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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田智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律师工作报告

2020年6月

3-3-2-2

目 录

释 义 ...... 3

正 文 ...... 11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1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4

六、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2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2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5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0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4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8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99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10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0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1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1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12

二十一、 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 114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117

二十三、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17

二十四、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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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本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发行人/股份公司/亿田股份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亿田有限浙江亿田电器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亿田投资浙江亿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亿旺投资嵊州市亿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亿顺投资嵊州市亿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和惠投资台州和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花控股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美盛控股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红星美凯龙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居然之家北京居然之家联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亿田上海亿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艺恬厨房电器有限公司
亿田电商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嵊州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后更名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嵊州农村商业银行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银小贷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嵊州正大国际嵊州市正大国际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阿森纳电器绍兴市阿森纳电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绍兴市阿森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阿森纳投资绍兴市阿森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嵊州国贸商城嵊州市国贸商城开发有限公司
新联兴投资浙江新联兴投资有限公司
卓越家族卓越家族办公室(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朱雀网络杭州朱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亿田控股浙江亿田控股有限公司
正浩资产嵊州市正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恒普电器浙江恒普电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嵊州市恒普贸易有限公司
恒普贸易嵊州市恒普贸易有限公司
悦美电器浙江悦美电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嵊州市悦美贸易有限公司
悦美贸易嵊州市悦美贸易有限公司
华诺电器绍兴市华诺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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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诺置业嵊州市华诺置业有限公司
恒义贸易嵊州市恒义贸易有限公司
亿虹电器浙江亿虹电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嵊州市亿虹贸易有限公司
亿虹贸易嵊州市亿虹贸易有限公司
亿强电器嵊州市亿强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华恒玻璃嵊州市华恒玻璃有限公司
恒光玻璃嵊州市恒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海华家电嵊州市三界镇海华家电经营部
东联服饰嵊州市东联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东联织造嵊州市东联领带织造厂
立元通信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联合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旺新材料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鄞州鄞汇浩宁波市鄞州鄞汇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亿田网络上海亿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欧斯瑞电器浙江欧斯瑞电器有限公司
嵊州金融商城嵊州市金融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绍兴亿田绍兴市亿田电器有限公司
科龙电器嵊州市科龙电器有限公司
普丰电器上海普丰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亿田电器上海亿田电器有限公司
归真堂厨卫绍兴市归真堂厨卫有限公司
创羊网络上海创羊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宝林木业嵊州市宝林木业有限公司
鄞州汇浩宁波市鄞州汇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万通智控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嵊州瑞丰村镇银行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66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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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
《公司章程》《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公司章程(草案)》《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的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193号《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194号《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纳税鉴证报告》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195号《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立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产评估机构/中联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银信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报告期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3-3-2-6

致: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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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金杜成立于一九九三年,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金杜总部设在北京,办公室分布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三亚、杭州、苏州、南京、青岛、济南、成都、香港特别行政区、布里斯班、堪培拉、墨尔本、珀斯、悉尼、新加坡、伦敦、法兰克福、迪拜、马德里、米兰、布鲁塞尔、东京、纽约和硅谷等。金杜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与融资、公司并购、商务合规、资本市场与证券、税务、劳动、争议解决与诉讼、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贸易与合规、知识产权等。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经办律师为梁瑾律师和张诚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主要经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 梁瑾律师

梁瑾律师作为金杜证券部合伙人,主要从事证券、公司并购、国际投资、国有股权划转、基金、私募等法律业务。

梁瑾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为13301200711429581,毕业于浙江大学和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并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

梁瑾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0571-56718018,传真:0571-56718008,电子邮箱:liangjin@cn.kwm.com。

(二) 张诚律师

张诚律师作为金杜证券部顾问,主要从事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再融资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张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410296396,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

张诚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0571-56718057,传真:0571-56718008,电子邮箱:zhangcheng7@cn.kw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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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 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发行人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务、环保等)、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律师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 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或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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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前述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料。

(三) 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律师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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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律师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律师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五) 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大量工作。基于上述工作,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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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9年9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9年10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包括:

1.《关于审查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

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条件。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1)发行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3)发行数量:本次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2,666.67万股,且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股份,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规模为准。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5)发行定价原则: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或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的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户并符合深交所创业板相关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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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票将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8)中介机构:聘请财通证券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聘请金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9)方案实施:有关发行最终方案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发行市场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报经中国证监会、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及深交所认可后实施。

(10)发行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1)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方案之日起计算。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以亿田股份为实施主体,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三个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数额(万元)建设期
1环保集成灶产业园项目56,768.0056,768.002年
2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9,503.109,503.102年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2,000.0012,000.00——
合计78,271.1078,271.10——

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投项目投资额,公司将以自筹方式解决差额部分。

5.《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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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上市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7.《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等规定,发行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8.《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要承诺及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台的《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就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作出承诺并出具相应的承诺函。

9.《关于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作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附件,待公司上市后实施。

10.《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1) 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全权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确定具体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事项;

(2) 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任何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协议、合同或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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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和股东通知等);

(3) 决定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的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

(4) 根据股票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相关公司登记事宜;

(5) 根据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和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6) 签署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

(7) 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手续;

(8) 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政策发生变化,则按新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9) 办理监管部门要求以及董事会认为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事宜。

前述授权的有效期为24个月,自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1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三)2020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审查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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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并根据《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发行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

(四)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该等授权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是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亿田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亿田有限系于2003年9月25日在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0月31日,亿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3768696455K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其说明,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制造中心、销售管理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等职能部门,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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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其说明,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制造中心、销售管理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等职能部门,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经营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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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2. 发行人财务工作规范且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立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立信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3.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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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

4.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及市场监督、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开网站进行检索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声明,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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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和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8,000万元;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拟发行不超过2,666.67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7,929,594.66元、97,149,390.11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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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 发行人系由亿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亿田投资5,440.00068.0000
2亿旺投资400.0005.0000
3亿顺投资400.0005.0000
4和惠投资200.0002.5000
5三花控股120.0001.5000
6美盛控股120.0001.5000
7陈月华326.6724.0834
8孙伟勇300.0003.7500
9孙吉320.0004.0000
10丁敏华120.0001.5000
11赵静100.0001.2500
12陈金玉60.0000.7500
13王晖33.3360.4167
14景莲娟20.0000.2500
15郑志坤10.0000.1250
16孔复芹6.6640.0833
17孙为祥6.6640.0833
18傅海忠6.6640.0833
19孙伟根6.6640.0833
20吕玉萍3.3360.0417
合计8,000.000100.0000

(2) 2017年8月30日,亿田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暂定为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并聘请立信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机构,聘请银信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机构。

(3) 2017年9月20日,发行人取得了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浙工商)名称变核内[2017]第004856号),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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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7年10月8日,立信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50047号),截至2017年8月31日,亿田有限的净资产为126,541,014.80元。

(5) 2017年10月9日,银信出具《浙江亿田电器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7)沪第1075号)。经评估确认,截至2017年8月31日,亿田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6,137.18万元。

(6) 2019年5月10日,中联出具《浙江亿田电器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涉及的净资产价值追溯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D-0056号)。经追溯评估确认,亿田有限的净资产在2017年8月31日时点的评估值为16,100.20万元。

(7) 2017年10月9日,亿田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确认立信2017年10月8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F50047号《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按照各自所持有的公司出资比例所享有的净资产作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并同意亿田有限将审计后的净资产中的8,000万元折合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46,541,014.80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8) 2017年10月25日,亿田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共同签署了《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书》。根据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亿田有限以截至2017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成8,000万股作为股份公司的股本,余额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明确各自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9) 2017年10月2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应到发起人20名,实到发起人20名。出席该次创立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100%有表决权的股份。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亿田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工作报告>的议案》及其他内部制度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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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17年10月25日,立信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50049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0月25日,亿田股份(筹)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亿田有限截至2017年8月31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126,541,014.8元,按1:0.6322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8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共计股本人民币80,000,000万元,大于股本部分46,541,014.8元计入资本公积。

(11) 2017年10月31日,发行人取得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3768696455K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消毒器械(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器械);制造、加工、销售:集成灶、油烟机、烤箱、水槽、集成水槽、热水器、洗碗机、集成洗碗机、集成烤箱、集成蒸箱、净水器、空气净化器、浴霸、燃气用具、燃气用具配件、汽车配件、酒柜、橱柜、卫浴设施、电子产品;销售:灯具及灯具零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 发起人共有20名,符合法定人数,其中3名法人股东、3名合伙企业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14名自然人股东系中国公民,符合《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

(2) 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

(3) 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共同制定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5) 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且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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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行人具有法定住所。

3.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根据2017年10月9日亿田有限召开的股东会,2017年10月25日发起人签署的《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书》以及2017年10月25日发行人召开的创立大会,发行人系由亿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认为,亿田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2017年10月25日,亿田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共同签署了《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书》。该协议对发行人的设立方式、名称、营业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纠纷或法律风险。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及验资事宜,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7年10月2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应到发起人20名,实到发起人20名。出席该次创立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100%有表决权的股份。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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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浙江亿田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报告>的议案》;

(2)《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经营期限的议案》;

(5)《关于选举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7)《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议案》;

(11)《关于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

(12)《关于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

(13)《关于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14)《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6)《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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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主要供应商、客户签署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文件的核查及对发行人经营场所的实地调查和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拥有独立自主经营能力,不存在需要依靠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有关财产清单和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查验发行人土地、房产、商标、专利等权属证书原件,对发行人土地、房屋和经营设备进行实地调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发行人的商标权属进行查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行人的专利权属进行查询等),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发行人合法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明确,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和占有的情形。

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日常经营所必需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发行人提供的财务人员名单,发行人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 根据发行人选举、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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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人士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干预发行人人事任免的情况。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与其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完全独立于其关联企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在银行独立开立账户,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等机构或职位;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人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设有董事会秘书。发行人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越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发行人机构独立运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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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承诺,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的意见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及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 发起人的资格

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部分。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名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 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发起人共计20名,其住所均位于中国境内,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发起人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发起人类型
1亿田投资5,440.00068.0000企业法人
2亿旺投资400.0005.0000有限合伙企业
3亿顺投资400.0005.0000有限合伙企业
4和惠投资200.0002.5000有限合伙企业
5三花控股120.0001.5000企业法人
6美盛控股120.0001.5000企业法人
7陈月华326.6724.0834境内自然人
8孙伟勇300.0003.7500境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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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孙吉320.0004.0000境内自然人
10丁敏华120.0001.5000境内自然人
11赵静100.0001.2500境内自然人
12陈金玉60.0000.7500境内自然人
13王晖33.3360.4167境内自然人
14景莲娟20.0000.2500境内自然人
15郑志坤10.0000.1250境内自然人
16孔复芹6.6640.0833境内自然人
17孙为祥6.6640.0833境内自然人
18傅海忠6.6640.0833境内自然人
19孙伟根6.6640.0833境内自然人
20吕玉萍3.3360.0417境内自然人
合计8,000.000100.0000——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股东类别
1亿田投资4,720.00059.0000企业法人
2亿旺投资400.0005.0000有限合伙企业
3亿顺投资400.0005.0000有限合伙企业
4红星美凯龙360.0004.5000企业法人
5居然之家360.0004.5000有限合伙企业
6和惠投资200.0002.5000有限合伙企业
7三花控股120.0001.5000企业法人
8美盛控股120.0001.5000企业法人
9陈月华326.6724.0834境内自然人
10孙吉320.0004.0000境内自然人
11孙伟勇300.0003.7500境内自然人
12丁敏华120.0001.5000境内自然人
13赵静100.0001.2500境内自然人
14陈金玉60.0000.7500境内自然人
15王晖33.3360.4167境内自然人
16景莲娟20.0000.2500境内自然人
17郑志坤10.0000.1250境内自然人
18孔复芹6.6640.0833境内自然人
19孙为祥6.6640.0833境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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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傅海忠6.6640.0833境内自然人
21孙伟根6.6640.0833境内自然人
22吕玉萍3.3360.0417境内自然人
合计8,000.000100.0000——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亿田投资

亿田投资系于2016年12月21日在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891AB3Q。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亿田投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孙伟勇,住所为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889号正大广场212号,营业期限自2016年12月2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施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亿田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孙伟勇1,750.0035.00
孙吉1,650.0033.00
陈月华1,600.0032.00
总计5,000.00100.00

2.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1)亿旺投资

亿旺投资系于2017年4月18日在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9BFKR8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亿旺投资出资额为7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陈月华,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889号正大广场218号,合伙期限自2017年4月1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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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服务)、投资咨询(除金融、期货、债券、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亿旺投资的合伙协议、陈月华与有限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合伙人的调查问卷等文件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亿旺投资系发行人股权激励平台,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并以自有资金认购合伙份额。本所认为,亿旺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备案或登记程序。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亿旺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别
1陈月华178.5025.50董事、总经理普通合伙人
2陈意87.5012.50营销总经理助理有限合伙人
3杜法祥78.7511.25生产技术中心总监助理有限合伙人
4吴海萍78.7511.25营销副总助理兼区域销售经理有限合伙人
5沈建峰75.2510.75销售管理中心销售二部总监有限合伙人
6邹丽英70.0010.00计划物控中心总监有限合伙人
7相卫波14.002.00产品管理中心副总监有限合伙人
8吴江娟10.501.50采购中心采购经理有限合伙人
9沈洪波8.751.25制造中心车间经理有限合伙人
10江凯8.751.25技术研发中心工艺技术部总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1张延8.751.25技术研发中心研发部洗碗机研发室总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2陈学凯8.751.25亿田电商运营副总监有限合伙人
13王亚妹8.751.25计划物控中心物控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14孙光辉8.751.25市场运营中心运营经理有限合伙人
15沈建忠7.001.00品质中心品质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16钱勇坚7.001.00制造中心车间主任有限合伙人
17陈百中7.001.00行政部车队长有限合伙人
18朱杭军3.500.50实验中心主任有限合伙人

3-3-2-31

19王卫东3.500.50制造中心车间经理有限合伙人
20杨永丰3.500.50大客户中心经理有限合伙人
21张勇3.500.50销售管理中心区域销售总监有限合伙人
22龙敬3.500.50销售管理中心区域销售经理有限合伙人
23廖栋如3.500.50销售管理中心区域销售经理有限合伙人
24王夏军3.500.50销售管理中心区域销售经理有限合伙人
25盛忠宇3.500.50销售管理中心区域销售经理有限合伙人
26杨钢3.500.50技术研发中心总监助理有限合伙人
27徐佳1.750.25制造中心车间主任有限合伙人
合 计700.00100.00--

