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石元刚、赵万一、杨安富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石元刚、赵万一、杨安富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16日
本人杨安富,于2022年11月任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事项 | 自查结果 |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7、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杨安富2024年 3 月15日
本人石元刚,于2022年11月任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事项 | 自查结果 |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7、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石元刚2024年 3 月15日
本人赵万一,于2022年11月任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事项 | 自查结果 |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7、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赵万一2024年 3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