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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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2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 2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 3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4四、内核情况简述 ...... 5
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 8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推荐结论 ...... 9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9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1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 14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 16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 21
八、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1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 22
十、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3
十一、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4
十二、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26
附件: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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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拉普拉斯”)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张新星和罗剑群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张新星和罗剑群承诺:本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张新星和罗剑群。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张新星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曾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财经业务线,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广康生化创业板IPO、新益昌科创板IPO、尚格会展IPO、瑞捷咨询IPO、欣龙控股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并参与了多家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等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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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罗剑群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菲鹏生物IPO、鹏鼎控股IPO、珠江钢琴非公开发行、爱旭股份非公开发行、天际股份非公开发行、爱旭股份重组上市、越秀金控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并参与了多家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等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项目协办人
本次拉普拉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皮嘉勇,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皮嘉勇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曾作为主要项目组成员参与了东鹏饮料首次公开发行、利达光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并参与了多家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等工作,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拉普拉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李志斌、胡轶聪、郑文才、林俊健。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吉康路1号
3、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16年5月9日
4、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11月24日
5、注册资本:36,479.3570万元
6、法定代表人:林佳继
7、联系方式:0755-89899959
8、业务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新能源、储能、光伏、半导体和航空航天所需先进材料、高端装备,以及配套自动化和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和租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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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和利用。与上述先进材料,高端装备,分布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机电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及配件;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新能源相关产品、装备、材料、系统的生产。
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保荐人将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
除此之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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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23年3月18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2023年3月20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2023年4月10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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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拉普拉斯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2023年5月17日,华泰联合证券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23年第27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7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2/3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为1/3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决”。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有条件同意的应注明具体意见。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拉普拉斯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落实完毕内核小组提出的意见后,公司对推荐文件进行审批并最终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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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3年5月17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23年第27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拉普拉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拉普拉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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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签字人员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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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3年4月1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9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2、2023年5月4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364,793,57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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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内部组织架构图,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决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访谈了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了各职能部门,拥有完整、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和管理系统,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保荐人查阅了行业政策和研究报告、财务报表及销售合同等资料,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状况,访谈了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景气度高,应用领域广泛且有良好的客户基础,公司近年来经营业绩快速增长,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人查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保荐人查阅了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问卷,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网站进行了网络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履行查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等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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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取得了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查阅了发行人历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文件,以及历年业务经营情况记录、年度检验、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于2016年5月9日注册登记成立,并于2022年11月24日整体变更为深圳市拉普拉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已通过历年企业年度检验。自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间已逾三年。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会计政策、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并查阅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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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的权属情况、各机构的人员设置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对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核查;同时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公允性、发生的合理性等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发行人最近2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相关资料,并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发行人最近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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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董事会,并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重要会议、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经核查,发行人最近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发行人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记录及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股东的访谈,经核查,发行人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受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的权属情况,对主要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的征信报告并函证了主要银行;结合网络查询以及对当事人的访谈,核查是否存在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研究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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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权利证书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对主管部门、相关当事人访谈,同时结合网络查询等手段,核查了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被处罚、立案调查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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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364,793,570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0,532,619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405,326,189元(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以上。