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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生物: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第五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六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 符合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第八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第九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涉及自身信息披露过错行为认定时应当自行回避。信息披露过错行为被认定人认为董事会办公室人员不能公平对其行为进行认定时,可以向董事会办公室申请该人员回避,由董事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回避。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同等严重的情形。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避免信息披露差错引起市场波动;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的。第十四条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理。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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