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已经董事会十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确保监事会职责权限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人。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及议事范围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范围内所涉重大事项,均属于监事会的议事范围。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二)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的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是否和承诺投资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五)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六)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低10%或高20%以上的,监事会明确表示意见。第七条 监事会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对上述问题发表独立意见。第八条 监事会有了解公司经营财务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集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监事及列席人员。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以专人、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送达各位监事及列席人员。监事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有效。第十四条 监事应认真履行职责,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六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题的提出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及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提出会议议案,交董事会秘书分类整理,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对提交监事会讨论的文件合法、合规性进行审阅后,报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列入议程。第十九条 监事会讨论的议题内容随监事会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列席会议人员。监事及列席人员有责任保管好所有文件、资料。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民主议事,对会议每一议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时,每位监事均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签名。出席会议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在通过正常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如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受托监事的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修订、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