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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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及监管部门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公司不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公司也确保其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具体规范。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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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沪利微电有限公司、沪士国际有限公司、黄石沪士电子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约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1%,营业收入合计约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公司2023年度收购了胜伟策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收购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1期)的相关豁免规定,公司在对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于2023年12月31日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时,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列入豁免范围,未对其进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在建工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销售与收入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采购管理,税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内部环境,风险评估,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管理,关联交易控制等。
重点关注以下高风险领域:销售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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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 财务报告缺陷认定的定量判断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等于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等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等于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等于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在实际进行财务报告缺陷认定时,还要充分考虑定性因素。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公司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重大更正;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下特征的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③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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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⑤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1)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的定量判断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等于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等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另外,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 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并购后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2)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不合格;
(3) 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4) 媒体负面新闻频现,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5)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重大失误;
(2) 违反公司内部规章情形较为严重;
(3) 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 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5) 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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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完整和合理的,执行是有效的,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
公司将根据内部业务流程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和管理流程,使内部控制体系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同时,将不断强化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逐步扩展内部控制评价范围,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吴礼淦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