(2)亿顺投资

亿顺投资系于2017年4月18日在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9BFH08U。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亿顺投资出资额为7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孙伟勇,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889号正大广场205号,合伙期限自2017年4月1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除金融、期货、债券、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亿顺投资的合伙协议、孙伟勇与有限合伙人签署的协议书、合伙人的调查问卷等文件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亿顺投资系发行人股权激励平台,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并以自有资金认购合伙份额。本所认为,亿顺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备案或登记程序。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亿顺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金出资比例任职情况合伙人类别

3-3-2-32

(%)
1孙伟勇301.0043.00董事长普通合伙人
2裘玉芳87.5012.50董事、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运营中心总监有限合伙人
3张燕飞78.7511.25监事、总经办主任有限合伙人
4汤泽祥17.502.50信息中心总监有限合伙人
5卜金生17.502.50营销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6厉明17.502.50生产技术中心总监有限合伙人
7王丽娜8.751.25监事、采购中心总监有限合伙人
8沈海苹8.751.25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9陈洪8.751.25财务中心会计有限合伙人
10柳慧兰8.751.25监事、市场推广中心平面设计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11陈海芹8.751.25计划物控中心仓储部主管有限合伙人
12王明金8.751.25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有限合伙人
13王培鑫8.751.25大客户中心总监有限合伙人
14赵汗青8.751.25集成家居研发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15孙吉7.001.00董事有限合伙人
16李治山7.001.00销售管理中心区域销售副总监有限合伙人
17金松成7.001.00生产技术中心模具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18宋亚龙7.001.00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9谢钱波5.250.75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0刘婷婷5.250.75客服中心订单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21郑芳娣5.250.75审计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22夏曙5.250.75技术研发中心技术管理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23徐慧锋5.250.75财务中心经理有限合伙人
24钱诗尔3.500.50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5吕德超3.500.50销售管理中心区域销售经理有限合伙人
26张秀丽3.500.50市场运营中心终端管理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27孙波3.500.50市场运营中心推广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28郑湘园3.500.50市场运营中心总监助理有限合伙人
29罗京3.500.50客服中心总监有限合伙人
30景琴娟3.500.50计划物控中心员工有限合伙人
31赵云峰3.500.50技术研发中心研发部集成灶研发室总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3-2-33

32王洁3.500.50产品管理中心总监助理有限合伙人
33单笑笑3.500.50技术研发中心技术管理部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34沈樑君3.500.50行政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35叶黎锋3.500.50行政部司机有限合伙人
36赵杏娟1.750.25制造中心车间主任有限合伙人
37孙磊1.750.25制造中心车间主任有限合伙人
38任文娟1.750.25制造中心车间主任有限合伙人
39张华1.750.25制造中心车间主任有限合伙人
40裘麟龙1.750.25制造中心员工有限合伙人
41马振方1.750.25大客户中心工程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42舒育东1.750.25品质中心品质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43廖建龙1.750.25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合 计700.00100.00--

(3)红星美凯龙

红星美凯龙系于2014年1月16日在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064693192L。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红星美凯龙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马发展,住所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西藏西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306室,营业期限自2014年1月16日至2064年1月14日,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业务);商品信息咨询、企业策划;家居商场的管理服务;商业项目策划及咨询;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批发;网上销售家具、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金属材料、家居用品、日用百货及配套服务;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流管理【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红星美凯龙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00100.00
总计5,000.00100.00

3-3-2-34

(4)居然之家

居然之家系于2015年1月29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30227283E。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居然之家出资额为300,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居和家(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为方汉苏,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5层525室,合伙期限自2015年1月29日至2045年1月28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进行的检索查询,居然之家已于2018年3月21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CN082),居然之家之基金管理人中居和家(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2月11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7381)。本所认为,居然之家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居然之家的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居然之家金融控股有限公司113,700.0037.90有限合伙人
顾家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16.67有限合伙人
显骏实业(惠州)有限公司30,000.0010.00有限合伙人
梅州柘岭投资实业有限公司30,000.0010.00有限合伙人
佛山市乐华恒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6.67有限合伙人
温世权10,000.003.33有限合伙人
深圳索菲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3.33有限合伙人
东莞市慕腾投资有限公司5,000.001.67有限合伙人

3-3-2-35

安徽昱志晟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4,200.001.40有限合伙人
谭毅3,000.001.00有限合伙人
娄彦华3,000.001.00有限合伙人
周旭恩3,000.001.00有限合伙人
戚麟3,000.001.00有限合伙人
乔印军3,000.001.00有限合伙人
运时通(中国)家具有限公司3,000.001.00有限合伙人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3,000.001.00有限合伙人
广州康耐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3,000.001.00有限合伙人
克拉斯(北京)投资有限公司3,000.001.00有限合伙人
中居和家(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000.03普通合伙人
总计300,000.00100.00——

(5)和惠投资

和惠投资系于2016年8月29日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8GNACXW。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惠投资出资额为5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陈云枫,主要经营场所为台州市中心大道183号东港综合办公楼北幢2001-9室,合伙期限自2016年8月29日至2036年8月28日,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根据和惠投资的合伙人协议及本所律师的访谈,和惠投资未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其投资发行人的资金均来源于各合伙人的自有资金,未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也不存在管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本所认为,和惠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备案或登记程序。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惠投资的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3-3-2-36

王云友485.0097.00有限合伙人
曹恩法10.002.00有限合伙人
陈云枫5.001.00普通合伙人
总计500.00100.00——

(6)三花控股

三花控股系于2000年7月11日在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0002522J。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三花控股的法定代表人为张道才,注册资本为66,000万元,住所为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下礼泉村,营业期限自2000年7月11日至2050年7月10日,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生产销售:制冷控制元器件、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销售:金属材料(不含贵稀金属)、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金银饰品、橡胶;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务咨询及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三花控股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新昌华清投资有限公司18,000.0027.2727
张亚波8,500.0012.8788
新昌华新投资有限公司7,792.0011.8061
张少波7,160.0010.8485
浙江华腾投资有限公司6,600.0010.0000
王大勇1,629.002.4682
史初良1,473.002.2318
任金土1,453.002.2015
倪晓明1,253.001.8985
陈雨忠1,092.001.6545
王德峰1,070.5841.6221
吕正勋966.001.4636
吕增海610.200.9245
黄学冬545.000.8258

3-3-2-37

蔡荣生515.000.7803
童岳频477.000.7227
王文奎474.400.7188
尹斌468.000.7091
章琼月437.000.6621
董士富391.000.5924
杜安林388.000.5879
石志浩368.000.5576
张敏鸣360.87350.5468
吕琦明338.000.5121
陈宝祥318.9550.4833
章军平278.98750.4227
王新潮250.000.3788
施勇翔253.000.3833
何伯明253.000.3833
梁金春230.000.3485
陈月珍230.000.3485
吕钢汀184.000.2788
徐小德173.000.2621
何伟鑫173.000.2621
张渭永170.000.2576
张忠富161.000.2439
吕平山150.000.2273
俞建电150.000.2273
王小德152.000.2303
章剑敏138.000.2091
黄美春138.000.2091
章益东116.000.1758
俞敏民120.000.1818
总计66,000.00100.00

(7)美盛控股

美盛控股系于2007年10月26日在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668325905U。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美盛控股的法定代表人为赵小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住所为新昌县新昌大道西路376号1幢,营业期限自2007年10月26日至2027年10月25日,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咨询,项目

3-3-2-38

投资咨询;房地产开发;销售:日用百货、家用纺织品、服装用原辅材料、差别化纤维;旅游开发。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美盛控股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赵小强4,000.0080.00
石炜萍1,000.0020.00
总计5,000.00100.00

(8)陈月华,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身份证号码:33062319650310****。

(9)孙吉,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身份证号码:33068319901110****。

(10)孙伟勇,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身份证号码:33062319650907****。

(11)丁敏华,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身份证:号码33010619650129****。

(12)赵静,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码:

37091919710507****。

(13)陈金玉,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身份证号码:33010619690112****。

(14)王晖,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身份证号码:33062419770113****。

(15)景莲娟,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身份证号码:33070219670720****。

(16)郑志坤,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身份证号码:33062319701129****。

3-3-2-39

(17)孔复芹,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身份证号码:33062319480321****。

(18)孙为祥,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身份证号码:33062319650617****。

(19)傅海忠,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身份证号码:33062319680615****。

(20)孙伟根,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身份证号码:33062319620923****。

(21)吕玉萍,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身份证号码:33062319620816****。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共计22名,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自然人股东系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具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3.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股东的书面说明,除下述关联关系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1) 孙伟勇与陈月华系夫妻关系;

(2) 孙伟勇与孙吉系父子关系;

(3) 孙伟勇与孙伟根系兄弟关系;

(4) 孙伟勇、陈月华和孙吉为亿田投资实际控制人;

(5) 孙伟勇为亿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孙吉为亿顺投资的有限合伙人;

3-3-2-40

(6) 陈月华为亿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7) 陈金玉为三花控股董事。

(四)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期间,孙伟勇、陈月华、孙吉系亿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7年1月1日,孙伟勇、陈月华、孙吉合计控制发行人100%的股份。2017年1月1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孙伟勇、陈月华、孙吉控制的发行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期间控制股份比例变动原因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8日孙伟勇:51% 陈月华:49% 合计控制:100%——
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17日亿田投资:68% 亿旺投资:5% 亿顺投资:5% 孙伟勇:9% 陈月华:9% 孙吉:4% 合计控制:100%股权转让
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11月8日亿田投资:68% 亿旺投资:5% 亿顺投资:5% 陈月华:4.0834% 孙伟勇:3.75% 孙吉:4% 合计控制:89.8334%股权转让
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18日亿田投资:63.5% 亿旺投资:5% 亿顺投资:5% 陈月华:4.0834% 孙伟勇:3.75% 孙吉:4% 合计控制:85.33344%股份转让
2018年11月19日至今亿田投资:59% 亿旺投资:5% 亿顺投资:5%股份转让

3-3-2-41

报告期内,孙伟勇担任亿田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及发行人董事长,陈月华担任亿田有限监事及发行人总经理,孙吉担任发行人董事,三人在亿田有限及发行人的董事会和管理层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孙伟勇、陈月华、孙吉,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五) 发起人的出资

1. 因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亿田有限2017年10月9日股东会会议决议,发行人2017年10月25日创立大会会议决议,亿田有限将审计后的全部净资产折合为变更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8,000万元,分8,0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中剩余的46,541,014.8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按原出资比例享有股份公司的股份。经立信于2017年10月2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F50049号)审验确认,截至2017年10月25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出资均全部出资到位。

2. 因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对亿田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其所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亿田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出资的情况。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各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3-3-2-4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亿田有限的设立

亿田有限于2003年9月25日在嵊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成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浙江亿田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
法定代表人孙伟勇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号3306832110884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至2004年9月24日
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油烟机、燃气灶、电子消毒柜、热水器、浴霸、汽车配件。

亿田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孙伟勇60.006.00
2陈月华40.004.00
3麦海湛900.0090.00
合计1,000.00100.00

2003年9月22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浙工商)名称预核内[2003]第006569号),同意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浙江亿田电器有限公司,保留期至2004年3月21日。

2003年9月25日,嵊州信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嵊信会验字(2003)371号)。经审验,截至2003年9月25日止,亿田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根据本所律师对孙伟勇、陈月华、麦海湛关于公司设立情况的访谈,以及孙伟勇、陈月华代为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凭证,亿田有限设立时,孙伟勇、陈月华委托麦海湛代为持有亿田有限900万元出资,麦海湛缴纳的900万注册资本全部由孙伟勇、陈月华提供。

3-3-2-43

根据当时嵊州市委、市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对于进入开发区投产生产的中外合资企业、市外投资企业可以优惠价格购置开发区土地。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故孙伟勇、陈月华在亿田有限设立时委托麦海湛(广东佛山人)代为持有90%股权。

根据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管委会于2020年1月出具的说明函,亿田有限入区时具备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开发区不会撤销亿田有限已享受的政策优惠。

2020年3月24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伟勇、陈月华、孙吉出具承诺函,如亿田有限进入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时享受的政策优惠被取消,则亿田股份因此而受到的相关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本所认为,亿田有限设立时,麦海湛所持900万元出资实际为孙伟勇、陈月华所有,孙伟勇、陈月华与麦海湛关于亿田有限股权代持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 亿田有限的股权变动

1.第一次股权转让(2004年11月)

2004年11月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麦海湛将其持有公司45%的出资以450万元转让给孙伟勇,将其持有公司45%的出资以450万元转让给陈月华,并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麦海湛分别与陈月华、孙伟勇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麦海湛将其持有的公司45%出资作价450万人民币转让给陈月华,将其持有的公司45%出资作价450万人民币转让给孙伟勇。

本次股权变更已于2004年11月1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亿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孙伟勇510.0051.00
2陈月华490.0049.00

3-3-2-44

合计1,000.00100.00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根据本所律师对孙伟勇、陈月华、麦海湛的访谈,本次股权转让系代持人(麦海湛)将代持股权还原给实际所有人(孙伟勇、陈月华),股权转让完成后,孙伟勇、陈月华与麦海湛就亿田有限的股权代持关系终止。根据本所律师对孙伟勇、陈月华、麦海湛的访谈及相关书面说明,各方就上述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及解除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根据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孙伟勇、陈月华未因上述股权代持事项受到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代持股权已还原,孙伟勇、陈月华、麦海湛关于亿田有限股权代持的形成及解除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未因股权代持事项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风险,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第一次增资(2012年5月)

2012年5月22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5,000万元人民币,新增注册资本4,000万元全部由原股东认缴。其中,孙伟勇认缴2,040万元,陈月华认缴1,960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股。

2012年5月24日,嵊州大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嵊诚会验字(2012)第103号),经审验,截至2012年5月24日止,公司已收到孙伟勇、陈月华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4,0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

本次出资变更已于2012年5月2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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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完成后,亿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孙伟勇2,550.0051.00
2陈月华2,450.0049.00
合计5,000.00100.00

3.第二次增资(2012年6月)

201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8,000万元人民币,新增注册资本3,000万元全部由原股东认缴。其中,孙伟勇认缴1,530万元,陈月华认缴1,470万元。增资价格为1元/股。

2012年6月18日,嵊州大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嵊诚会验字(2012)第129号),经审验,截至2012年6月15日止,公司已收到孙伟勇、陈月华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

本次出资变更已于2012年6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亿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孙伟勇4,080.0051.00
2陈月华3,920.0049.00
合计8,000.00100.00

4.第二次股权转让(2017年8月)

2017年8月9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1、同意股东陈月华将其持有的公司40%股权转让给亿田投资;2、同意股东孙伟勇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28%股权转让给亿田投资,4%股权转让给孙吉,5%股权转让给亿顺投资,5%股权转让给亿旺投资。

