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披露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赖志林、王衡、高朝晖、孙东洋、王琦、徐中平: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 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控股)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截至2022年底,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二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遗漏。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条、第五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条的规定。祥源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代总裁)赖志林、现任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衡、现任董事会秘书王琦、时任财务负责人高朝晖、现任总裁孙东洋、现任财务总监徐中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
任董事长王衡、现任董事会秘书王琦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条的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祥源控股、赖志林、王衡、高朝晖、孙东洋、王琦、徐中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深刻反思,严格整改。涉及警示函中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本息均已归还,公司将进一步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遗漏问题已整改,后续公司将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