾股东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六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充分考虑对股东权益的保护,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进行。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理由的合理性及决策程序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合理说明原因,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 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可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一)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二)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调整至修订后的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形,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进行。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基础,充分考虑投资者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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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四)董事会有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下,优先进行现金分红。在确保足额现金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情况下,公司可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 2.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现金流量为正值; 3.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如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可以降低分红比例。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5.经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不存在公司发行证券且进入发行阶段的情形。 (三)现金分红的原则和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下,优先进行现金分红,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投资者稳定增长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及长期发展需要,且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80%; 3.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值; 4.董事会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三)现金分红的原则和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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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利润的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或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公司盈利规模、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或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间隔: 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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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红有关规定对具体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公司盈利规模、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金额低于当年度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包括留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计划、是否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决策提供便利、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红有关规定对具体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七)利润分配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实施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删除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调整,其他引用条款序号相应修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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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章程条款中所涉分数、时间、人数的文字统一规范修订为阿拉伯数字,如:“三分之二”修订为“2/3”、“十日”修订为“10日”、“六个月内”修订为“6个月内”、“一年”修订为“1年”、“一名”修订为“1名”。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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