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和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公司年度报告情况;并督促年审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上述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