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4年3月修订)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章程》、《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本工作规程”)。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审计和监督作用,积极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第二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先行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形成书面纪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第三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沟通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第四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并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形成书面纪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一致性意见后,形成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审阅意见和下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公司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