2017年8月9日,陈月华与受让方亿田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

3-3-2-46

协议约定,陈月华将其持有的公司40%股权作价人民币5,050万元转让给亿田投资,转让价格为1.58元/股。

同日,孙伟勇分别与受让方亿田投资、亿顺投资、亿旺投资、孙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孙伟勇将其持有的公司42%股权分别转让给受让方,具体受让情况如下:

序号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每股价格(元)转让价款(万元)
1亿田投资2,2401.583,535
2亿顺投资4001.58631
3亿旺投资4001.58631
4孙吉3201.00320

本次股权变更已于2017年8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亿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亿田投资5,44068
2亿旺投资4005
3亿顺投资4005
4孙伟勇7209
5陈月华7209
6孙吉3204
合计8,000100

孙伟勇、陈月华已就本次股权转让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5.第三次股权转让(2017年8月)

2017年8月18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1、同意股东孙伟勇分别将其持有公司1.5%股权转让给三花控股,1.5%股权转让给美盛控股,1.5%股权转让给丁敏华,0.75%股权转让给陈金玉;2、同意股东陈月华分别将其持有公司2.5%股权转让给和惠投资,1.25%股权转让给赵静,0.0833%股权转让给孔复芹,0.0417%股权转让给吕玉萍,0.25%股权转让给景莲娟,0.0833%股权转让给孙为祥,0.125%股权转让给郑志坤,0.0833%股权转让给傅海忠,0.0833%股权转让给孙伟根,0.4167%股权转让给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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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8日,出让方孙伟勇分别与受让方三花控股、美盛控股、丁敏华、陈金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具体受让情况如下:

序号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每股价格(元)转让价款(万元)
1三花控股120.00015.001,800
2美盛控股120.00015.001,800
3丁敏华120.00015.001,800
4陈金玉60.00015.00900

根据孙伟勇分别与三花控股、美盛控股、丁敏华、陈金玉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对股权回购事项进行了约定,回购义务人为孙伟勇,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条件

(1)2020年12月31日前,发行人未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申请材料;

(2)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未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3)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失去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或控制权;

(4)发行人主要经营资产被转移或出售;

(5)如发行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示放弃发行人的上市工作或安排的。

2、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标的股权对价×(1+0.08×T/365)-外部投资者累计取得的发行人分红(T为外部投资者持有标的股权天数)。

3、回购条款的效力期间

自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回购条款自动中止。如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回购条款自动终止;如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撤回已提交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材料或出现协议规定的回购情形,则回购条款恢复效力。

2017年8月18日,陈月华分别与受让方和惠投资、赵静、孔复芹、吕玉萍、景莲娟、孙为祥、郑志坤、傅海忠、孙伟根、王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具体受让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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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每股价格(元)转让价格(万元)
1和惠投资200.00015.003,000
2赵静100.00015.001,500
3孔复芹6.66415.00100
4吕玉萍3.33615.0050
5景莲娟20.00015.00300
6孙为祥6.66415.00100
7郑志坤10.00015.00150
8傅海忠6.66415.00100
9孙伟根6.66415.00100
10王晖33.33615.00500

根据陈月华分别与和惠投资、赵静、孔复芹、吕玉萍、景莲娟、孙为祥、郑志坤、傅海忠、孙伟根和王晖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对股权回购事项进行了约定,回购义务人为陈月华。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关于股权回购的相关约定,与孙伟勇和三花控股、美盛控股、丁敏华、陈金玉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中约定的股权回购内容一致。本次股权变更已于2017年8月2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亿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亿田投资5,440.00068.0000
2亿旺投资400.0005.0000
3亿顺投资400.0005.0000
4和惠投资200.0002.5000
5三花控股120.0001.5000
6美盛控股120.0001.5000
7陈月华326.6724.0834
8孙伟勇300.0003.7500
9孙吉320.0004.0000
10丁敏华120.0001.5000
11赵静100.0001.2500
12陈金玉60.0000.7500
13王晖33.3360.4167
14景莲娟20.0000.2500
15郑志坤10.000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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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孔复芹6.6640.0833
17孙为祥6.6640.0833
18傅海忠6.6640.0833
19孙伟根6.6640.0833
20吕玉萍3.3360.0417
合计8,000.000100.0000

孙伟勇、陈月华已就本次股权转让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上述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约定,相关股权转让回购条款的效力中止,故协议各方未在发行人申报前解除上述补充协议。经核查,孙伟勇、陈月华与上述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未将发行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未将发行人市值设置为回购条件,且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及回购条款的设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出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需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形,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如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获深交所审核通过,回购条款自动终止;相关回购条款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规定。

(三) 发行人的设立及设立后的股份变动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

1.第一次股份转让(2018年11月)

2018年11月9日,亿田投资与居然之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亿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360万股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转让给居然之家,转让价格为17.5元/股,总计6,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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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9日,亿田投资与红星美凯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亿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360万股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转让给红星美凯龙,转让价格为17.5元/股,总计6,300万元。

根据发行人、亿田投资、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出具的说明,亿田投资与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股权转让的背景如下: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作为国内领先的家居装饰及家具商场运营商,通过对集成灶行业的调研,看好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同时,发行人拟引入对公司发展提供助力的战略投资人。该次股权转让价格系交易双方综合参考了发行人所处行业、业绩成长性等多种因素后协商确定,本所认为转让定价合理。

根据本所律师对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相关负责人的访谈,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出具的说明,本次股权转让系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与亿田投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居然之家的实际控制人为汪林朋,红星美凯龙的实际控制人为车建兴。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亿田投资4,720.00059.0000
2亿旺投资400.0005.0000
3亿顺投资400.0005.0000
4红星美凯龙360.0004.5000
5居然之家360.0004.5000
6和惠投资200.0002.5000
7三花控股120.0001.5000
8美盛控股120.00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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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月华326.6724.0834
10孙伟勇300.0003.7500
11孙吉320.0004.0000
12丁敏华120.0001.5000
13赵静100.0001.2500
14陈金玉60.0000.7500
15王晖33.3360.4167
16景莲娟20.0000.2500
17郑志坤10.0000.1250
18孔复芹6.6640.0833
19孙为祥6.6640.0833
20傅海忠6.6640.0833
21孙伟根6.6640.0833
22吕玉萍3.3360.0417
合计8,000.000100.0000

根据亿田投资与红星美凯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股份转让双方对股份回购事项进行了约定,回购义务人为亿田投资,交易双方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回购约定与前次股权转让(2017年8月)交易各方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内容相同。根据亿田投资与居然之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股份转让双方对股份回购事项进行了约定,回购义务人为亿田投资,若发行人未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则触发回购条款。除此之外,交易双方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其他回购约定与前次股权转让(2017年8月)交易各方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内容相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上述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约定,相关股权转让回购条款的效力中止,故协议各方未在发行人申报前解除上述补充协议。经核查,亿田投资与上述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未将发行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未将发行人市值设置为回购条件,且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及回购条款的设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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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出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需履行回购义务的情形,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如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获深交所审核通过,回购条款自动终止;相关回购条款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规定。

(四) 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美盛控股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12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5%)质押给中合国信(杭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质押的情况。综上,本所认为:

1、亿田有限的设立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完成办理工商设立程序。

2、亿田有限及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法律风险。

3、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未设置质押,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发行人经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记载于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消毒器械(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器械);制造、加工、销售:集成灶、油烟机、烤箱、水槽、集成水槽、热水器、洗碗机、集成洗碗机、集成烤箱、集成蒸箱、净水器、空气净化器、浴霸、燃气用具、燃气用具配件、汽车配件、酒柜、橱柜、卫浴设施、电子产品、壁挂炉;太阳能光伏发电;销售:灯具及灯具零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3-3-2-53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三)业务变更情况

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的情况如下:

工商变更登记日期经营范围
2004年9月3日制造、加工、销售:油烟机、燃气灶、电子消毒柜、热水器、浴霸、汽车配件。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2005年8月16日制造、加工、销售:油烟机、电子消毒柜、烤箱、热水器、浴霸、燃气用具、燃气用具配件、汽车配件。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2006年7月17日制造、加工、销售:油烟机、燃气灶具、电子消毒柜、烤箱、热水器、浴霸、燃气用具配件、汽车配件、橱柜。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2006年9月11日制造、加工、销售:油烟机、燃气灶具、电子消毒柜、烤箱、热水器、浴霸、燃气用具配件、汽车配件、橱柜、卫浴。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2011年11月2日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消毒器械(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器械)(有效期至2013年1月22日)。一般经营项目:制造、加工、销售:油烟机、烤箱、热水器、浴霸、燃气用具、燃气用具配件、汽车配件、橱柜、卫浴设施、电子产品;销售:灯具及灯具零配件。
2013年5月7日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消毒器械(臭氧消毒柜、电热消毒柜)(有效期至2017年4月18日)。一般经营项目:制造、加工、销售:油烟机、烤箱、热水器、浴霸、燃气用具、燃气用具配件、汽车配件、橱柜、卫浴设施、电子产品;销售:灯具及灯具零配件。
2017年5月4日生产、销售:消毒器械(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器械);制造、加工、销售:集成灶、油烟机、烤箱、水槽、集成水槽、热水器、洗碗机、集成洗碗机、集成烤箱、集成蒸箱、净水器、空气净化器、浴霸、燃气用具、燃气用具配件、汽车配件、酒柜、橱柜、卫浴设施、电子产品;销售:灯具及灯具零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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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经营活动)
2018年12月26日生产、销售:消毒器械(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器械);制造、加工、销售:集成灶、油烟机、烤箱、水槽、集成水槽、热水器、洗碗机、集成洗碗机、集成烤箱、集成蒸箱、净水器、空气净化器、浴霸、燃气用具、燃气用具配件、汽车配件、酒柜、橱柜、卫浴设施、电子产品、壁挂炉;太阳能光伏发电;销售:灯具及灯具零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均履行了法定的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务一直以集成灶等现代新型厨房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动。

(四)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生产经营资质证照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现行有效的生产经营相关资质、认证、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生产经营资质

序号证书名称许可范围证书有效期证书编号出具单位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至2021.04.21XK21-007-0088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器械(臭氧消毒柜)2017.04.17 -2021.04.16浙卫消证字(2005)第0013号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管理体系认证

序号认证类别适用标准证书有效期出具单位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2018.05.14 -2021.04.19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2018.05.14 -2021.10.31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 28001-2011/OHSAS 18001:20072018.05.14 -2021.03.11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3.环保许可或环境认证

序号证书名称证书有效期证书编号出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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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证书名称证书有效期证书编号出具单位
1浙江省排污许可证2017.11.08-2020.12.31浙DE2017B0109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4.进出口资质

序号证书名称证书编号
1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3306966485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2296032

5.强制性产品认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1)吸油烟机、电磁炉、电烤箱等产品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以及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14年修订),公司生产、销售吸油烟机、电磁灶、电烤箱等产品,应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产品清单、CCC认证证书及注销认证证书通知等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相关产品已按国家规定取得CCC认证证书。

(2)家用燃气灶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34号)以及国家认监委于2019年8月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家用燃气器具(包括家用燃气灶具)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2020年10月1日前,家用燃气器具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以上产品在2020年10月1日(含)后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办理CCC认证;否则,应在2020年10月1日前获得CCC认证。

3-3-2-56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目前仍可凭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家用燃气灶具,但应当在2020年10月1日之前取得相应产品的CCC认证证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生产、销售的各型号家用燃气灶具的CCC认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对此,发行人作出承诺:“本公司将于2020年10月1日前完成所有本公司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家用燃气灶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所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且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具备从事各类业务所必要的业务资质,不存在无资质经营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71,799,499.81元、602,979,896.26元和645,635,948.53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98.45%、98.13%、98.58%。

根据上述数据,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

(1)亿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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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亿田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股份4,720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9%,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有关亿田投资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2)亿顺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亿顺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400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有关亿顺投资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3)亿旺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亿旺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400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有关亿旺投资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孙伟勇、陈月华、孙吉,其共同控制发行人80.8334%的股份。有关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章“发行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控股、参股的企业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1家控股子公司、1家参股子公司及1家分公司,根据子公司工商资料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情况如下:

(1)亿田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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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田电商系于2014年10月13日在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3307675125Q。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亿田电商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月华,住所为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浙锻路68号三楼右侧,营业期限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34年10月12日止,经营范围:网上销售:

家用电器、厨房电器、电器配件;网上商务咨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亿田电商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亿田股份1,000.00100.00

(2)嵊州农村商业银行

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系于2005年1月28日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3146384641Y。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嵊州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36,763.161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郦慧,住所为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398号,营业期限自2005年1月2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嵊州农村商业银行0.5976%的股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月华担任其董事。

(3)亿田电商杭州江干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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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田电商杭州江干分公司系于2020年4月10日在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4MA2H3G9J9T。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亿田电商杭州江干分公司负责人为陈学凯,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3号8幢7楼709室,营业期限自2020年4月1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网上销售:家用电器、电器配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根据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调查表及提供的相关企业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亿田投资、亿顺投资、亿旺投资、嵊州农村商业银行以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金额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1亿田控股5,000.00实业投资;科技风险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装饰、装潢;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施工亿田投资持股80%;孙伟勇、陈月华各自持股10%,孙伟勇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正浩资产1,000.00资产投资管理;房屋租赁亿田投资持股29.50%
3汇银小贷10,000.00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服务亿田控股持股30%;陈月华担任董事
4阿森纳投资100.00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孙伟勇持股51%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月华持股49%
5朱雀网络1.00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商务技术、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承办会展会务,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网页设计,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除网络);批发(含网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汽车用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服装及辅料,饰品,鞋帽,箱包,化妆品(除分装),自动化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孙吉持股99%并担任监事
6嵊州国贸商城1,000.00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出租、建孙伟勇持股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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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销售、广告发布
7嵊州正大国际100.00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出租;建材销售孙伟勇持股33%并担任经理
8新联兴投资5,006.00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科技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市政建设孙伟勇持股14.58%并担任董事
9卓越家族525.00投资咨询服务;为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它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请及相关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工商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医疗技术研发;医疗技术推广服务;医疗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医疗技术转让服务;婚姻服务;供应链管理;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及提供(金融信用信息除外);企业信用咨询服务;移民咨询服务(不含就业、留学咨询);贸易咨询服务;招、投标咨询服务;家庭服务;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陈月华持股38.46%

5.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发行人的主要关联自然人如下:

