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3876 公司简称:鼎胜新材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转股代码:191534 转股简称:鼎胜转股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2020年度纳入合并报表的全
部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 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100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100 |
7. 其他说明事项
无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 收入总额的5‰≤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5‰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资产总额的1% | 资产总额的5‰≤错报<资产总额的1% | 错报<资产总额的5‰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利润总额的5% | 利润总额的3%≤错报<利润总额的5% | 错报<利润总额的3%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a)财务报告的任何舞弊;(b)对已公布/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重报,以更正重大错误;(c)审计中发现重大错报,需进行调整;(d)内部审计对财务报告的监督无效等。 |
重要缺陷 |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不构成重大错报但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a)财务报告内控缺陷整改情况不理想;(b)集团内就同一交易、事项的会计政策不统一;(c)会计政策的制定未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直接照搬准则(上市公司),实际操作存在较大的人为因素;(d)对非常规、特殊和复杂交易未给予足够重视,影响实际的会计处理工作;(e)期末财务报告的编制不规范。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3000万以上或高于公司净资产总额1% | 1500万元~3000万元(含)或低于公司净资产总额1%高于5‰ | 1500万元及以下或低于公司净资产总额5‰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缺陷,可认定为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a)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被行政法律部门、监管机构判罚或处罚;(b)被媒体曝光负面新闻,且未能及时消除影响,导致公司生产经营、企业形象受损-危机处理;(c)出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质量方面的重大事故,导致严重后果-人员、资产、环境等;(d)高风险业务未有相关制度规范,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e)对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或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
重要缺陷 |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一般缺陷。 |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数量1个。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 缺陷描述 | 业务领域 | 缺陷整改情况/整改计划 | 截至报告基准日是否完成整改 | 截至报告发出日是否完成整改 |
1 | 2020年度,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拆出资金,供其用于资金周转,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 | 财务管理 | 1、偿还占用资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绝对保证未来不再发生类似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已经深刻认识到相关资金占用行为的错误和后果,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已全部归还占用资金并支付了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2、向独立董事做专项汇报。公司就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及公司整改计划,联合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独立董事做了专项汇报。独立董事听取并提出建议如下:(1)请公司及控股股东尽快处理资金占用一事,降低此事对上市公司影响;(2)确保不再发生;(3) | 否 | 是 |
学习。
2.3. 一般缺陷
无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数量为1个。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有效执行,信息批露、财务报告真实可靠,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021年公司公司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内控制度,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杜绝出现任何形式的关联方资金占用等其他一切违法违规的情况,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周贤海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