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结合发行人最近一轮外部股权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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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估值情况,综合考虑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水平,对发行人的市值评估进行了分析。经核查:发行人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条件。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合同负债、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明细账,并抽取了部分往来款进行核查;对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进行穿行测试;对发行人交易金额较大的供应商、销售金额较大的客户履行了走访及函证程序,核查交易的真实性以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主要银行账户的银行日记账,抽取银行日记账中大额资金流入、流出与打印的银行流水进行逐一比对;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的流程以及价格的公允性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大额的资金收付均由真实的采购或销售交易产生,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资料,了解行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结合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确认条件是否保持一致性,期末确认的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对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月度波动进行分析,检查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存在销售集中退回的情况;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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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以及期后大额资金检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销售的情况;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方式、信用政策有无变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况;结合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实地走访,了解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发行人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串通确认虚假收入、成本的可能性;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进行计算分析,核查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准确;结算方式及信用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况;发行人或关联方不存在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成本、费用明细账、重大合同、独立董事意见;对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对毛利率和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对与关联方的交易项目进行重点核查并分析有无异常指标,核查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成本结构、员工薪酬的变动进行分析。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人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了取得保荐人、PE投资机构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名单;对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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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客户进行了走访并查阅其工商信息,核查了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正常业务以外的其他利益关系。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保荐人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通过对申报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抽查大额采购合同、入库单、付款凭证等方式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形进行核查;取得并检查发行人银行对账单,确认其是否存在异常的大额资金往来,分析资金往来的交易实质,判断是否属于为发行人支付货款;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成本进行分拆分析,确认成本变动的合理性;分析单位产品成本金额变化情况有无异常;抽查大额收入确认明细,获取相关的出库单、产品成本计算表等相关资料,确认成本结转的真实性、合理性;结合各年度向大额供应商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产品产量,确认存货增加、成本结转、当期采购等之间的勾稽关系;结合盘点记录,核对是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存货等;取得报告期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变动情况表,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所需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等指标。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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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等异常数据,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核对了固定资产取得时间与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及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比较;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建工程余额及转固明细、相关工程合同和转固时间、依据。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并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工资占成本、费用的比例等的波动是否合理;查阅当地工资标准资料,并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期间费用明细表,并结合行业特点、发行人经营模式等事项,对期间费用变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核查了发行人各期薪酬计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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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及薪酬计提情况;核查了期末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成因;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分析。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查阅对比了发行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计提比例,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通过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核查,了解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查阅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报告期各期末各类存货明细表及货龄分析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分析余额较大或货龄较长存货的形成原因;实地查看发行人仓库,对期末存货实施监盘程序,实地抽盘大额存货;结合期后销售情况,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实地察看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状态,并分析是否存在减值情形。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明细表,了解在建工程的构成情况,抽查大额在建工程发生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验收单及工程结算单等原始单据,核查报告期内在建工程转固的相关依据文件;对发行人在建工程执行监盘程序;对报告期内主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进行测算,核查是否存在少计提折旧的情况;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与结转固定资产时间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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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在建工程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通过实地访谈、函证、取得工商资料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的真实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通过分析财务报表各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与发行人主要管理层进行访谈,与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进行沟通等方式,确认发行人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披露的完整性。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八、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预计本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并制定了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相关事项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获取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书面承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具备合理性,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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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及要求。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本保荐人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根据本保荐人当时有效的《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内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文件质量,保荐人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申报材料及保荐工作底稿中财务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成立日期: | 2011年1月24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1568093764U |