序号关联自然人关联关系
1孙伟勇董事长
2陈月华董事、总经理
3孙吉董事
4裘玉芳董事、总经理助理
5奉小斌独立董事
6吴天云独立董事
7郑磊独立董事
8张燕飞监事会主席
9王丽娜监事
10柳慧兰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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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丁茂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2杨光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13俞寅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14郑忠良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15其他关联自然人上述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外,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金额经营范围关联关系
1华旺新材料15,290.00生产:新型材料,装饰纸。服务:新型材料、装饰纸的技术研发;批发、零售:新型材料,装饰纸;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郑磊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2宁波联合31,088.00高新技术产品投资开发,能源、交通、通讯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项目投资;化工原料及产品、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及制品、建材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技术咨询。以下均限分支机构经营:环保设备、仪器仪表、普通机械、电器产品的开发、制造、安装、维修;环保工程建设;住宿;食品经营:餐饮服务;打字复印;出版物批发、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工程建筑;汽车销售;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机动车维修、汽车租赁;保险代理;二手车经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室内娱乐活动;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健身服务、棋牌服务、会务服务、物业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郑磊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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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立元通信5,100.00生产、加工:监控设备。服务::通信技术、计算机软、硬件、图像传输设备、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网络设备、无线遥控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安防器材,电器机械,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安防工程的施工、设计(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郑磊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4鄞州鄞汇浩10.00会计、审计服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吴天云持有该事务所30%出资额
5恒义贸易3.00销售:日用百货、塑料制品、板材、服装饰品、鞋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陈月华的外甥沈洪波持有该公司49%股权并担任监事,其配偶王亚妹持有该公司51%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6亿虹贸易3.00销售:日用百货、文化用品、服装饰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陈月华的外甥沈洪波持有该公司51%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配偶王亚妹持有该公司49%股权并担任监事
7华诺电器688.00制造、销售:灶具、油烟机、消毒柜、电热水器、洗碗机、空调、暖风机、电扇陈月华的弟弟陈月富持有该公司6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配偶黄冬珍持有该公司40%股权并担任监事
8华诺置业500.00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嵊州市三界镇高新大道666号陈月华的弟弟陈月富持有该公司49%股权并担任监事
9华恒玻璃90.00批发、零售:玻璃、玻璃制品、不锈钢、冷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陈月华的外甥陈泳凯持有该公司45%股权
10恒光玻璃200.00生产、销售:钢化玻璃;生产、加工、销售:厨房电器、小家用电器陈月华的外甥陈泳凯持有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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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股权
11亿强电器200.00生产、销售:工业智能电器、电子产品、电子元件、电子控制器、五金工具、打印机及相关配件;智能控制系统研发、销售、安装;软件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陈月华的外甥陈铭杰持有该公司30%股权并担任监事;其配偶徐松英持有该公司3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2海华家电-批发、零售: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热水器、空气能、电饭煲、电磁炉、电压力锅、豆浆机、电风扇、取暖器、冷柜、电热水壶、榨汁机、数码产品、日用百货;电器的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陈月华的姐夫胡松梁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13东联服饰50.00生产、销售:服装、领带、纺织面料。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王丽娜的弟弟王海东持有该公司6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配偶许君珍持有该公司40%股权并担任监事
14东联织造10.00加工、销售:服装;领带面料织造。(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王丽娜的弟弟王海东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7.发行人报告期内过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过往关联方的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注册资本/出资金额经营范围关联关系备注
1科龙电器50.00家用电器、燃气具、五金商品、厨房设备批发零售。红外线取暖器(浴霸)生产、销售、电饭锅试生产壹年(需办理质量检测证明)。红外线取暖器制造、销售。孙伟勇、陈月华曾合计持有该公司100%股权;陈月华曾担任该公司董事,孙伟勇曾担任该公司监事该公司已于2017年1月11日注销
2绍兴亿田258.00制造、加工、销售:油烟机、燃气灶具、电子消毒柜、燃气具配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孙伟勇、陈月华曾合计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孙伟勇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陈月华曾担任该公司监该公司已于2017年1月11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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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
3亿田网络1,000.00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字作品的制作、集成,数字出版咨询(除经纪)。(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孙伟勇、陈月华、孙吉曾合计持有该公司100%股权;陈月华曾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孙吉曾担任该公司监事该公司已于2017年6月14日注销
4欧斯瑞电器1,000.00制造、加工、销售:油烟机、烤箱、热水器、浴霸、燃气灶具配件、汽车配件、橱柜、保洁柜、卫浴设备、电子产品;销售:灯具及灯具零配件孙伟勇、陈月华曾合计持有该公司100%股权;陈月华曾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孙伟勇曾担任该公司监事该公司已于2017年7月10日注销
5普丰电器50.00销售油烟机、热水器、燃气灶及燃器具零配件孙伟勇曾持有该公司6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孙伟勇的父亲孙高明曾持有该公司40%股权并担任监事该公司已于2017年5月8日注销
6上海亿田电器50.00生产及经营油烟机,燃气灶具,电子消毒柜,热水器,燃气具配件,燃气具安装,维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孙伟勇曾持有该公司60%股权并担任董事长,孙伟勇的父亲孙高明曾持有该公司40%股权并担任监事该公司已于2017年5月8日注销
7创羊网络1,000.00从事互联网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销售,水电安装(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家用电器安装维修及配件销售,手机、电脑、数码产品安装维孙吉曾持有该公司51%股权该公司已于2018年6月11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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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及配件销售,中央空调、制冷设备、燃气灶、厨房用具安装维修及配件销售,物业管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自有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孙伟勇(个体工商户)-批发、零售:五金孙伟勇曾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已于2017年7月12日注销
9归真堂厨卫50.00批发、零售:油烟机、灶具、保洁柜、卫浴设施、热水器、电磁炉陈月华的弟弟陈月富曾持有该公司80%股权并担任经理兼执行董事该公司已于2017年10月31日注销
10宝林木业100.00销售:木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王丽娜曾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弟弟王海东曾担任该公司监事该公司已于2018年7月16日注销
11鄞州汇浩10.00会计、审计服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吴天云曾持有该事务所30%出资额该事务所已于2018年1月16日注销
12万通智控20,000.00相关汽车计数仪表、气门嘴、汽车配件制造。服务:网络技术、汽车智能电子控制系统、计算机软硬件、仪器仪表、气门嘴、汽车配件的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高级管理人员丁茂国曾担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丁茂国已于2018年8月从该公司离职
13上海亿田500.00厨房设备及配件、汽车配件、家具、卫浴设施、电子产品、灯具的销售及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曾持有该公司100%股权发行人已于2019年9月将该公司股权转让
14恒普贸易3.00销售:服装饰品、鞋帽、办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孙伟勇的母亲景苗英持有该公司49%股权并担任监事该公司已于2019年12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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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悦美贸易3.00销售:服装饰品、鞋帽、办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孙伟勇的父亲孙高明持有该公司49%股权该公司已于2019年12月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定价依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恒光玻璃材料采购市场价——675,100.594,630,996.86
华恒玻璃材料采购市场价1,222,408.243,220,582.90——
海华家电材料采购市场价2,700.002,353.451,430.00
华诺电器成品采购市场价————30,618.00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定价依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上海亿田成品销售市场价1,194,309.62————
孙伟勇(个体工商户)成品销售市场价————234,458.21

2.关联担保情况

(1)接受关联方担保

①银行借款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序号担保方债权人担保金额(万元)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借款期限担保方式是否履 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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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伟勇、陈月华恒丰银行绍兴支行2,500.002015.03.20 -2017.03.20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2孙伟勇、陈月华工商银行嵊州支行5,000.002015.07.20 -2018.07.19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孙伟勇、陈月华工商银行嵊州支行607.002015.07.20 -2018.07.20最高额抵押
4孙伟勇、陈月华中国银行嵊州支行1,600.002015.09.10 -2017.09.10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5孙伟勇、陈月华交通银行嵊州支行7,500.002016.09.05 -2017.09.05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孙伟勇、陈月华中国银行嵊州支行2,000.002018.01.22 -2018.09.27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7孙伟勇、陈月华交通银行嵊州支行7,500.002018.01.25 -2019.01.25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8孙伟勇、陈月华宁波银行绍兴分行3,000.002018.04.18 -2019.12.31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9孙伟勇、陈月华工商银行嵊州支行2,000.002018.07.03 -2018.10.30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0孙伟勇、陈月华、华诺电器、陈月富、黄冬珍、阿森纳电器嵊州农村合作银行2,600.002016.04.25 -2017.12.31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1华诺电器工商银行嵊州支行2,000.002015.10.29 -2017.01.03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2华诺电器嵊州农村合作银行2,000.002016.06.30 -2017.06.10连带责任保证
13华诺电器交通银行嵊州支行1,000.002016.12.01 -2017.12.01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4华诺电器嵊州农村合作银行1,000.002016.04.26 -2017.04.24连带责任保证
15孙伟勇、陈月华工商银行嵊州支行2,000.002019.10.08 -2019.12.31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6孙伟勇、陈月华宁波银行绍兴分行3,000.002019.11.04 -2021.12.31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②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序号担保方债权人担保金额 (万元)出票日到期日担保方式是否履 行完毕
1华诺电器嵊州农村合作银行376.302016.07.042017.01.04连带责任保证
2华诺电器嵊州农村商业银行645.942017.01.132017.07.13连带责任保证

(2)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关联方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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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债务人债权人担保金额 (万元)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担保方式是否履 行完毕
1华诺电器嵊州农村合作银行500.002016.03.24 -2017.12.30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2华诺电器交通银行嵊州支行650.002016.10.28 -2017.10.28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华诺电器嵊州瑞丰村镇银行500.002016.11.30 -2017.11.20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4华诺电器北京银行绍兴分行1,000.002016.12.02 -2017.12.01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2017年末,发行人担保的上述债务已全部结清,发行人相应担保责任已全部解除。

3.关联方资金往来

(1)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度
关联方期初余额当期流出当期流入期末余额
资金拆入
恒普电器0.100.10--
资金拆出
陈月华-4.6874.9470.26-
恒普电器-1,700.001,700.00-
恒义贸易1,099.0112.271,111.28-

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拆借类型交易对手金额起始日到期日年利率利息
资金拆入恒普电器0.102016/03/152017/06/06--
资金拆出陈月华-4.682016/12/282017/02/17--
70.262017/02/172017/05/18--
资金拆出恒普电器1,700.002017/01/042017/01/05--
资金拆出恒义贸易995.002014/06/242017/04/253.92%116.28

①资金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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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向恒普电器拆入临时周转资金,截至2017年6月末,上述资金往来已全部归还,之后未再发生。

②资金拆出

A.与陈月华之间的资金往来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陈月华之间的资金往来系因个人银行卡代收代付行为产生。截至2017年5月末,陈月华已归还上述借款,此后再无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B.与恒普电器之间的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恒普电器发生临时性资金周转主要系因银行转贷需要产生,即发行人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由银行将贷款划入恒普电器账户,再由恒普电器将收到的款项及时、全额地划转至发行人账户,发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于支付货款等日常生产经营用途。

上述行为已于2017年1月末终止,之后未再发生。截至2017年11月末,发行人已按期归还了上述贷款,未发生贷款违约行为。

C、与恒义贸易之间的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恒义贸易与发行人之间资金往来系因资金周转所发生的借款,相关款项已于2017年4月归还。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陈月华、恒普电器之间的资金往来,相关款项在对方停留时间较短,因此未计提利息。除此之外,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已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定价公允。

(2)关联方资金往来决策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包括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在内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项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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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情况

截至2017年6月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已全部清理完毕,之后未再发生。

股份公司设立之后,发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对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进行了规范。

为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亿田股份及其子公司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杜绝占用亿田股份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2、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要求亿田股份及其子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以其它任何方式占用亿田股份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4、如若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亿田股份及其子公司或亿田股份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立信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4)资金往来的合规性

A.发行人与陈月华的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陈月华之间的资金往来系因个人银行卡代收代付行为产生。截至2017年5月末,陈月华已归还上述款项,此后再无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经核查,发行人与陈月华的资金往来系因经营业务产生的,不属于《贷款通则》规定的借贷情形,且发行人已采取整改措施,终止相关代收代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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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陈月华的资金往来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B.发行人与恒普电器的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亿田控股与恒普电器发生资金往来是因为资金流转的需要。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的规定,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子公司为恒普电器拆借资金的行为虽然不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但资金拆借系双方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拆出资金主要用于恒普电器的资金周转,拆出金额较小,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

C.发行人与恒普电器的转贷

发行人的贷款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受限于商业银行对于贷款的风险控制要求,流动资金贷款的支付方式一般采用受托支付的形式。由于银行向发行人发放贷款时点与发行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时点存在差异,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采用转贷的方式回笼贷款资金。发行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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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银行将贷款受托支付给恒普电器后,恒普电器再将全部贷款金额转回给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与借款行签署的贷款协议,发行人与恒普电器之间的转贷行为不符合贷款协议的约定;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应期间银行流水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通过转贷获得的贷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将相关款项用于非经营性活动谋取利益。发行人转贷行为不属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或恶意骗取银行贷款、恶意扰乱金融结算秩序的情形;不存在使用转贷资金用于资金拆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入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第175条规定的骗取贷款罪的行为。

发行人已及时对报告期内存在的转贷行为进行了整改,按贷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未给相关贷款银行造成损失。发行人于2017年11月末前将涉及转贷的贷款合同全部清偿完毕,首次申报审计基准日前12个月已不存在该等情形。

根据借款行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已按期向银行归还了相关贷款,相关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不存在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未损害银行利益。”

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核查或处罚的相关记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出具的《情况证明》,报告期内,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未被我支行发现有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未因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为被我支行收到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与恒普电器的资金往来虽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与借款行之间的合同约定,但未损害银行利益,亦未对金融安全和稳定、金融支付结算秩序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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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度清理完毕,相关资金占用行为不会构成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4.接受关联方金融服务

(1)向关联方贷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年利率是否履行完毕
110,000,000.002016.04.26至2017.04.214.5675%

上述银行贷款已于2017年4月全部偿还,之后未再发生。

(2)通过关联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嵊州农村商业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期间开具金额承兑期限
2017年度12,918,899.566个月

自2017年2月起,发行人不再通过嵊州农村商业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3)向关联方收取银行利息与支付金融服务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嵊州农村商业银行收取银行利息和支付金融服务费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 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17,919.26-20,616.23-37,986.12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155,751.76
财务费用-手续费12,127.0925,134.4133,159.78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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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3,906,686.524,006,793.924,802,904.60

6.其他关联交易

(1)转让正浩资产股权

2017年2月20日,亿田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嵊州市正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亿田有限将其持有的正浩资产

29.5%股权转让给亿田投资,定价依据为正浩资产截至2017年1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

2017年2月21日,嵊州大诚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嵊大诚评报字(2017)第069号),经评估,截至2017年1月31日,正浩资产的净资产值为11,890,646.61元。

2017年2月25日,正浩资产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亿田有限将其持有的正浩资产29.5%的股权转让给亿田投资。

2017年2月25日,亿田有限与亿田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亿田有限将其持有的正浩资产29.5%股权(出资额295万元)作价350万元转让给亿田投资。

本次股权转让已于2017年3月2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转让亿田控股股权

亿田控股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为了理顺发行人管理架构,集中资源发展主营业务,进一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2017年亿田有限转让了亿田控股股权。

