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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陶志军、代莎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29
关于对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陶志军、代莎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陶志军、代莎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执行的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涉及的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盟物流)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考虑主要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停工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未对停工原因及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进行充分披露,不利于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未在了解分析在建工程停工原因、未来规划等因素基础上,分析续建的可能性,判断是否需要扣除可能存在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未对主要评估依据工程预算书存在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也未对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实施充分的核查验证,且对工程进度与账面价值是否相符按审计结果确认,未对施工单位履行询问、函证等复核程序,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建筑物租赁权益的评估依据不充分,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五、未考虑及披露诉讼判决产生的负债和重大资产转让相关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陶志军、代莎莎作为你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陶志军、代莎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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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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