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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监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19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3月2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2024年4月10日上午11∶30,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南京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公司1918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62.68万元。母公司2022年末未分配利润83,910.77万元,当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62.68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27万元,当年支付普通股股利5,774.60万元,公司期末累计可分配利润为78,192.58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78,006,9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5,780.07万元,剩余72,412.51万元结转下一年度。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如在本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如因增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在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现金分红总额。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内控制度合法、合理、健全、有效。公司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事项,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

了合理控制,公司内部控制预期目标基本实现。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6、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同意提名孙鹤鸣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监事候选人简历:

孙鹤鸣:1984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政工师。曾任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管、主管,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律监督室主管,现任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关纪委副书记,本公司监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鹤鸣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孙鹤鸣女士在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除此以外,孙鹤鸣女士与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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