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01008 独立董事意见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整合
具体进展情况的独立意见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苏港投资”)40.00%股权、连云港新东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东方集装箱”)51.00%股权、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新益港” )100.00%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完成后,新苏港投资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新东方集装箱、新益港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重组为现金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截至2023 年 12 月 29 日,交易对方已将其持有的新苏港投资
40.00%股权、新东方集装箱51.00%股权、新益港100.00%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标的公司已就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 (2023年修订)等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核查了公司相关决策文件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重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其实施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已合法有效地取得标的资产,符合预期进度;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独立董事签名:
倪受彬沈红波侯 剑
独立董事签名:
倪受彬沈红波侯 剑
独立董事签名:
倪受彬沈红波侯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