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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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接受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佳驰科技”)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文件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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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项目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人员情况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4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8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8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四、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五、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 ...... 11
六、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 12
七、关于廉洁从业的专项核查意见 ...... 13
八、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 13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4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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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
华西证券指定李皓、彭灼冰担任佳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李皓和彭灼冰的具体执业情况如下:
李皓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华西证券投行总部首席业务总监、董事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超过10年,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博瑞传播、丹甫股份、新都化工、光环新网、弘讯科技、井神股份、立航科技、秉扬科技等首发和再融资项目。
彭灼冰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西证券投行总部业务高级副总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7年,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
佰利联、湖南盐业、立航科技等首发和再融资项目。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华西证券指定蒲田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其具体执业情况如下:
蒲田先生: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超过10年,现任华西证券投行总部业务高级副总裁,曾先后参与湖南盐业、久之洋等首发项目;泰合健康、佰利联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杨凯博、陈勉、毛睿琦、毛竟合、侯凯文。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Chengdu Jiachi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
注册资本 | 36,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姚瑶 |
佳驰有限成立时间 | 2008年7月18日 |
佳驰科技成立时间 | 2021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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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 | 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新经济产业园文明街西段288号 |
邮政编码 | 611730 |
联系电话 | 028-87888068 |
联系传真 | 028-87888068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cdjc.com.cn/ |
电子信箱 | jiachizqb@cdjc.com.cn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法务部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 | 卢肖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联系电话 | 028-87888068 |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华西金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20.00%出资份额的成都华西金智银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36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00%。华西金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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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华西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依照华西证券内核工作程序对本项目实施了内核,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2022年3月28日,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李皓、彭灼冰组织项目组对本项目进行了自查和评议。
2、2022年3月29日,项目组提起内核申请。
3、2022年4月18日,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本项目审核反馈意见。2022年4月22日,项目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答复并修改了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收到项目组的回复报告后,于2022年4月24日出具质量控制报告。
4、2022年4月25日,内核管理部出具了初审意见。
5、2022年4月26日,项目组对内核管理部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了答复,修改了申请材料并反馈至内核管理部。内核管理部收到项目组的回复报告后,认为项目具备提交内核会议审议条件,并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6、2022年4月29日,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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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内核委员会的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1票“有条件同意”、0票“不同意”。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为:同意保荐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组逐一落实解决内核会议提出的问题,由内核管理部对项目组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后,发给参会内核委员进行审核确认。经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同意本项目申报。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内核意见
2022年4月29日,华西证券在北京会议室、成都会议室召开了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华西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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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规范。