注册地: |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杨志国、朱建弟 |
经营范围: | 审查企业会计表报,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信息系统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保荐人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为基础,以自有资金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20.00万元作为本项目的外部审计费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人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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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
4、发行人聘请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改制的评估机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人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保荐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十、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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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及单一客户收入占比超过50%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100.00%、99.99%、
98.67%及97.92%,主要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其中对晶科能源的收入占比分别为18.13%、54.21%、48.55%及58.07%,2021年及2023年1-6月晶科能源收入占比均超过50%。客户集中度较高及单一客户收入占比超过50%可能会导致公司在商业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客户的自身经营状况变化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若公司后续无法持续拓展新增客户或部分主要客户经营情况不利,或部分客户因技术路线等因素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公司经营业绩高速增长不可持续风险
降本增效是推动光伏产业不断发展的内在牵引力,发展更高转换效率的光伏电池片技术是推动降本增效的关键举措之一。当前,光伏行业存在一定结构性过剩风险,先进产能和落后产能存在结构上的不平衡,其中,转换效率更高的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市场需求强劲,但仍处于发展初期(根据CPIA数据,2022年TOPCon市场占比仅8.3%),下游厂商正持续增加产能建设;而落后产能因转换效率瓶颈,市场份额则会持续下降,因此光伏产业正处于先进产能对落后产能能逐步替代的过程中。公司聚焦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核心工艺设备,经营表现与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产业发展趋势和发展阶段密切相关,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电池片设备收入分别为3,684.11万元、9,095.43万元、121,699.32万元及98,737.48万元,对应的技术路线包括TOPCon及PERC,其中TOPCon占比分别为15.52%、
71.35%、85.80%及98.21%;随着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产业化规模扩大,公司将持续收益。
2021年以来,随着设备、工艺、材料等要素的逐步成熟,以TOPCon、XBC为代表的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技术发展加速。2021年下半年,TOPCon新建产能大幅增加;2022年开始,下游新建量产产线以TOPCon、XBC为主,且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开始规模化量产落地,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出货占比显著提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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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期内,受益于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产业化进展,公司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均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072.33万元、10,358.14万元、126,585.03万元及108,601.8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853.71万元、-6,550.86万元、10,799.69万元及10,559.97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已发展至一定体量,收入和盈利基数水平显著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会受到光伏新技术的发展阶段及演进程度、市场竞争情况、下游客户的投资意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未来,若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发展演进到成熟阶段,而其他新技术尚未规模化开展,导致下游投资活动下降,或行业竞争加剧,下游客户面临经营压力,投资意愿下降,均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会面临经营业绩高速增长不可持续风险。
(三)新技术开发和迭代风险
光伏电池片技术的迭代与光伏设备的技术演进以及应用相互推动和成就,共同推动光伏电池片生产的降本增效。随着新技术的演进程度不断加深,设备厂商需要配合光伏下游进行持续的研发、验证和优化,不断对解决方案进行迭代,或开发新的设备以满足新的工艺技术要求。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为下游客户提供的核心工艺设备主要覆盖了TOPCon、ABC、HPBC等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技术路线。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电池片设备收入分别为3,684.11万元、9,095.43万元、121,699.32万元及98,737.48万元,对应的技术路线包括TOPCon及PERC,其中TOPCon占比分别为15.52%、
71.35%、85.80%及98.21%。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在手订单销售价值为111.58亿元,其中TOPCon、ABC、HPBC的占比约98%。光伏行业整体技术迭代较快,未来光伏可能面临技术迭代进一步加快、多种技术路线同时分散开展的可能性,这对设备厂商在技术发展方向的把握以及技术、产品的储备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如果公司不能准确判断光伏电池片行业的发展趋势(如N型电池其他技术路线、钙钛矿、叠层电池等),无法理解和满足客户差异化的技术需求,新产品的开发应用在前瞻性、及时性等方面与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客户的具体需求无法有效匹配,可能会导致公司技术、产品竞争力下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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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出商品无法及时验收导致余额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技术的逐步产业化应用,公司订单和交付均显著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账面余额分别为6,005.60万元、25,208.84万元、165,349.10万元及333,968.68万元,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发出商品销售价值为51.37亿元,销售价值较高。公司设备交付至下游客户处后,需经过安装调试并完成验收后确认收入,因此公司发出商品转化为收入时间与下游厂商的验收节奏密切相关。未来,如果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下游客户经营压力变大,或下游客户产线因技术工艺等原因导致进展缓慢,均会影响公司设备验收进度,公司会面临发出商品无法及时转化为收入、发出商品余额过高,从而导致占用较多经营资金并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风险。
(五)半导体分立器件设备业务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的风险
凭借技术积累和市场客户需求,公司逐步进入半导体分立器件设备领域,为此组建了专业研发团队投入资源,开发出氧化、退火、镀膜和钎焊炉设备等一系列半导体分立器件设备新产品,公司半导体分立器件设备目前正处于客户导入和验证阶段,报告期内的收入为0万元、0万元、564.60万元及620.20万元,半导体分立器件设备业务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尚未形成持续性、稳定性和规模化的销售收入。未来,如果公司半导体分立器件设备不能有效适应客户的需求或者公司设备工艺相对竞争对手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能力或者公司市场开发不及预期,将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随着产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光伏发电相较于传统能源发电已具备经济性。2023年以来,随着硅料价格这一过去几年扰动装机需求的最大因素逐步回落至合理区间,预计装机成本将进一步降低,促进装机需求的释放。气候问题是全球主流共识,通过引入绿色新能源促使新旧能源转换是应对气候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上述背景之下,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均明确提出了新能源发展的规划路径,我国亦提出能源结构改革的明确目标。光伏产业作为能源革命中关键的新兴战略产业之一,具有资源普遍可及、便于应用、成本低等优势,是替代化石能源的主力能源之一,成为世界范围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选择。未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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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转换效率的电池片技术成为推动光伏产业继续降本增效的有效途径。光伏行业的规模遇预计会持续扩张,这将为具有先进技术基础的设备厂商带来更多的市场机会。公司是一家领先的高效光伏电池片核心工艺设备及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为光伏电池片制造所需高性能热制程、镀膜及配套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可为客户提供半导体分立器件设备和配套产品及服务。凭借技术优势和批量交付能力,公司于报告期内取得了批量的订单和完成了规模化的出货,助力行业下游客户TOPCon、XBC等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技术实现规模化投量产,推动光伏行业的降本增效,提升中国光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由于公司在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片核心工艺设备领域具有技术先发优势和批量交付优势,在PERC技术逐步向新一代电池片迭代过程中,公司核心工艺设备完成了下游隆基绿能、晶科能源、爱旭股份、钧达股份、中来股份、合盛硅业、正泰新能等多个主流客户的覆盖,并在产线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报告期内,公司执行了TOPCon、ABC、HPBC等多种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技术路线设备的大批量交付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有效满足不同客户的交付需求。
目前全球SiC器件市场由海外大厂主导,主要参与者包括意法半导体、英飞凌、Wolfspeed等,该等国际厂商在规模和技术上均具有明显的先发优势。在产业机会方面,中国电动汽车产业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是最大的汽车市场以及汽车生产国,随着SiC器件在汽车上面的应用逐步拓宽,将成为国内发展本土SiC产业的重要优势。
在半导体设备领域。公司顺应国内以第三代半导体为代表的半导体分立器件发展浪潮,研制开发出可应用于相应领域的氧化、退火、镀膜及封装等设备,目前已经完成对比亚迪、基本半导体等下游客户的导入,并取得批量订单,实现国产替代。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在行业发展空间广阔,发行人经营模式良好,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客户基础,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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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皮嘉勇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张新星 罗剑群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年 月 日
保荐人总经理:
马 骁 年 月 日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 禹
年 月 日
保荐人(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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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张新星和罗剑群担任本公司推荐的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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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张新星 | 罗剑群 | |||||
法定代表人: | ||||||
江 禹 |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