2017年5月10日,亿田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浙江亿田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亿田有限将其持有的亿田控股80%股权转让给亿田投资,定价依据为亿田控股截至2017年4月30日的净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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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5日,亿田控股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亿田有限将其持有的亿田控股80%股权转让给亿田投资。

2017年5月15日,亿田有限与亿田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亿田有限将其持有的亿田控股80%股权(出资额4,000万元)作价4,546万元转让给亿田投资。

本次股权转让已于2017年5月2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收购亿田电商股权

2017年5月10日,亿田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亿田有限收购孙吉持有的亿田电商40%股权(认缴出资额400万元,实缴出资0元),收购价格为0元。

2017年5月15日,亿田电商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孙吉将其持有的亿田电商40%股权转让给亿田有限。

2017年5月15日,亿田有限与孙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孙吉将其持有的亿田电商40%股权作价0万元转让给亿田有限。

本次股权转让已于2017年5月2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转让汇银小贷股权

2017年6月2日,亿田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亿田有限将其持有的汇银小贷30%股份转让给亿田控股,定价依据为汇银小贷截至2017年5月31日的净资产值。

2017年6月9日,汇银小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亿田有限将其持有的汇银小贷30%股份转让给亿田控股。

2017年6月9日,亿田有限与亿田控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亿田有限将其持有的汇银小贷30%股份作价3,190万元转让给亿田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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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1日,绍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绍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嵊州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发起人的批复》(绍金融办[2017]34号),同意亿田有限将其持有的汇银小贷30%股份转让给亿田控股。本次股份转让已于2017年7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受让商标

基于发行人经营需要,欧斯瑞电器将其拥有的注册号为15912016的商标“”、注册号为10768815的商标“”无偿转让给亿田电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18年4月27日核准了前述商标转让。

(三)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19.12.312018.12.312017.12.31
应付账款恒光玻璃————1,748,840.80
华恒玻璃245,032.96807,756.03——
其他应付款陈月华————113,159.34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或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之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本公司/本人不会实施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公司/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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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公司/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及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本所认为,上述关联方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的内容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有利于保护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了确认。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对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活动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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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与发行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及条件均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实际经营业务,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实际控制人陈月华弟弟陈月富设立的华诺电器主要从事抽油烟机、灶具的生产与销售,其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同种类业务。本所律师查阅了华诺电器的工商资料、资产权证、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员工名册、客户和供应商清单、往来明细,实地走访了华诺电器的生产车间。

经核查,华诺电器的的历史沿革,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及具体产品,在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如下:

①历史沿革

根据华诺电器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诺电器历史沿革如下:

华诺电器于1999年3月1日在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设立时注册号为330683000017751,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陈月富52.8060.00
黄冬珍35.2040.00
合计88.00100.00

2013年12月9日,华诺电器注册资本增加至688万元。其中,陈月富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60万元,黄冬珍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40万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华诺电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83704525390D,注册资本为688万元,住所为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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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月富,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灶具、油烟机、消毒柜、电热水器、洗碗机、空调、暖风机、电扇,营业期限至2029年2月28日。华诺电器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陈月富412.8060.00
黄冬珍275.2040.00
合计688.00100.00

根据嵊州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嵊审所验字(1999)4号《验资报告》,嵊州大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嵊诚会验字(2013)第265号《验资报告》,陈月富、黄冬珍的出资凭证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说明,华诺电器设立时的出资及增资款均由陈月富、黄冬珍缴纳。自华诺电器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未持有华诺电器股权。

②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根据华诺电器提供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报告期内,华诺电器与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期间华诺电器(A)发行人(B)比例(A÷B)
总资产2019年末5,297.8560,894.028.70%
2018年末3,968.8451,530.957.70%
2017年末4,709.7642,227.8511.15%
净资产2019年末1,133.3428,597.013.96%
2018年末1,072.3316,761.236.40%
2017年末1,040.0714,139.017.36%
营业收入2019年度2,617.0665,494.064.00%
2018年度2,880.9961,445.914.69%
2017年度3,900.4047,923.898.14%
净利润2019年度24.989,833.600.25%
2018年度35.047,622.210.46%
2017年度71.575,045.131.42%

报告期内,华诺电器资产状况及业务规模与发行人相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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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诺电器提供的销售合同、财务账套,报告期内,华诺电器主要从事吸油烟机、灶具的代工业务,主要产品为吸油烟机、灶具,主要客户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万喜电器燃气具有限公司、青岛奥旭电器有限公司等。

③在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

A.资产方面

根据华诺电器的产权证书、财务数据,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及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进行核查,华诺电器具有独立经营所需的场地、生产设备、商标权及专利权,发行人与华诺电器不存在相互租用/共用场地的情形,也不存在共有商标、专利、生产设备的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华诺电器的资产相互独立。

B.业务方面

根据华诺电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报告期内华诺电器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采购销售台账及本所律师对陈月富的访谈,报告期内华诺电器主要从事吸油烟机、灶具等传统厨房家电的代工业务。前五大客户2017年至2019年销售收入占当年度的比例分别为88.04%、82.00%、69.74%,客户集中度较高。华诺电器主要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系根据下游客户的定制订单确定,经营模式主要为OEM代加工。

发行人主要从事集成灶的生产与销售,拥有独立的采购、销售渠道。发行人销售渠道以经销商为主,截至报告期末,经销商覆盖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销售产品中,吸油烟机、灶具的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较小,相关产品主要面向海外客户,不属于发行人主要产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诺电器的交易金额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买方卖方交易标的定价依据交易金额(万元)
2017年度发行人华诺电器成品采购市场价3.06

除上述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诺电器之间无其他采购销售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诺电器不存在重叠的客户,部分重叠的供应商情况及产生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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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采购方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杭州大明万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4,446.754,782.324,040.99
华诺电器54.4388.33113.96
浙江晶雅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829.20296.38-
华诺电器-10.8917.99
嵊州创益厨卫光电有限公司发行人412.57323.54247.82
华诺电器0.090.90-
浙江省磐安县天普橡塑厂发行人406.84392.97224.88
华诺电器21.8615.51-
嵊州市金丰木业有限公司发行人345.85303.01208.49
华诺电器14.606.1613.81
嵊州市叶氏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262.09388.77300.82
华诺电器21.90-9.10
嵊州市阿凡达包装有限公司发行人194.3444.6447.84
华诺电器62.329.8487.91
嵊州市华佳标准件厂发行人136.55124.7599.73
华诺电器27.2411.4521.43
杭州创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发行人130.5221.90373.77
华诺电器--21.23
嵊州市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74.4198.5371.79
华诺电器1.74--
嵊州宇鹰双联塑胶有限公司发行人16.1426.2223.45
华诺电器5.303.9417.71
嵊州市鑫泰数控机械厂发行人16.1413.178.45
华诺电器3.88--
嵊州市月英塑料制品厂发行人8.22--
华诺电器1.62--
嵊州市三江街道黄氏线切割加工场发行人6.7013.147.84
华诺电器4.85--
嵊州市万兴不锈钢有限公司发行人3.270.290.14
华诺电器169.31149.93172.69
嵊州市银宝电器有限公司发行人0.02-0.59
华诺电器13.6914.39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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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金杰威不锈钢有限公司发行人--17.45
华诺电器122.3053.247.11
嵊州市恒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发行人67.51463.10
华诺电器27.6314.0124.19
嵊州市富源达包装有限公司发行人--9.45
华诺电器22.5512.20145.46
嵊州市艇湖泡沫厂发行人--0.15
华诺电器0.441.170.07
嵊州市三王热处理有限公司发行人-7.8122.79
华诺电器-0.650.94
嵊州市艇湖印刷厂发行人-3.6724.00
华诺电器--0.07

报告期内,嵊州地区作为浙江省集成灶生产集聚区之一,存在较多集成灶配件生产企业。考虑到交流沟通、采购运输等便利因素,发行人优先向嵊州地区的配件供应商采购产品的辅料或配件。相关配件供应商的产品亦属于吸油烟机、灶具生产所需的配件。因此,发行人与华诺电器存在部分重合的嵊州地区供应商。

经核查,发行人与重合供应商独立签署采购合同,采购渠道独立;发行人与华诺电器向重合供应商采购商品的金额差距较大,重合供应商非发行人与华诺电器共同的主要供应商。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采购、销售渠道,发行人与华诺电器的业务相互独立。华诺电器现有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同种类业务,但不构成竞争关系。

C.人员方面

根据华诺电器的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员工名册及本所律师对陈月富的访谈,华诺电器已与公司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华诺电器设立至今,执行董事、总经理一直由陈月富担任,监事由黄冬珍担任。华诺电器的日常经营管理主要由陈月富负责。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签署了劳动合同。

3-3-2-8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均未在华诺电器任职。发行人与华诺电器的人员相互独立。

D.技术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华诺电器的专利技术进行了检索,查阅了华诺电器、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经核查,发行人拥有核心产品的专利技术,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劳动合同,拥有独立的产品研发的能力,与华诺电器不存在共用专利、技术的情况。发行人与华诺电器的技术相互独立。

综上,华诺电器主要从事吸油烟机、灶具的生产与销售,经营模式主要为OME代工,其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同种类业务;但发行人在历史沿革、资产、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与华诺电器相互独立,且报告期内交易金额较小,除部分供应商存在重叠之外,销售渠道及客户均不存在重叠。

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华诺电器各自经营的业务不具有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发行人与华诺电器不构成竞争关系;华诺电器业务经营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华诺电器之间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华诺电器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影响发行人未来发展,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1.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亿田投资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现时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其他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或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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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保证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其他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有竞争,则本公司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实施否决权。

(5)本公司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发行人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如果未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将本着发行人优先的原则与发行人协商解决。

(7)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发行人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8)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9)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伟勇、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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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和孙吉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人现时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其他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或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与活动。

(3)本人保证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如本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其他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有竞争,则本人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实施否决权。

(5)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发行人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如果未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新业务可能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本着发行人优先的原则与发行人协商解决。

(7)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发行人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8)若发行人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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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9)本人保证本人的直系亲属遵守本承诺,并愿意承担因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0)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内容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在其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1.自有物业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有物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证编号权利类型用途座落面积(㎡)所有权人使用期限至他项权利
1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37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工业用地/工业嵊州市浙锻路6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9,740.5; 房屋建筑面积:11,534.16发行人2054.10.24抵押
2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52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工业用地/工业嵊州市浙锻路6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1,005.5; 房屋建筑面积:5,199.70发行人205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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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权证编号权利类型用途座落面积(㎡)所有权人使用期限至他项权利
3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52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工业用地/工业嵊州市浙锻路6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9,740.5; 房屋建筑面积:11,598.51发行人2054.10.24抵押
4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52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工业用地/工业嵊州市浙锻路6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1,266.5; 房屋建筑面积:6,961.79发行人2054.10.24抵押
5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52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工业用地/工业嵊州市浙锻路6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475.5; 房屋建筑面积:17,475.34发行人2054.10.24抵押
6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11007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工业用地/工业嵊州市浙锻路6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096.0; 房屋建筑面积:4,397.01发行人2054.10.24
7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11008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工业用地/工业嵊州市浙锻路6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475.5; 房屋建筑面积:41,634.31发行人2054.10.24
8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07727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M2018-57号出让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165,974.00发行人2068.10.30

经本所律师对上述自有物业权属证书的核查,并通过相关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不动产档案查询、对发行人上述自有物业进行实地走访等方式确认,发行人拥有的上述自有物业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其取得方式合法有效,发行人有权合法占有、使用、转让、抵押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分该等自有物业。

2.租赁物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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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租方承租方房产所在地房屋面积(m2)租赁费用(万元)租赁期限用途
1黄来根亿田电商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三卫家园南苑15幢2单元120.375.542020.04.01- 2021.03.31员工住宿
2杭州米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亿田电商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1-1号D幢米果青年众创社区九和部落C26——1.462020.03.30- 2020.09.29员工住宿
3杭州玖维客三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亿田电商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33号JWK致应中心7楼709室392.0073.402020.03.10- 2022.03.24商业办公
4嵊州市惠余管业有限公司发行人浙江省嵊州市双塔路128号3,171.2043.202020.02.28- 2021.02.27员工住宿
5吴辉发行人浙江省嵊州市赞成雍景园25幢2单元88.803.102020.02.21- 2021.02.20员工住宿
6嵊州市原点服装有限公司发行人浙江省嵊州市城东开发区金雅利路1号4,718.8758.802020.01.01- 2020.12.31员工住宿
7王正军发行人浙江省嵊州市翡翠东城小区3幢1单元80.003.592019.10.07- 2020.10.06员工住宿
8张建平发行人浙江省嵊州市翡翠东城小区5幢1单元80.103.092019.07.26- 2020.07.25员工住宿
9吴国芹发行人浙江省嵊州市玉兰花园小区2幢2单元88.913.712019.07.01- 2020.06.30员工住宿
10王鑫兰发行人浙江省嵊州市玉兰花园小区1幢1单元89.003.492019.07.01- 2020.06.30员工住宿
11叶炀江发行人浙江省嵊州市玉兰花园小区7幢1单元88.913.502019.07.01- 2020.06.30员工住宿

(二)知识产权

1.商标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境内有效商标共计201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境外有效商标共计11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杭州为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商标情况说明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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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查询相关信息,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就上述注册商标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专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专利117项,其中发明专利14项、实用新型80项、外观专利23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就上述专利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的专利权。

3.域名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域名共计2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域名注册所有人有效期限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1zjentive.net发行人2017.07.05-2020.07.05——
2entive.com发行人2003.06.02-2022.06.02浙ICP备13031561号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登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就上述域名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域名的所有权。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均为发行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购买而取得,均有完整的购置凭证并已入账。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1家控股子公司、1家参股子公司及1家分公司,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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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自建、自主研发等方式合法取得,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凭证。

(七)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资产受限情况如下:

项 目账面价值(元)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41,442,815.92票据保证金、保函保证金
固定资产17,856,762.09抵押
无形资产5,998,485.38抵押
合 计65,298,063.3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或协议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经销商以签订年度合作协议的方式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再根据经销商需要确定每一批产品的具体采购品种、数量;与境外客户通过订单的形式确定每一批产品的具体采购品种、数量。