8、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上交所的自律监管。
9、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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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必要的核准,市场前景良好,其顺利实施,将预期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发行人的发展;发行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2年3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4年2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延长<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2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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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决策程序。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采购、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1885号),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3,017.02万元、76,897.59万元和98,084.30万元;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717.34万元、48,408.73万元和56,370.05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846.89万元、45,172.49万元和52,270.68万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表现出了较好的成长性,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佳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自佳驰有限2008年7月18日成立至今,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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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前述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经核查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运行效果,并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1885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汇会计师已就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效果,并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1886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中汇会计师已就公司的内控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经核查,公司的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经核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公司拥有的重要资产的权属状况、涉讼情况,并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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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前述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基于上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设计、研发及制造。经核查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经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
(一)公司符合行业领域要求
公司所属行业领域 | □新一代信息技术 |
□高端装备 | |
?新材料 | |
□新能源 | |
□节能环保 | |
□生物医药 | |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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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业从事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研发、制造、测试、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包括隐身功能涂层材料、隐身功能结构件、电磁兼容材料,属于高性能复合材料。因此,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中第四条“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的规定。
(二)公司符合科创属性要求
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 | 是否符合 | 指标情况 |
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或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6000万元 | ?是 □否 |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为16,370.38万元,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7.18% |
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10% | ?是 □否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数为418人,其中研发人员为135人,研发人员占比为32.30% |
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 | ?是 □否 | 公司已取得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10项 |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3亿 | ?是 □否 | 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36.0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98,084.30万元 |
(三)保荐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本保荐机构履行了查阅相关行业研究报告、行业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核查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符合科创板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行人工商档案、专利权证明文件、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查阅公司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等重大合同,访谈公司主要客户与供应商,访谈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核查公司及有关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并取得相关部门合规证明等核查程序。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科创属性和科创板定位要求。
