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公司”)进行了2023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报告如下:
一、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翟云飞、罗峰
(三)协办人:卢珂
(四)培训时间:2024年3月22日
(五)培训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银星能源办公楼2层会议室
(六)培训人员:翟云飞
(七)培训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
(八)培训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等规则要求,通过法规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对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上市公司减持、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培训。
二、上市公司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工作过程中,公司积极予以配合,保证了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达到了良好效果。
三、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结论
保荐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要求,对银星能源进行了2023年度持续督导培训。
中信证券认为:通过本次培训,加深了培训对象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的了解和认识,促进了培训对象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加强理解作为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减持分红等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对投资者的回报。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翟云飞 | 罗 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