发行人与2019年前5大客户签署的合作协议或订单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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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客户名称合同类型合同标的合同有效期
1昆明华成商贸有限公司框架协议集成灶等厨房电器2019.01.01 -2019.12.31
2成都越健贸易有限公司框架协议集成灶等厨房电器2019.01.01 -2019.12.31
3长沙天麓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框架协议集成灶等厨房电器2019.01.01 -2019.12.31
4北京亿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框架协议集成灶等厨房电器2019.01.01 -2019.12.31
5贵州诺天商贸有限公司框架协议集成灶等厨房电器2019.01.01 -2019.12.31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万元)股权结构 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昆明华成商贸有限公司2017.12.25100.00颜尧成持股30.00%,颜成勇持股30.00%,李攀福持股20.00%,张啟琴持股20.00%;实际控制人为颜尧成家族
昆明市西山区成勇集成灶经营部2017.04.07-颜成勇持股100.00%;实际控制人为颜尧成家族
2成都越健贸易有限公司2010.10.2850.00刘刚持股62.50%,钱波持股37.50%;实际控制人为向正军
3长沙天麓电器销售有限公司2017.08.3150.00李雄持股76.50%,何琴持股20.00%,卞涵超持股3.50%;实际控制人为李雄
长沙真善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2007.01.09200.00李建雄持股55.00%,冷红艳持股45.00%;实际控制人为李雄
4北京亿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2006.11.02100.00吕小平持股100.00%;实际控制人为吕小平
5贵州诺天商贸有限公司2014.11.17500.00司光正持股80.00%,杨雯持股20.00%;实际控制人为司光正
6HAFELE ENGINEERING ASIA LIMITED2009.11.12HKD 1.00HAFELE HOLDING GMBH持股100.00%;实际控制人为HAFELE HOLDING GMBH
HAFELE INDIA PVT LTD2003.05.05INR 42,200.00HAFELE HOLDING GMBH持股100.00%;实际控制人为HAFELE HOLDING GMBH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访谈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签署的《经销商合作协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五大客户均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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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采购合同

发行人主要通过与供应商签署框架协议以及订单的形式建立主要原材料的购销关系。发行人与2019年前5大供应商签署的框架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合同标的合同期限
1杭州万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板材2018.01.01-2019.12.31,双方无异议,自动延期
2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不锈钢板材2019.11.01-2020.10.31,若双方无异议则顺延一年
3宁波舜韵电子有限公司电源板自2018年3月29日签订起有效期三年,一方未提出书面终止则顺延三年
4三峰实业有限公司火盖自2018年3月24日签订起有效期三年,一方未提出书面终止则顺延三年
5上海屹惠实业有限公司镀锌与冷轧产品2018.01.01-2019.12.31,双方无异议,自动延期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的访谈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与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供应商合作协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3.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序号合同对方合同金额(万元)合同编号出票日到期日担保方式
1工商银行嵊州支行1,274.832019(承兑协议)00122号2019.07.302020.02.01保证金质押、抵押注1
2交通银行绍兴嵊州支行1,740.9700026532019.07.122020.01.12保证金质押、抵押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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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同对方合同金额(万元)合同编号出票日到期日担保方式
3交通银行绍兴嵊州支行1,661.2500026562019.09.032020.03.03保证金质押、抵押注3
4交通银行绍兴嵊州支行1,597.3400026582019.10.092019.04.09保证金质押、抵押注4
5宁波银行绍兴分行1,710.638018CD8915注52019.11.062020.05.06保证金质押、保证注6
6宁波银行绍兴分行1,810.098018CD89152019.12.062020.06.06保证金质押、保证注6

注1:亿田股份于2018年1月25日与工商银行嵊州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8年嵊州(抵)字0012号),由亿田股份在2,446.0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内提供担保。注2:亿田股份与交通银行嵊州支行于2018年12月12日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

0003055),由亿田股份在2,000.0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内提供担保。

注3:亿田股份与交通银行嵊州支行于2018年12月12日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

0003056),由亿田股份在1,800.0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内提供担保。

注4:亿田股份与交通银行嵊州支行于2018年1月23日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

0003054),由亿田股份在2,000.0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内提供担保;于2018年12月12日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0003055),由亿田股份在2,000.0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内提供担保。

注5:亿田股份于2018年9月25日与宁波银行绍兴分行签署编号为8018CD8915的《银行承兑总协议》,在此协议项下亿田股份可向宁波银行绍兴分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在此协议存续期间,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票业务时不再逐笔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截至报告期末,宁波银行绍兴分行为发行人承兑的汇票金额总计3,520.72万元。

注6:孙伟勇、陈月华于2018年4月18日与宁波银行绍兴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000KB20188155),孙伟勇、陈月华同意为宁波银行绍兴分行与亿田股份形成的最高3,000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抵押合同

序号抵押权人债务人合同编号担保最高金额(万元)主债权发生期间抵押物
1交通银行嵊州支行发行人00030542,000.002018.01.23 -2023.01.2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376号)
2交通银行嵊州支行发行人00030552,000.002018.12.12 -2023.12.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522号)
3交通银行嵊州支行发行人00030561,800.002018.12.12 -2023.12.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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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商银行嵊州支行发行人2018年嵊州(抵)字0012号2,446.002018.01.25 -2021.01.2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528号)

5.广告合同

序号协议名称合同对方合同内容合同期限
1形象代言合同书姊妹淘(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聘请林志颖为形象代言人2019.03.01 -2021.02.28

6.工程合同

序号协议名称合同对方合同内容签订日期
1钢结构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新工业园区钢结构工程施工2019.09.20

经核查,本所认为,在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不存在影响该等合同在中国境内继续履行的法律障碍。

(二)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所述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历次合并分立与增资扩股

1.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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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资扩股

关于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情形,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 发行人主要资产收购与出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主要资产收购/出售情形如下:

1.转让正浩资产股权

关于亿田有限转让正浩资产股权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2.转让汇银小贷股权

关于亿田有限转让汇银小贷股权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3.转让亿田控股股权

关于亿田有限转让亿田控股股权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4.收购亿田电商股权

关于亿田有限收购亿田电商股权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5.转让上海亿田股权

根据上海亿田的工商登记资料,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转让了控股子公司上海亿田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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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2日,发行人与杨洁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发行人将其持有的上海亿田10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杨洁。2019年9月30日,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上海亿田的财务数据,发行人与上海亿田签署的《经销商合作协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及杨洁的访谈,上海亿田作为发行人设立的直营店于2017年8月设立,主营业务为发行人产品的线下销售,旨在通过拓展上海市场,为发行人的线下直销业务积累经验。但由于上海地区的门店租赁费用、市场拓展费用、人力成本较高,上海亿田自开业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9年上半年,发行人调整了经营发展规划,决定退出上海地区直销渠道。2019年9月,发行人与上海亿田当时的运营总监杨洁协商达成一致,由杨洁受让上海亿田全部股权,将上海亿田转变为发行人上海地区经销商。经双方协商,上海亿田股权的转让价格以截至2019年8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定价依据。

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截至2019年8月31日,上海亿田的账面净资产为-25.28万元。

2019年9月12日,嵊州大诚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了《上海亿田销售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嵊大诚评报字(2019)第294号),经评估,截至2019年8月31日,上海亿田的净资产评估值为-745,358.93元。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海亿田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以评估报告确定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并考虑发行人豁免上海亿田73.72万元应收款等因素,最终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1元,定价合理。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入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查询,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上海亿田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发行人转让上海亿田股权后,上海亿田的资产、债务保持不变,仍由其享有和承担,除上海亿田原法定代表人回发行人处工作外,其他员工仍与上海亿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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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劳动关系。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及杨洁的访谈,发行人与上海亿田签署的《经销商合作协议》,发行人转让上海亿田股权后,上海亿田变更为发行人上海地区的经销商,从事发行人各类产品的销售,并于2019年9月30日更名为“上海艺恬厨房电器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杨洁出具的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杨洁填写的调查表,杨洁原为上海亿田运营总监;除此之外,杨洁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根据《审计报告》及上海亿田的银行对账单,上海亿田股权转让后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向上海亿田销售集成灶,销售金额总计119.43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与上海亿田之间的交易价格公允,上海亿田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等情形。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17年10月25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二)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自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行人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改时间修改原由修改内容
12018.11.08公司经营范围、住所变更,股份转让股东名册、股权结构、经营范围、住所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章程修订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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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历次修订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已获发行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7名董事(含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选举的两名监事和职工代表会议选举的一名职工监事组成。董事会和总经理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及执行机构,其中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7年10月2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年10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按照有关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的,作为《公司章程(草案)》附件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待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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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3名,分别为总经理1名,总经理助理1名,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1名。上述人员的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公司职务兼职单位兼职单位职务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孙伟勇董事长亿田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控股股东
亿田控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联方
阿森纳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联方
亿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
嵊州正大国际经理关联方
新联兴投资董事关联方
陈月华董事、总经理亿田电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资子公司
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参股公司
亿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
汇银小贷董事关联方
孙吉董事亿田投资监事控股股东
亿田电商监事全资子公司
朱雀网络监事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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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公司职务兼职单位兼职单位职务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郑磊独立董事浙江大学副教授
华旺新材料独立董事关联方
宁波联合独立董事关联方
立元通信独立董事关联方
吴天云独立董事鄞州鄞汇浩合伙人关联方
奉小斌独立董事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前述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示情形,也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的业务,未从事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活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发行人董事的产生及变更

(1)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亿田有限未设董事会,孙伟勇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2)2017年10月25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孙伟勇、陈月华、孙吉、杨光、郑磊、吴天云、奉小斌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郑磊、吴天云、奉小斌为独立董事。

(3)2018年9月,董事杨光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2018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裘玉芳为董事。

(4)2018年11月8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为孙伟勇、陈月华、孙吉、裘玉芳、郑磊、吴天云、奉小斌,未发生任何其他变化。

2.发行人监事的产生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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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亿田有限未设监事会,陈月华担任亿田有限监事。

(2)2017年10月25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丽娜、柳慧兰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张燕飞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3)2017年10月25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之日期间,公司监事为张燕飞、王丽娜、柳慧兰,未发生任何其他变化。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及变更

(1)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孙伟勇担任亿田有限总经理。

(2)2017年10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陈月华为公司总经理,杨光为副总经理,裘玉芳为总经理助理,郑忠良为董事会秘书,俞寅为财务总监。

(3)2018年2月,郑忠良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2018年9月,杨光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副总经理职务;2018年10月,俞寅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财务总监职务。

(4)2018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聘任丁茂国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5)2018年10月20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陈月华、总经理助理裘玉芳、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丁茂国,未发生任何其他变化。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未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不属于重大变更。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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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2017年10月2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郑磊、吴天云、奉小斌为公司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务登记及税种、税率

1.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增值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16.00%、13.00%17.00%、16.00%17.00%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7.00%7.00%7.00%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3.00%3.00%3.00%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2.00%2.00%2.00%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15%、25%15%、25%15%、25%

2.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所得税税率
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发行人15%15%15%
亿田电商25%25%25%
上海亿田25%25%25%
亿田控股————25%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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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优惠

1. 发行人2015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科火字[2015]256号《关于浙江省2015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公司2015-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税率计缴。

2. 发行人201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公示浙江省2018年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公司2018-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税率计缴。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政府补助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序号补助项目金额 (万元)补助文件
2019年度
1上市分阶段奖励200.00《关于下达2019年度上市挂牌政策扶持资金的通知》(嵊金办〔2019〕61号)
2总部型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136.62
3重大项目用地指标奖励128.40《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9]101号)
4“机器换人”智能化改造试点项目116.02《关于下达2018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分行业试点)的通知》(嵊经信[2019]92号)
5土地使用税退税80.16土地使用税返还
62018年度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科技类)奖励(省级企业研究院)50.00《嵊州市科学技术局 嵊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科技类)的通知》(嵊科技[2019]73号)
72018年度高校毕业生集聚示范企业奖励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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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引才薪酬补助21.63《关于印发<“人才新政”操作细则>的通知》(嵊市委人领[2017]2号)
9工伤保险退款18.9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
102017年度工业政策扶持16.80《关于下达2017年度工业政策扶持资金的通知》(嵊经信[2019]8号)
2018年度
1工业强市培育扶持资金2,640.38《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嵊市委发[2018]20号)
2总部型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664.97《关于下达2016年度、2017年度总部型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嵊经信[2018]105号)
3年产15万套环保节能集成灶生产线技改项目投资资金490.00《关于调整安排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及资金计划的通知》(嵊发改投[2018]110号)
4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奖励款100.00《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嵊市委人[2017]28号)和《嵊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嵊州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17年度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嵊金办[2018]37号)
52017年省政府质量奖奖励100.00《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嵊质奖评委[201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7年省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通报》(浙政发[2018]19号)
62017年度经济发展扶持资金60.00《关于兑现2017年度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嵊质联发[2018]1号)
2017年度
1土地使用税退税112.22土地使用税返还
22016年度市长质量奖奖励50.00《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绍兴市政府)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的通报》(绍政发[2016]54号)
3加快发展战略新性产业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补助29.79《嵊州市科学技术局 嵊州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16年度工业经济发展科技类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嵊科技[2017]70号)
42015年度工业政策扶持资金16.04《关于下达2015年度工业政策扶持资金(经信局第二批)的通知》(嵊经信[2016]141号)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不存在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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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于2019年4月2日出具《证明》:“兹证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税号:91330683768696455K)为我局管辖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该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有一稽查案件,2013年度少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84元,2014年度未申报缴纳其他营业账簿印花税40元,根据征管法第64条规定,拟对该单位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29.29元,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我局未予以重大行政处罚,现已办理完毕。系统中该纳税人至今无欠税,未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应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税号:91330683768696455K)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要求,我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今的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结果如下: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于2020年1月8日出具《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应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税号:91330683768696455K)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要求,我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的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结果如下: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于2019年4月2日出具《证明》:“兹证明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税号:91330683307675125Q)为我局管辖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亿田电商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无欠税,未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应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税号:91330683307675125Q)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要求,我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至今的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结果如下: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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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于2020年1月8日出具《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应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税号:91330683307675125Q)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要求,我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的税收违法情况进行了审核,结果如下: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于2019年7月12日出具《证明》:“上海亿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系我局所辖的纳税人,该企业2017年8月15日至今期间均按期申报,依法纳税,未在系统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于2020年4月2日出具《证明》:“上海艺恬厨房电器有限公司系我局所辖的纳税人,该企业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均按期申报,依法纳税,未在系统中发现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及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承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立信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已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1)发行人现持有嵊州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浙DE2017B0109),有效期为2017年11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于2019年7月3日出具《环保证明》:“根据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对该公司的环保情况进行了核实,情况如下:该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今在嵊州辖区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也没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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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环保证明》:“根据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对该公司的环保情况进行了核实,情况如下:该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至今在嵊州辖区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也没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于2019年7月3日出具《环保证明》:“根据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对该公司的环保情况进行了核实,情况如下:该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今在嵊州辖区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也没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环保证明》:“根据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对该公司的环保情况进行了核实,情况如下:该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至今在嵊州辖区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也没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经发行人承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2019年6月27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环保集成灶产业园项目出具了《嵊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通知书》(备案号:

嵊环备[2019]9号),同意对亿田股份提交的环保集成灶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予以备案。项目竣工后,亿田股份应当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2019年8月14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出具了《嵊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通知书》(备案号:嵊环备[2019]12号),同意对亿田股份提交的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予以备案。项目竣工后,亿田股份应当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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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3日出具《证明》:“经查询经济户口信息,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3768696455K。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律、法规而被我局行政处罚记录。”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3日出具《证明》:“经查询经济户口信息,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307675125Q。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律、法规而被我局行政处罚记录。”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证明》:“经查询经济户口信息,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3768696455K)、浙江亿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3307675125Q),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无违反市场监督部门法律、法规而被我局行政处罚记录。”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3日出具《证明》:“上海亿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码/注册号91310104MA1FR9JJ06)自2017年08月15日至2019年08月12日,没有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管局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承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及缴款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及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实际缴纳人数与应缴纳人数存在差异的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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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

项 目2019年末2018年末2017年末
员工人数(a)1,1131,2211,035
缴纳人数(b)1,0581,158977
已缴纳但期末离职人数(c)7323
未缴纳(a-b+c)626681
其中:退休返聘人员576051
新入职人员3-18
自行缴纳人员236
系统原因无法缴纳-3-
应缴未缴人数--6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单位:人

项 目2019年末2018年末2017年末
员工人数(a)1,1131,2211,035
缴纳人数(b)1,0551,136826
已缴纳但期末离职人数(c)515
未缴纳(a-b+c)6386214
其中:退休返聘人员424844
新入职人员21643
自行缴纳人员--1
系统原因无法缴纳-2-
应缴未缴人数-30126

注1:报告期内,作为住房公积金的补充福利,公司向有需要的员工提供了免费宿舍。注2:由于缴纳时点不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已缴纳但期末离职人数”、“新入职员工人数”等数据存在差异;公司为部分退休返聘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退休返聘未缴纳的人数存在差异。

2.报告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取得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合规证明如下:

(1)社会保险相关合规证明

3-3-2-110

根据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亿田电商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根据上海亿田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关于上海亿田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上海亿田自成立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不存在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根据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亿田控股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6日,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2)住房公积金相关合规证明

根据绍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亿田电商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关于上海亿田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上海亿田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未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绍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出具的《证明》,截至2017年5月26日,亿田控股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根据国家和所在地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同时为员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除退休返聘及新入职人员的情形外,发行

3-3-2-111

人不存在员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未缴纳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亿田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孙伟勇、陈月华、孙吉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亿田股份及其子公司因以前年度的职工社会保险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等),保证对亿田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充分补偿,使亿田股份及其子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同时,如因亿田股份及其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产生补缴义务,以及如因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均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虽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以亿田股份为实施主体,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三个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数额建设期项目代码项目环评备案号
1环保集成灶产业园项目56,768.0056,768.002年2019-330683-38-03- 016739-000嵊环备[2019]9号
2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9,503.109,503.102年2019-330683-38-03- 047031-000嵊环备[2019]12号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2,000.0012,000.00——————
合计78,271.1078,271.10——————

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投项目投资额,公司将以自筹方式解决差额部分。

3-3-2-112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依法在有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已按照规定取得主管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要求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不涉及兼并、收购其他企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公司将继续深耕厨房电器行业,以集成灶产品作为产品开发的主要方向,以持续的技术创新为支撑,以低成本和差异化战略为手段,以信息化系统建设为契机,强化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加强品牌影响力和拓展全方位的渠道布局,逐步确立公司的行业领导地位。

经核查,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与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诉讼、仲裁

3-3-2-113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取得嵊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绍兴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浙江法院网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行政处罚

2019年7月5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处字[2019]第98号),由于津市市经销商为开展销售活动,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了发行人提供的广告宣传品,宣传品中使用了“最好、最安全的”禁止性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行人上述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发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前,已经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于2019年7月13日缴纳了上述罚款。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了《证明》:“亿田股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前,已经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本局认为,亿田股份前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本局所作出的前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此之外,亿田股份在本局管辖区域内无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发行人承诺,《审计报告》,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除上述行政处罚情况外,2017年1月1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3-3-2-114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取得嵊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绍兴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嵊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浙江法院网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取得嵊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绍兴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嵊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浙江法院网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相关承诺的合法性

为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书面承诺具体如下: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主体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发行人
6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3-2-115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8关于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10关于履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义务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1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上述相关承诺或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合法性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作出如下承诺并出具相应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亿田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本人未承担前述赔

3-3-2-116

偿责任,则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公司/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亿田股份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亿田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对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符合《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同时,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就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3-3-2-117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本所律师已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017年8月9日,发行人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1、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凝聚力,建立股东与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约束机制,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发展,公司将亿顺投资和亿旺投资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具体实施方案授权执行董事孙伟勇制定;2、同意股东孙伟勇将其持有公司5%股权转让给亿顺投资,5%股权转让给亿旺投资。

2017年12月,孙伟勇与37位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并将其持有的亿顺投资65%的合伙份额作为激励份额转让给员工,陈月华与21位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并将其持有的亿旺投资74%的合伙份额作为激励份额转让给员工,转让价格为6元/合伙份额。

2019年8月,孙伟勇与18位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并将其持有的亿顺投资

18.25%的合伙份额作为激励份额转让给员工,陈月华与10位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并将其持有的亿旺投资5.75%的合伙份额作为激励份额转让给员工,转让价格为6元/合伙份额。

上述股权激励的基本内容如下:

授予方式持股平台份额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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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原则自愿参与、自担风险
出资方式激励员工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转让份额
款项支付时间合同签订30日内
回购条款出现以下事项,由股权转让方回购股份: (1)2022年12月31日之前,发行人未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材料; (2)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明示放弃上市工作或安排; (4)合伙企业合伙人出现法定退伙情况
回购价格回购价格=合伙份额转让价格*(1+8%*T/360)-累计取得的分红(T为持有合伙份额的天数)
锁定条件协议签订日起至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未经实际控制人同意,股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抵押、担保、偿还债务
合伙份额减持锁定期满后,员工可以退伙减持或转让退伙

发行人2017年度和2019年度分别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555万元和672万元。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其控制权产生影响。

本所律师就本次员工股权激励查询了公司员工名册、社保缴纳人员明细,抽查了部分激励员工的劳动合同,查阅了激励员工签署的协议书及其出具的调查表,并对激励员工进行了访谈。经核查,本所认为,激励员工均为发行人员工,入股价格高于发行人当时的每股净资产,定价公允;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正常实施,部分离职员工所持合伙企业份额已由实际控制人按约定价格进行回购,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二十四、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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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四份。(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3-3-2-12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 瑾

张 诚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3-3-2-121

附件一:发行人已取得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取得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委托人生产者 (制造商)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证书编号有效期至
1亿田股份亿田股份亿田股份嵌入式电烤箱EOEA610MGB,EOEA610RGB,EOEB610MSS,EOEB610RSS,EOEH610MSS,EOEH610RSS,EOEI610MSS,EOEI610RSSS,EOSA69MGB,EOSA69RGB,EOSH69MSS,EOSH69RSS,EOSI69MSS,EOSI69RSS,220V~50Hz 3400WGB4706.1-2005;GB4706.22-200820140107157231192024.07.18
2亿田股份亿田股份亿田股份嵌入式电烤箱EOHA68MGB,EOHA68RGB,EOHA64MGB,EOHA64RGB,EOHA69RGB,EOHA69MGB,EOHB69MSS,EOHB69RSS,EOHB68MSS,EOHB68RSS,EOHB64MSS,EOHB64RSS,EOHC69MSS,EOHC69RSS,EOHC68MSS,EOHC68RSS,EOHC64MSS,EOHC64RSS,EOHA69MGBP,EOHA69RGBP,EOHA68MGBP,EOHA68RGBP,EOHA69MGBT,EOHA69RGBT,EOHA68MGBPT,EOHA68RGBPT,EOHB69MSST,EOHB69RSST,GB4706.1-2005;GB4706.22-200820140107157231292024.07.18

3-3-2-122

序号委托人生产者 (制造商)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证书编号有效期至
EOHB68MSST,EOHB68RSST,EOHC69MSST,EOHC69RSST,EOHC68MSST,EOHC68RSST,EOHA69MGBPT,EOHA69RGBPT,EOHH69MSS,EOHH69RSS,EOHH69MSST,EOHH69RSST,EOHH68MSS,EOHH68RSS, EOHH68MSST,EOHH68RSST,EOHI69MSS,EOHI69RSS,EOHI69MSST,EOHI69RSST,EOHI68MSS,EOHI68RSS,EOHI68MSST,EOHI68RSST,220V~50Hz 3400W
3亿田股份亿田股份亿田股份嵌入式电烤箱EOMH69MSS,EOMH69RSS,EOMI69MSS,EOMI69RSS,EOMA68MGB,EOMA68RGB,EOMA64MGB,EOMA64RGB,EOMA69RGB,EOMA69MGB,EOMB69MSS,EOMB69RSS,EOMB68MSS,EOMB68RSS,EOMB64MSS,EOMB64RSS,EOMC69MSS,EOMC69RSS,EOMC68MSS,EOMC68RSS,EOMC64MSS,EOMC64RSS,220V~50Hz 3400WGB4706.1-2005;GB4706.22-200820140107157231282024.07.18
4亿田股份亿田股份浙江博诚电器有限公司吸油烟机CXW-268-T01,CXW-268-T70,CXW-268-T75,271W 220V~50HzGB4706.1-2005;GB4706.28-200820190107161637862023.12.11

3-3-2-123

序号委托人生产者 (制造商)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证书编号有效期至
5亿田股份亿田股份绍兴市弗兰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吸油烟机CXW-218-T60A,CXW-2218-H60-3,220V~50Hz 221WGB4706.1-2005;GB4706.28-200820180107161294882021.05.25
6亿田股份亿田股份嵊州市海贝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嵌入式电蒸箱DZL-G16,DZL-G15,DZL-G13,DZL-G12,DZL-G11,DZL-G10,DZL-G9,DZL-G8,DZL-G7,DZL-G6,DZL-G5,DZL-G3,DZL-G2,220V~50Hz 1750WGB4706.1-2005;GB4706.22-200820170107159404072020.12.09
7亿田股份亿田股份亿田股份电磁灶(集成灶电磁灶部分)JJZDY-B5CGMHV1,JJZDT-B5CGMHV1,JJZDR-B5CGMHV1(5R),JJZDR-B5CGMHV1(6R),JJZDR-B5CGMHV1(7R),JJZDY-B6BGMHV1,JJZDT-B6BGMHV1,JJZDR-B6BGMHV1(5R),JJZDR-B6BGMHV1(6R),JJZDR-B6BGMHV1(7R),JJZDY-F6CGWHV1,JJZDT-F6CGWHV1,JJZDR-F6CGWHV1(5R),JJZDR-F6CGWHV1(6R),JJZDR-F6CGWHV1(7R),JJZDY-F6CGMHV1,JJZDT-F6CGMHV1,JJZDR-F6CGMHV1(5R),JJZDR-F6CGMHV1(6R),GB4706.1-2005;GB4706.22-200820180107111059352024.07.18

3-3-2-124

序号委托人生产者 (制造商)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证书编号有效期至
JJZDR-F6CGMHV1(7R),JJZDY-F1BGMHV1,JJZDT-F1BGMHV1,JJZDR-F1BGMHV1(5R),JJZDR-F1BGMHV1(6R),JJZDR-F1BGMHV1(7R),JJZDY-F1BGWHV1,JJZDT-F1BGWHV1,JJZDR-F1BGWHV1(5R),JJZDR-F1BGWHV1(6R),JJZDR-F1BGWHV1(7R),JJZDY-F2CGWHV1,JJZDT-F2CGWHV1,JJZDR-F2CGWHV1(5R),JJZDR-F2CGWHV1(6R),JJZDR-F2CGWHV1(7R),JJZDY-F5CGWHV1,JJZDT-F5CGWHV1,JJZDR-F5CGWHV1(5R),JJZDR-F5CGWHV1(6R),JJZDR-F5CGWHV1(7R),JJZDY-F3BGMHV1,JJZDT-F3BGMHV1,JJZDR-F3BGMHV1(5R),JJZDR-F3BGMHV1(6R),JJZDR-F3BGMHV1(7R),JJZDY-F3BGWHV1,JJZDT-F3BGWHV1,

3-3-2-125

序号委托人生产者 (制造商)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证书编号有效期至
JJZDR-F3BGWHV1(5R),JJZDR-F3BGWHV1(6R),JJZDR-F3BGWHV1(7R),JJZDY-F7CGMHV1,JJZDT-F7CGMHV1,JJZDR-F7CGMHV1(5R),JJZDR-F7CGMHV1(6R),JJZDR-F7CGMHV1(7R),JJZDY-A3CGMHV1,JJZDT-A3CGMHV1,JJZDR-A3CGMHV1(5R),JJZDR-A3CGMHV1(6R),JJZDR-A3CGMHV1(7R),JJZDY-F93XT1V1G,JJZDT-F93XT1V1G,JJZDR-F93XT1V1G(5R),JJZDR-F93XT1V1G(6R),JJZDR-F93XT1V1G(7R),JJZDY-F93XT2V1G,JJZDT-F93XT2V1G,JJZDR-F93XT2V1G(5R),JJZDR-F93XT2V1G(6R),JJZDR-F93XT2V1G(7R),JJZDY-S3DSV1,JJZDT-S3DSV1,JJZDR-S3DSV1(5R),JJZDR-S3DSV1(6R),JJZDR-S3DSV1(7R),220V~50Hz(电磁灶:2000W)

3-3-2-126

序号委托人生产者 (制造商)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证书编号有效期至
8亿田股份亿田股份亿田股份电烤箱(集成灶电烤箱部分)JJZY-S5,JJZT-S5,220V~50Hz,电烤箱3070WGB4706.1-2005;GB4706.22-200820180107150789632024.07.18
9亿田股份亿田股份亿田股份电蒸箱(集成灶电蒸箱部分)JJZY-S6,JJZT-S6,JJZY-S6F,JJZT-S6F,220V~50Hz 电蒸箱3071W,JJZY-S3,JJZT-S3,JJZR-S3(5R),JJZR-S3(6R),JJZR-S3(7R),JJZY-S3G,JJZT-S3G,JJZR-S3G(5R),JJZR-S3G(6R),JJZR-S3G(7R),JJZY-S3E,JJZT-S3E,JJZR-S3E(5R),JJZR-S3E(6R),JJZR-S3E(7R),JJZY-Z8,JJZT-Z8,JJZR-Z8(5R),JJZR-Z8(6R),JJZR-Z8(7R),JJZY-Z8G,JJZT-Z8G,JJZR-Z8G(5R),JJZR-Z8G(6R),JJZR-Z8G(7R),JJZY-S3W,JJZT-S3W,JJZR-S3W(5R),JJZR-S3W(6R),JJZR-S3W(7R),JJZY-J03Z,JJZT-J03Z,JJZR-J03Z(5R),JJZR-J03Z(6R),JJZR-J03Z(7R),JJZY-GZ92WH,JJZT-GZ92WH,JJZR-GZ92WH(5R),JJZR-GZ92WH(6R),JJZR-GZ92WH(7R),JJZY-S6S,JJZT-S6S,220V~50Hz 电蒸箱3171WGB4706.1-2005;GB4706.22-200820180107150783452024.07.18
10亿田股份亿田股份亿田股份电蒸箱(集成灶电蒸箱部分)JJZY-Q93ZT2HSG,JJZT-Q93ZT2HSG,JJZY-Q93ZT1HSG,GB4706.1-2005; GB4706.22-200820190107152498272024.11.18

