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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2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3月8日,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在监事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席负责各监事之间的协调、联络。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独立意见等。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尤其是公司在职监事应切实履行职责,制订有关制度或措施对公司日常财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一节 会议筹备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要求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布前举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日期、会议议程和议题由监事会主席或推举产生代行其职权的监事审定。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年度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议题:

(1)、审议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形成决议;

(2)、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并形成决议;

(3)、检查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

(4)、检查公司财务情况(主要为审计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

(5)、检查董事会有关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和依据,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

(6)、检查有关公司重大事项如募集资金投入和变更、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并发表独立意见。

(二)半年度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议题:

(1)、审议公司半年度或季度报告,并形成决议;

(2)、检查有关公司重大事项如募集资金投入和变更、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会议文件、资料由提出议题的监事负责。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局宁波监管局报告。

第二节 会议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亲自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就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并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第二十一条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在审议关联事项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监事应回避表决;有关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如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导致监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下,应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的,如监事对决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第二十四条 现场召开或以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报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出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节 会后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当日,监事会主席应将会议决议和需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相关文件、材料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据此拟写监事会决议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的前提下安排公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未列入本规则的公司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等方面的事项,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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