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作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并听取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事项的报告,现发表事先认可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一定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的拟签字会计师具有过硬的职业操守、丰富的从业经验,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保障公司的审计工作质量,符合公司及股东的的利益。
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进 黄振中 许强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