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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盛:关于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2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940号

关于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内(南岩);

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新昌大道西路376号1幢,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内(南岩),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原持股5%以上股东;

赵小强,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朱燕儀,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袁贤苗,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石军龙,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石丹锋,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公司控股股东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控股”)通过间接划转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20.74亿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2.75%。截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资金占用余额为6.21亿元,占公司2020年末净资产的27.91%。

二、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20年1月及2020年12月,公司子公司同道大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16,200万元定期存款、17,838万元定期存款分别被质押用于为美盛控股债务提供担保,但公司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累计金额34,038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28%。

三、未及时披露股份受限情形

2019年4月19日至2021年8月9日,美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赵小强、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投资”)

多次存在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形。截至2021年8月9日,美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99.91%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58.68%。2021年8月28日,公司才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

2021年12月7日,美盛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赵小强因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被本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美盛控股及赵小强在被本所公开谴责后三个月内,通过司法拍卖及被动平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5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6%。

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第11.11.5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1.3条、第2.1.4条、第6.3.2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美盛控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2.3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1.5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赵小强未能保证上市公司

独立性,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长期、多次占用公司巨额资金,2018年以来累计占用公司资金43.16亿元,被本所给予公开谴责后仍未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

2.1条、第2.3条、第3.1.8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1条、第4.1.5条、第4.2.1条、第

4.2.2条、第4.2.3条、第4.2.9条、第4.2.10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原持股5%以上股东宏盛投资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长朱燕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总经理袁贤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石军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

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石丹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

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小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朱燕儀、总经理袁贤苗、财务总监石军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石丹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原持股5%以上股东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小强给予公开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小

强、朱燕儀、袁贤苗、石军龙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9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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