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年3月23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一)保证企业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必要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续教育时间,通过参加各类培训、业务研讨、内部学习等形式,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第八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九条 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办理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上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公司目标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一)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管理方面: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股东、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4、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6、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7、融资方案及规模的合法性、合规性,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效益性。
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9、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10、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11、相关的关联交易。
12、其他或有事项、期后事项情况。
13、前期审计意见落实跟踪。
(二)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1、离任审计:对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在任期间的经营业绩、管理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2、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3、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针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日常资金管理、专项费用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等。
(三)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年度总体计划、风险评估结果,拟
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安排对高风险的业务活动优先考虑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初步调查及风险评估情况制订内部审计实施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见恰当、简明易懂、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将记录和反映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决定等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 “审结卷成” “定期归档”责任制:采取“按职能分类” “按项目立卷” “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三十一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
(一)特别档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重大特别事项的审计档案,永久保存。
(二)一般档案:供当期稽核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档案,至少保存10年,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内部审计部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内部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处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