六、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4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了审计截止日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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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业政策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七、关于廉洁从业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中的廉洁从业事项核查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有偿聘请成都弘盛盈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偿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制作申报文件等服务,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针对申请上市事项,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八、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24名股东中包括5名法人股东、12名合伙企业股东,分别为温氏投资、泸州金兰、国家产投、良知博雅、新瑞元、文琮迎曦、佳科志新、佳创众合、高投毅达、源峰磐钰、云峰君融、鼎布罗量、方信同驰、盈创德弘、华西金智、海成君融、惠华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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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公示信息,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基金备案编号 | 备案时间 | 管理人名称 | 管理人登记编号 |
1 | 国家产投 | SGC907 | 2019年4月30日 | 惠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P1069217 |
2 | 海成君融 | SCF999 | 2018年1月11日 | 成都海成投资有限公司 | P1064625 |
3 | 高投毅达 | SGU627 | 2019年7月2日 | 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P1032972 |
4 | 华西金智 | SLU695 | 2020年9月10日 | 华西金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SLU695 |
5 | 方信同驰 | SLS829 | 2020年8月24日 | 北京方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P1062987 |
6 | 盈创德弘 | SGA325 | 2019年3月12日 | 成都爱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P1073213 |
7 | 鼎布罗量 | SLT925 | 2020年9月1日 | 成都鼎兴量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P1005819 |
此外,发行人股东温氏投资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2409。
除上述股东外,发行人其余股东均不存在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发行人其余股东均已出具声明,承诺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投资基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未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发行人共有7名股东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1名股东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余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军品审价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以军品为主,主要应用于武器装备隐身领域,报告期军品业务收入占比超过95%,军品业务收入中存在以合同暂定价结算确认的收入,公司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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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按军方审定价格结算,多退少补,暂定价与审定价的差额在最终定价的当期进行确认,调整为审价当期的营业收入。因此暂定价与最终审定价的差异,可能导致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发生波动。
根据我国军品采购价格管理相关制度,公司部分军品销售价格须经军方审价,公司未来接受审价的产品范围由军方决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判断产品是否需要接受审价,如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格为暂定价格,最终价格由军方审定,则公司将其识别为暂定价合同,将合同对应的收入分类至按暂定价结算的收入。
报告期各期,公司按照暂定价结算的军品收入分别为27,283.97万元、49,445.49万元、65,978.5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46%、64.30%和67.27%;报告期前(2021年1月1日以前),公司按照暂定价结算的军品收入为10,825.28万元,前述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前按照暂定价结算的军品收入合计为153,533.25万元。截至目前,公司按暂定价结算的产品均未完成审价,不存在已完成审价的情况。
军品审价分为对总体单位的直接审价及对配套单位的延伸审价,公司作为配套单位一般接受延伸审价。公司于2022年9月收到总体单位关于提交2017年至2019年部分合同报价资料的口头通知,并于2022年10月向总体单位提交了相关报价资料,由于审价周期一般受到军方审价计划、总体单位或总装单位所属项目进展等多项因素的影响,完成价格审定的时间相对较长,截至目前,上述产品尚未完成审价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向相同客户销售的相同产品存在暂定价调减的情形,暂定价调减的时点主要在产品定型时点,由于预期产品供应量上升、技术状态趋于稳定、直接客户的下游客户调减价格,直接客户与公司协商后下调产品暂定价。前述暂定价的调整均系未来适用,不涉及调整公司按既有暂定价合同确认的收入。
若未来公司产品审定价格与暂定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将有可能致使发行人存在本次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较上年下滑50%及以上甚至亏损的风险。
(二)公司所在技术领域变革性技术发展带来的风险
公司研制的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系列产品主要致力于提升武器装备平台隐身能力的水平。由于现代各类光电磁探测技术及系统装备水平的快速发展,隐身技术将有可能发生突破性变革。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进行该领域技术及材料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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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研发,有效应对技术变革,则公司将难以开发出满足下一代武器装备发展需求的产品,可能对公司军品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研制,是该领域军工配套产品供应商,下游客户集中度较高。航空工业、中国电科、九洲控股分别为公司前三大客户,公司向中国电科、九洲控股销售的产品,由该等客户集成后,成套产品最终主要向航空工业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向航空工业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58.34%、
