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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旭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旭修)

作为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旭修,研究生学历,法学士,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曾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主任。现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党委书记、总裁;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岛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及亲属均不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持有股份、享有权益或任职,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10次董事会。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积极的作用。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
李旭修1010003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在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担任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担任委员职务。本人均按时参加各专门会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各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

姓名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 (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 (委员)提名委员会 (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
李旭修7451

公司共召开7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人作为主任委员,对公司涉及的各类关联交易进行事前认可,并在审议过程中发表独立意见,对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同意票。公司在审议、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各类会议,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独立、客观、审慎地做出决

策;充分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规范运作、合规治理提供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对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提升决策水平。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日常工作中,本人通过电话、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发挥本人法律专业优势,对公司董监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等开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培训”。实地考察公司顺岸开放式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听取相关工作人员对集装箱码头装卸效率、布局优势等的汇报,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港口运营等情况,有助于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工作,及时传递文件材料、专题汇报公司有关情况,积极为本人现场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对本人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生产经营等方面与公司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督促公司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

(六)与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定期与公司管理层、负责审计的会计师

召开沟通会,听取管理层、会计师关于经营业绩情况和审计情况的汇报,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对公司涉及的各类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在审议过程中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报告期内,我们对各项关联交易事项均表示同意。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4期定期报告,准确披露相应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执业经验丰富,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能力,并且较好的完成公司之前的年度审计工作。

(四)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5次提名委员会,完成第七届董事会换届选举、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等工作。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聘任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且经审查候选人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总经理和高管人员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发展水平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能够体现公司经营目标和业绩与董事、总经理和高管人员收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着回报股东、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0.40元(含税)发放了2022年度现金红利。

为加强对投资者的回报,根据最新监管要求,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披露定期报告4期、临时公告56篇,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审阅,认为该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内控情况,不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法律领域的经验和专长,客观、公正、独立的作出相关事项的判断,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4年,我将持续加强学习、提升自身履职能力,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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