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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医药: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的《企业管治守则》、《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如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对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如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的,则应按照有关程序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定或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程序主要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或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上报发展规划、经营目标、经营战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或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按有关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亦可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纪录需对会议上所审议的事项及达成的决议做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包括委员所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若委员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的时间送交董事会秘书。若确属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做出修改,委员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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