65.81%和73.13%,对航空工业的销售占比呈上升趋势,其中2023年占比超过70%,公司存在对航空工业单一客户重大依赖的风险。公司向航空工业、中国电科、九洲控股的营业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93.31%、96.02%和94.08%,向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94.93%、97.04%和96.74%。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如果航空工业等主要客户的需求出现较大变化或者生产经营出现较大波动导致公司订单量下降,或公司研发和生产能力不能持续满足主要客户需要造成客户流失,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军工订单下滑导致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研制,产品主要应用于军工领域,最终用户为军方。受最终用户具体需求及其每年采购计划等因素影响,军工订单存在一定波动性,故公司存在军工订单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如公司军工订单大幅下滑,则公司存在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五)公司营业收入增速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3,017.02万元、76,897.59万元和98,084.30万元,营业收入分别同比增长89.90%、45.04%和27.55%,业绩增速呈下降趋势。公司未来的业绩发展受到国际形势、产业环境、技术更迭、管理层决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等诸多因素影响,如上述内外部环境出现恶化,则可能出现公司营业收入增速下滑的风险。
公司在研项目的批产、试制产品的批产、批产产品的持续供应、隐身维护板块业务的拓展,既受制于公司自身研发和生产能力,也受制于配套的整体型号研制和批产的进度、配套周期,及客户、最终用户的实际需求,如公司在在研项目的批产、试制产品的批产、批产产品的持续供应、隐身维护板块业务的拓展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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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不及预期,则公司存在营业收入增速下滑的风险。
(六)公司未来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82.58%、82.15%和76.91%,毛利率呈下降趋势但整体处于较高水平。报告期内,公司在产品定型时点或产品批产后,存在随产品供应量上升等原因,与客户协商下调产品售价的情况,且未来存在持续的降价风险,将对公司毛利率水平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公司部分新产品在开发和推广阶段,因生产工艺不成熟等因素,存在毛利率较低的情况,影响公司整体毛利率水平。若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价格降低、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等情形,则可能会出现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七)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较大带来的周转和减值风险
公司所处军工行业,普遍具有项目研制实验周期长、货款结算程序复杂、结算季度集中等特点。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合计账面余额分别为35,472.40万元、67,791.11万元和98,418.29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66.91%、88.16%和100.34%,2021年以来应收款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持续增加,周转速度持续下降。如果下游客户推迟付款进度或付款能力发生变化,公司将面临应收款项周转和减值的风险。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的市场地位
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自主创新,专注于装备隐身、电磁兼容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公司研判国防军工和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跟进市场需求,前瞻性、针对性的开展关键技术研发。经过长期的技术积累,结合丰富的应用经验,已形成了一系列领先的核心技术。
公司不断建设创新研发体系,已建成了“国家电磁辐射控制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果转化基地”、“四川省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面对日新月异的国防急需和市场需求,构筑了覆盖基础研究、前瞻研究、研究成果转化的科研创新体系,形成了领先的科研创新能力。公司坚持自主创新,解决了EMMS行业系列重大难题,先后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1项、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项、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1项、国防技术发明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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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奖1项、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项,连续被航空工业集团某单位认定为“金牌供应商”。
基于长期的自主研发,公司核心技术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根据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成果鉴定意见,公司在隐身领域XX技术“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在XX方面处于国际领先,具有重大的军事应用价值”。根据四川省科技厅成果鉴定意见,公司研发的高磁导率磁性基板材料“产品大幅度降低了国内NFC产业链成本,推动了国内NFC关键材料及技术的发展,提升了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重大武器装备,性能要求和定制化程度较高,前期研发周期长,研发难度大。得益于领先的技术水平,公司部分型号产品已实现定型批量生产;同时,公司积极跟进新品研发工作,参与了多个隐身武器装备型号EMMS产品的研制工作,多个产品已进入验证定型阶段,具有明显的先发优势,产业化处于领先水平。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竞争优势
(1)研发能力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EMMS领域的技术研发,已建成了“国家电磁辐射控制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果转化基地”、“四川省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面对日新月异的国防急需和市场需求,公司形成了覆盖基础研究、前瞻研究、研究成果转化的科研创新体系,具有强大的科研创新能力,为产品和技术的领先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材料设计体系方面。EMMS核心材料是吸收剂,其配制难度大,涉及材料损耗峰控制设计、材料粒度分布设计、材料表面界面态设计、材料合成配方设计、材料形貌设计等多项关键步骤,需要大量的理论分析和实验积累。经过十余年的自主研发,公司已研制四大吸收剂体系、数十种吸收剂牌号,在多频段上解决了装备隐身和电磁兼容问题,取得了宝贵的核心技术积累。
仿真技术及测试平台方面。公司建立了业界领先的大型仿真工作平台,具备超大结构模型的电磁散射仿真计算能力,可大幅减少在新型材料研制时间,提升设计效率。公司建立了1MHz~50GHz吸波材料电磁参数测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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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Hz~50GHz吸波材料反射率测试平台、吸波材料屏蔽系数测试平台、吸波材料插入损耗测试平台等,具备从设计到测试的系统性材料设计能力。工艺技术体系方面。EMMS制备需要经过数十道工艺,上百个工艺控制点管控,每个工艺点对材料参数都有不同的影响,工艺流程需长期的技术积累。得益于工艺流程方面的积累,公司可根据下游客户的不同需求,在短时间定制化设计出针对性的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2)技术优势
公司坚持自主创新,长期开展技术研发工作,已取得了19项发明专利,形成了12项核心技术,成功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落地。公司先后承担了国家科技部、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技委、四川省科技厅等多项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取得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防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等多个奖项,取得了明显的技术优势。
低频超宽带方面。针对目前各类雷达隐身材料普遍存在低频吸波机制单一、隐身效果差的问题,公司经过长期自主创新研发,形成了低频超宽带基础机理、承载与功能一体化设计、低频超宽带材料制备、高精度高性能功能结构件制造等方面的核心技术。
