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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工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3年10月25日发布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作出的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施行准则解释第17号,并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变更原因

根据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根据准则解释17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作出的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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