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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8

证券代码:601038 证券简称:一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13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士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也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十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士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第十八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股份和外资股股份。公司根据其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第十八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股份和外资股股份。公司根据其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述方式: (一) 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 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述方式: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4第三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6第四十条 公司以不同价格购回股份所需资金的款项列支的规定删除
7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发起人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和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境内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发行的内资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在香港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也可以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和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境内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第四十五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删除
9删去第四十八-五十一条 股东名册的内容、存放等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的股东名册必须于办公时间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按与香港《公司条例》第632条等同的条款(即由董事会决议,每年合共不超过30天,或以普通决议通过延长最多30天)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10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11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五十八条 股票的转让、遗失、补发、补发后的处理等规定删除
12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3第六十一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 依照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i) 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复印件; (ii) 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A) 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B)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数据,包括: (甲) 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乙) 主要地址(住所); (丙) 国籍; (丁) 专职及其他兼职的职业、职务; (戊) 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C) 公司股本状况; (D) 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E) 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F)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 (G) 公司债券存根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14第六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五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15第七十条-七十一条控股股东行使其表决权不得损害股东利益的规定;控股股东定义。删除
16第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或10个工作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内,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或10个工作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通知各股东。
17第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通知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董事会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是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是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如不符合前述原则,董事会可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另行召开临时股东大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会。
18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提供;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数据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提供;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时间和会议期限;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19第一百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惟在进行有关表决时,应当遵守当时附加于任何股份类别投票权的任何特权或限制。 凡任何股东依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于某一事项上须放弃表决权或受限于只能投赞成或反对票,该股东须按照该规定放弃表决权或投票;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股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凡任何股东依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于某一事项上须放弃表决权或受限于只能投赞成或反对票,该股东须按照该规定放弃表决权或投票;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股东投票或代表有关股东的投票,将不被计算在表决结果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东投票或代表有关股东的投票,将不被计算在表决结果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露。
20第一百零一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第八十九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以上表决权的H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21第一百零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22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23第一百一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24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可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7日内把复印件送出。删除
25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删除
26第一百三十条 (一)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四)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位(监事职位除外)。 (五)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第一百零八条 (一)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四)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位(监事职位除外),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27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4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公司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二)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项而受影响。删除
28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及执行程序如下: (一) 公司董事会应在详细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来投资规划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并重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拟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应当在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或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及执行程序如下: (一) 公司董事会应在详细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来投资规划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并重视监事会的意见,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拟定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东的意见和诉求。
29第二百一十九条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书面审核意见,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第一百九十六条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
30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在本公司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五)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即使本章程对任何文件、通告或其他的通讯发布或通知形式另有规定,在符合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选择采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通知形式发布公司通讯,以代替向每一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书面文件。上述公司通讯指由本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股东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含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含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报告(连同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股东大会通知、通函以及其他通讯文件。
若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要求本公司以英文本和中文本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本公司相关文件,如果本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定其股东是否希望只收取英文本或只希望收取中文本,以及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依据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公司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愿)向有关股东只发送英文本或只发送中文本。
31第二百六十三条 (一)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发给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通知、资料或书面陈述,须按每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注册地址专人送达,或以预付邮资的邮递方式寄发。 (二) 对任何没有提供登记地址的股东或因地址有错漏而无法联系的股东,只要公司在公司的法定地址把有关通知陈示及保留满24小时,该等股东应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 (三)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须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国家证券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一经刊登,所有内资股股东即被视为已收到该等通知。第二百四十条 (一) 对任何没有提供登记地址的股东或因地址有错漏而无法联系的股东,只要公司在公司的法定地址把有关通知陈示及保留满24小时,该等股东应被视为已收到有关通知。 (二)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须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国家证券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一经刊登,所有内资股股东即被视为已收到该等通知。
32第二百六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条款删除
33第二百六十九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程内具有如下意义,根据上下文具有其他意义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程内具有如下意义,根据上下文具有其他意义的除外: …… “控股股东” 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二、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第五条 公司的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下列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任何担保; (六)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通知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和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是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是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如不符合前述原则,董事会可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另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和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或10个工作日(以较长者为准)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或10个工作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通知各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通知列明的时间内,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通知各股东。
4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提供;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数据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提供;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时间和会议期限;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5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除上述两种方式外,股东大会通知亦可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方式作出。 对A股股东而言,股东大会通知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述所称公告,应当于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间内,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一经公告,视为所有A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对H股股东而言,股东大会通知亦可以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除上述两种方式外,股东大会通知亦可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方式作出。 对A股股东而言,股东大会通知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述所称公告,应当于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间内,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一经公告,视为所有A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对H股股东而言,股东大会通知亦可以根据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公告方式进行。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6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及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格式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7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有关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有关的会议登记应在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终止。第三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股东或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有关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有关的会议登记应在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终止。
8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七)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9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但凡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项议案放弃投票权或受到该等有关规定的限制而仅能投赞成票或仅能投反对票,则在决定该决议是否取得所需法定人数或票数而获得通过为一项决议案时,任何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而作出的投票,将不能计入表决结果内。在进行有关表决时,应当遵守当时存在的附加于任何股份类别投票权的任何特权或限制,并符合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但凡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项议案放弃投票权或受到该等有关规定的限制而仅能投赞成票或仅能投反对票,则在决定该决议是否取得所需法定人数或票数而获得通过为一项决议案时,任何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而作出的投票,将不能计入表决结果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0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11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2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上市规则)指定的人士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方式,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上市规则)指定的人士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13第五十二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两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第五十三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两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结果应计为"弃权"。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4第五十三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删除
15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由主持人(会议主席)、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由主持人(会议主席)、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
16第五十七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
17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删除

除部分条款序号根据本次修订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作修订。公司修订《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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