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在公司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期间的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生产及运作情况。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依据公司年度报告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职责。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进行实地考察。履行年度报告职责要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请当事人签字。
(二)在审计机构进场之前,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在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还要与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发现公司或者其董监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四)如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能会根据情况对公司部分独立董事发出年度报告工作函件。相关独立董事要高度关注并相应发表独立意见。
(五)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六)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七)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治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