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锴威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合理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通过各种方式增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交流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路演;现场参观;公司网站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指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本

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监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八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第九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坦诚的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所有信息;

(四)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借助各种媒体或其他方式,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保持畅顺的沟通;

(六)互动性原则:公司与投资者实行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

(七)真实性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

(八)保障原则:公司应当适当投入,建设必备的信息交流设施,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拓展沟通渠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协会的管理和指导。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三)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 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 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

(六) 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交流;

(七)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 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 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 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 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七) 负责公司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更新及网上信息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八) 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以及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条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应注重使用互联网络,以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为提高公司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也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规划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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