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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达: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富士达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航证券”)作为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达”、“公司”、“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产融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项目联系人郭卫明
保荐代表人郭卫明、陈懿
联系电话010-595626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富士达
股票代码835640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72.80万元
法定代表人武向文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71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四路与定昆池二路十字向西200米中航富士达产业基地
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鲁军仓
联系电话029-6832678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7月1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中航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事项

2020年,公司聘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以及中航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3年,公司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需要,聘请中航证券担任保荐机构。2023年4月28日,富士达已按要求披露了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证券发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中航证券已委派保荐代表人郭卫明先生、陈懿先生共同负责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

(二)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情况

2022年6月30日,公司因超额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陕证监函【2022】220号),要求公司就超限额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已于2022年7月按照要求向陕西证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情况报告中说明了公司超额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的原因以及公司整改措施。公司超额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的原因:2022年3月公司对原经办人进行工作调整,原经办人对相关工作未做明确交接,新经办人在对现金管理限额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于为公司增加收益的目的,疏忽了现金管理限额的要求。公司本次超限额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主观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动机,未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

公司整改措施:公司对本次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和批评教育,同时组织公司财务部学习《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细化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环节和风险控制环节,固化操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同时增加具体实施部门以外定期监督管理机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增强合规意识。

综上,公司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已按照监管要求完成了整改,整改完成后,公司未发生其他募集资金违规情形。

(三)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7月通过控股股东中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中国进出口银行统借统还贷款2,500万元,贷款利率为2.65%,期限为36个月。该项关联交易未能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于2021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4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了解了本次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公司未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的原因,同时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协议、会计凭证等资料,保荐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保荐机构出具了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是控股股东支持公司融资业务的体现,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未对公

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已经提醒公司及相关部门予以高度关注,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从严识别关联交易,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程序。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财务核查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富士达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富士达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和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中航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富士达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富士达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富士达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除因相关工作管理不到位,相关经办人工作交接不知情疏忽现金管理限额的要求,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已审议的额度,并已完成整改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富士达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富士达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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