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正案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了提高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0]37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提高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报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
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 |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 |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组织财务部门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 |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 |
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 | 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
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4、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4、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 |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此条新增 | 第四章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
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 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
此条新增 | 第十四条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
此条新增 | 第十五条 对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 第五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
此条新增 |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 本条删除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配合公司内审部门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处理。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第五章 附则 | 第六章 附则 |
除以上修订及部分条款序号按顺序调整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