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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建设: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以及《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发展所处阶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公司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现金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董秘信箱、互动平台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预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5、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且及时披露,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独立董事认为《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且及时披露。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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