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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生物: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及投资决策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负责筹备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投资方面的资料,根据委员会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咨询或论证等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投资战略;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上述投资项目实施进行检查;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战略规划草案、投资项目的意向书、初步可行性报告、协议、合同、章程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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