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相关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规范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重大信息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收集和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告信息严格保密,并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六条 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事项为:
(一)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
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3.相关诉讼、仲裁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四)政府补助: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且金额超过100万的;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者净资产1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五)其他重大风险: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9.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第七条 前款所指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应及时向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根据发生金额,确定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或预计发生重大事项时,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上报重大事项信息。情况紧急时,可以先以电话形式上报,事后补送书面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并做好重大事项报告的记录以及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条 对于无需经董事会审批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上报董事长后进行披露;对于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事项,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披露之前,所有涉密人员对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信息内容,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保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的组织、协调、汇总及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若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受到监管部门处置的,追究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