多频谱兼容方面。针对单一隐身功能基础上向更宽频段扩展及多种隐身功能的兼容需求,公司重点开展了多频谱兼容方向的技术研究,在隐身材料的雷达、红外、激光等多频谱兼容领域取得了技术突破,形成了多频谱兼容一体化基础机理、性能设计、体系选型、合成配方、工艺实现等方面的核心技术。
薄型轻量化方面。公司是国内最早开展隐身材料工程化应用的单位之一,突破了隐身材料薄型化、轻量化等关键技术瓶颈,解决了隐身材料长期以来的厚重问题,产品已在国家重大型号上批量装备应用,保障了国家重大工程任务的需求。同时,公司将薄型轻量化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到电磁兼容产品。
(3)先发优势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重大武器装备,性能和可靠性要求高,定制化程度高,产品订单通过参与军工配套项目的形式进行。只有预先进行大量的研发工作,才有可能通过军工配套项目的招标进入项目正式研制阶段,并依次通过工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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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评审、地面功能试验、地面静力试验、装机考核、装机评审后,方能成为相关型号用材料的合格供应商。前期预研阶段时间较长,一旦产品通过评审批产定型,供求双方会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后来企业难以再进入市场,存在较强的进入壁垒。2012年,公司突破了隐身材料薄型化、轻量化等关键技术瓶颈,解决了隐身材料长期以来的厚重问题,为公司各类产品发展奠定基础;2016年,公司取得了超宽带兼容隐身材料核心制备技术,成功研制了包括高性能水性环保磁性基板材料在内的多个产品,打破国外的技术垄断;2019年至今,公司多个重大项目实现定型批产,产品大规模放量,并连续获得航空工业集团某单位“金牌供应商”,已抢占先发优势。
(4)人才优势
EMMS产品具有多样性、复杂性,需要根据不同环境设计吸波材料配方和电磁参数频谱特性,不同产品生产工艺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人员在掌握多学科理论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还需长时间的实践经验,才可实现基础理论的工程化转换。由于该行业为新兴行业,行业内具有产品应用经验的企业较少,开设相关专业的高校亦不足,导致行业内的人才短缺,研发团队的培养也成为了行业的重要壁垒。公司在邓龙江院士的带领下,凝聚了一支在国内EMMS领域有重要影响力的专业人才队伍。公司的技术专家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且长期从事该领域研究,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研究和工程化经验。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135人,研发人员占比超过32%,为公司扩大行业内的竞争优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竞争劣势
(1)整体产能受限
公司业务迅速发展,经营规模快速扩张,现有产能已较为紧张,公司已削减订单,降低利润率相对较低的产品产量。公司销售情况持续向好,面对日益增长的产品需求,产能瓶颈已成为制约公司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公司计划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于生产制造基地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产能,以解决现有产能瓶颈问题。
(2)应用领域有待扩展
EMMS的应用领域广泛,在军工、通信、能源等多个领域均有广阔市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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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截至目前,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国防军工领域,虽然公司已布局5G电子电磁兼容材料等民用领域,但是产品销售规模较小,应用领域有待扩展。
(3)融资渠道受限
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期,面临着隐身材料、5G电子兼容材料、汽车电子等领域的市场机遇,亟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产品预研、人才引进和产能提升,资金需求不断增长。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融资手段有限,主要依赖于股东投入和自有资金积累,亟需拓展融资渠道,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三)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发行人竞争力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产品的研发、制造、测试、销售和服务,公司产品可广泛应用于国防军工航空、制导、陆基装备等领域的武器装备隐身,以及民用通讯电子、消费电子等领域的电磁兼容。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展开。
1、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由于前期相当一段时期内公司主要承接型研、预研等工作,在国防工业进入补偿式发展阶段,以及5G建设和物联网应用加速的重要机遇期,公司工程化量产能力的不足正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主要瓶颈。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项目拟新建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智能制造生产基地一处,储备充裕产能的同时,助力功能结构业务的规模化放量。
2、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研究是军事隐身技术和民用电磁屏蔽的前沿课题,持续开展相关研究突破对我国国防、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同时,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技术随下游需求升级不断演进,公司现阶段正处于军、民业务全面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持续开展研发也是公司保持技术领先优势的必然选择。项目拟开展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全面面提升研发中心软硬件和人才实力,助力公司未来3-5年研发工作的顺利开展。
3、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典型的技术和资金密集型行业,且产品从预研到定型的周期较长、军工客户回款季节性强,伴随下游市场重要机遇期的来临,公司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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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占用将显著提升。项目实施将显著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同时还可保证公司原材料的供应,稳定产品供货周期,增强供货能力,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对现有业务体系的发展、完善和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运用有利于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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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蒲 田 | |||
保荐代表人: | |||
李 皓 | 彭灼冰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
万 健 | |||
内核负责人: | |||
赵自兵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杨炯洋 | |||
法定代表人/总裁: | |||
杨炯洋 | |||
董事长: | |||
周 毅 |
保荐机构公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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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李皓和彭灼冰担任本公司推荐的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 | |||
李 皓 | 彭灼冰 | ||
法定代表人 | |||
杨炯洋 |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