3-3-2-127

序号委托人生产者 (制造商)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证书编号有效期至
JJZT-Q93ZT1HSG,JJZY-PUZ,JJZT-PUZ,JJZY-Q93ZP2HSG,JJZT-Q93ZP2HSG,JJZY-D2Z,JJZT-D2Z,JJZY-Q96ZP2HSG,JJZT-Q96ZP2HSG,JJZY-D5Z,JJZT-D5Z,220V~50Hz,电蒸箱3276W
11亿田股份亿田股份亿田股份电蒸箱(集成灶电蒸箱部分)JJZDY-S3GV1,JJZDT-S3GV1,JJZDR-S3GV1(5R),JJZDR-S3GV1(6R),JJZDR-S3GV1(7R),JJZDY-S3WV1,JJZDT-S3WV1,JJZDR-S3WV1(5R),JJZDR-S3WV1(6R),JJZDR-S3WV1(7R),220V~50Hz,电蒸箱3171W;JJZDY-S6V1,JJZDT-S6V1,JJZDT-S6FV1,JJZDY-S6FV1,220V~50Hz,电蒸箱3071WGB4706.1-2005; GB4706.22-200820190107152243792024.09.02
12亿田股份亿田股份浙江金美太电器有限公司吸油烟机CXW-238-J07,241W 220V~50HzGB4706.1-2005;GB4706.28-200820180107161028642020.12.24
13亿田股份亿田股份宁波欧燕电器有限公司电蒸炉(蒸汽炉)DZL-G1,DZL-S1,1600W 220V~50HzGB4706.1-2005;GB4706.22-200820150107157615232024.04.28
14亿田股份亿田股份嵊州市三都电器有限公司吸油烟机CXW-218-J05U,CXW-218-J05V,CXW-218-J05W,CXW-218-J05C,CXW-218-J15A,CXW-218-J15B,CXW-218-J16A,CXW-218-J16B,CXW-218-J16C,CXW-218-J16D,GB4706.1-2005;GB4706.28-200820130107166529032022.11.01

3-3-2-128

序号委托人生产者 (制造商)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证书编号有效期至
CXW-218-J17A,CXW-218-J17B,CXW-218-J18,CXW-218-J18A,CXW-218-J09,CXW-218-J09A,CXW-218-J09B,CXW-218-J09C,CXW-218-J10,CXW-218-J10A,CXW-218-J10B,CXW-218-J10C,CXW-218-J10D,CXW-218-J10E,CXW-218-T60,CXW-218-J09D,CXW-218-T01,CXW-218-V2,221W 220V~50Hz
15亿田股份亿田股份嵊州市三都电器有限公司吸油烟机CXW-168-V1,CXW-168-V2,CXW-168-V3,CXW-168-V4,CXW-168-V5,CXW-168-V7,CXW-168-V8,CXW-168-V9,CXW-168-V6,CXW-168-V10,CXW-168-V11,171W 220V~50HzGB4706.1-2005;GB4706.28-200820170107169557232021.11.04
16上海智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智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亿田股份电蒸箱(集成灶电蒸箱部分)JJZY-S35ZD0P,JJZT-S35ZD0P,220V-50Hz 电蒸箱2968WGB4706.1-2005;GB4706.22-200820190107151748602023.11.19
17亿田股份亿田股份亿田股份蒸烤分体机(集成灶蒸烤分体机部分)JJZY-S8,JJZT-S8,JJZY-S8G,JJZT-S8G,220V~50Hz 3441W(电蒸箱2333W,电烤箱1275W)GB4706.1-2005;GB4706.22-200820190107152380122024.10.16
18亿田股份亿田股份嵊州市升鑫电器有限公司吸油烟机CXW-238-E7,241W,CXW-238-E5,吸油烟机功率241W,电加热功率45W 220V~50HzGB4706.1-2005;GB4706.28-200820180107160916172023.12.13
19亿田股份亿田股份嵊州市升鑫电器有限公司吸油烟机CXW-238-C08,吸油烟机功率241W,电加热功率45W 220V~50HzGB4706.1-2005;GB4706.28-200820190107162300662024.09.02

3-3-2-129

序号委托人生产者 (制造商)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证书编号有效期至
20亿田股份亿田股份绍兴市威可多电器有限公司吸油烟机CXW-288-A8,CXW-288-J16C,CXW-288-A9,CXW-288-J16D,烟机输入总功率291W,蒸汽洗功率:1500W 220V 50HzGB4706.1-2005;GB4706.28-200820160107168633372021.04.27
21亿田股份亿田股份绍兴市威可多电器有限公司吸油烟机CXW-218-G01,CXW-218-J03神十,CXW-218-V28E,CXW-218-V28D,CXW-218-A2,CXW-218-J16A,221W 220V~ 50HzGB4706.1-2005;GB4706.28-200820160107168568162021.04.10
22亿田股份亿田股份绍兴市威可多电器有限公司吸油烟机CXW-218-W706A,CXW-218-V28F,CXW-218-J15A,221W 220V~ 50HzGB4706.1-2005;GB4706.28-200820140107166889992021.08.11
23亿田股份亿田股份绍兴市威可多电器有限公司吸油烟机CXW-268-V1,271W 220V~50HzGB4706.1-2005;GB4706.28-200820160107169190282024.01.29
24亿田股份亿田股份绍兴市威可多电器有限公司吸油烟机CXW-218-J75,220V~ 50Hz 221WGB4706.1-2005;GB4706.28-200820190107162194062021.04.10
25亿田股份亿田股份中山市雅乐思商住电器有限公司电磁灶ET3800 2000W 220V~50HzGB4706.1-2005;GB4706.22-200820180107111281712022.01.23
26亿田股份亿田股份嵊州市忆家电器有限公司吸油烟机CXW-238-J06,241W 220V~50HzGB4706.1-2005;GB4706.28-200820150107167808012020.06.14

3-3-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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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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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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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622063第11类2017.09.07 -2027.09.06发行人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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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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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625349第11类2012.06.21 -2022.06.20发行人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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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578675第19类2012.02.21 -2022.02.20发行人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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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569561第20类2012.02.14 -2022.02.13发行人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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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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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573031第5类2011.11.21 -2021.11.20发行人申请取得
1678590073第44类2011.10.14 -2021.10.13发行人申请取得
1688590103第45类2011.10.14 -2021.10.13发行人申请取得
1698587069第30类2011.10.07 -2021.10.06发行人申请取得
1708587095第32类2011.10.07 -2021.10.06发行人申请取得
1718587123第33类2011.10.07 -2021.10.06发行人申请取得
1728587147第34类2011.10.07 -2021.10.06发行人申请取得
1738590047第41类2011.09.28 -2021.09.27发行人申请取得
1748569536第11类2011.09.21 -2021.09.20发行人申请取得
1758569524第9类2011.09.14 -2021.09.13发行人申请取得
1768582279第22类2011.08.28 -2021.08.27发行人申请取得
1778582313第23类2011.08.28 -2021.08.27发行人申请取得
1788582337第24类2011.08.28 -2021.08.27发行人申请取得
1798582360第26类2011.08.28 -2021.08.27发行人申请取得
1808578584第15类2011.08.28 -2021.08.27发行人申请取得
1818578614第16类2011.08.28 -2021.08.27发行人申请取得
1828578623第18类2011.08.28 -2021.08.27发行人申请取得
1838582383第27类2011.08.28 -2021.08.27发行人申请取得

3-3-2-138

序号商标文字或图样注册号类别有效期限所有权人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848572998第4类2011.08.28 -2021.08.27发行人申请取得
1858573048第8类2011.08.28 -2021.08.27发行人申请取得
1868573077第13类2011.08.28 -2021.08.27发行人申请取得
1878590000第40类2011.08.28 -2021.08.27发行人申请取得
1888417083第38类2011.08.21 -2021.08.20发行人申请取得
1898417108第42类2011.07.28 -2021.07.27发行人申请取得
1908077646第37类2011.04.14 -2021.04.13发行人申请取得
1918077651第43类2011.03.21 -2021.03.20发行人申请取得
1927625372第11类2011.03.07 -2021.03.06发行人申请取得
1937625580第28类2011.02.07 -2021.02.06发行人申请取得
1947625328第7类2011.01.14 -2021.01.13发行人申请取得
1957625471第6类2011.01.14 -2021.01.13发行人申请取得
1967625515第12类2011.01.14 -2021.01.13发行人申请取得
1977446415第11类2011.01.14 -2021.01.13发行人申请取得
1987625553第21类2010.11.28 -2020.11.27发行人申请取得
1995775648第11类2019.09.28 -2029.09.27发行人申请取得
20015912016第11类2016.04.07 -2026.04.06亿田电商继受取得
20110768815第11类2013.06.21 -2023.06.20亿田电商继受取得

3-3-2-139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境外商标

序号商标文字或图样注册号注册地类别有效期限所有权人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980394 161111072泰国第11类2015.03.30-2025.03.30发行人申请取得
2D002015013280印度尼西亚第11类2015.03.31 -2025.03.31发行人申请取得
32015055165马来西亚第11类2015.04.01 -2025.04.01发行人申请取得
42018052019马来西亚第7类2018.01.26 -2028.01.26发行人申请取得
51877656加拿大第7、11类2019.09.18 -2029.09.18发行人申请取得
6914029630巴西第7类2018.01.16-2028.03.26发行人申请取得
7914029681巴西第11类2018.01.16-2028.03.26发行人申请取得
81161056马德里第11类2013.04.16 -2023.04.16发行人申请取得
91435198马德里第7类2018.09.04 -2028.09.04发行人申请取得
101435222马德里第7、11类2018.09.04 -2028.09.04发行人申请取得
111286523马德里第11类2015.11.30 -2025.11.30发行人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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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获授权的专利

序号专利名称类别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权利人取得方式授权公告日他项权利
1一种具有导流功能的集成灶发明专利ZL201510664361.02015.10.14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6.14
2一种具有反射式烟雾检测装置的油烟机及其控制方法发明专利ZL201710783095.22017.09.03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5.24
3一种燃气灶异形喷头发明专利ZL201710662890.62017.08.04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5.21
4一种智能排气厨房发明专利ZL201710783090.X2017.09.03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5.21
5一种燃气灶辅助燃烧器发明专利ZL201710931769.92017.10.09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5.21
6一种用于燃气灶具的燃烧器发明专利ZL201610652007.02016.08.04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4.05
7一种家用集成灶的外壳装配机发明专利ZL201610817753.02016.08.3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8.09.28
8一种带防逸排烟管连接器的集成灶发明专利ZL201510329734.92015.06.15发行人申请取得2018.06.15
9自然火式电饭煲的控制方法发明专利ZL201510965875.X2015.12.22发行人申请取得2017.11.28
10一种消毒柜发明专利ZL201510220905.42015.05.04发行人申请取得2017.11.10
11智能消毒柜发明专利ZL201510634445.X2015.09.28发行人申请取得2017.11.07
12线盘式油烟过滤器发明专利ZL201610197220.72016.03.3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7.11.03
13自然火式燃气灶及其控制方法发明专利ZL201510965873.02015.12.22发行人申请取得2017.11.03
14一种厨房油烟净化处理工艺发明专利ZL201510377065.22015.06.29发行人申请取得2017.11.03
15一种集成灶用折弯装置的工装模具实用新型ZL201920603045.62019.04.29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12.31
16一种蒸箱腔内照明灯实用新型ZL201921058119.92019.07.09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12.31
17一种集成灶灶面框自动焊接工装实用新型ZL201920575329.92019.04.25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12.31
18一种集成灶集风装实用ZL201920511384.12019.04.16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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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的焊接变位工装夹具新型
19集成灶内胆激光自动焊接变位工装夹具实用新型ZL201920328360.22019.03.15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12.10
20一种洗碗机的门锁结构实用新型ZL201821505326.X2018.09.14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11.22
21一种下置洗碗机的集成水槽结构实用新型ZL201821911866.82018.11.20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11.22
22一种滑动式电饭煲结构实用新型ZL201821669584.12018.10.16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9.17
23一种电饭煲浮动盖机构实用新型ZL201821669651.X2018.10.16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9.17
24一种电饭煲煲体结构实用新型ZL201821669653.92018.10.16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9.17
25一种电饭煲用内胆取放结构实用新型ZL201821669661.32018.10.16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9.17
26一种厨具用烘干消毒装置实用新型ZL201821641219.X2018.10.10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9.06
27一种设置有保鲜蒸箱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821554875.62018.09.25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9.06
28一种箱体内腔通风系统实用新型ZL201821682475.32018.10.17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9.06
29一种进气管实用新型ZL201920011962.52019.01.04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9.06
30一种洗碗机碗篮实用新型ZL201820632442.12018.04.28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8.27
31一种集成灶用大围板自动加工装置实用新型ZL201920011920.12019.01.04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8.20
32一种洗碗机碎渣结构实用新型ZL201821799800.42018.11.02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8.20
33一种带全自动饭煲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821669656.22018.10.16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8.02
34一种电饭煲自动进米结构实用新型ZL201821669596.42018.10.16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8.02
35一种洗米注水装置的活动连接结构实用新型ZL201821557306.72018.09.25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8.02
36一种活动米箱结构实用新型ZL201821557326.42018.09.25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7.23
37一种分离式米水传输装置实用新型ZL201821558999.12018.09.25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7.23

3-3-2-142

38一种大米集尘箱实用新型ZL201821559418.62018.09.25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6.21
39一种碾米调节装置实用新型ZL201821557312.22018.09.25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6.04
40一种集成灶通风系统实用新型ZL201821554870.32018.09.25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5.21
41一种冷藏保鲜隔热门实用新型ZL201821556619.02018.09.25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5.21
42一种集成灶用保温保冷结构实用新型ZL201821556620.32018.09.25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5.21
43一种集成灶用翻板驱动结构实用新型ZL201821505327.42018.09.14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5.07
44一种具有烘干功能的集成水槽实用新型ZL201821161584.02018.07.23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3.19
45一种洗碗机用软水器和呼吸器一体机实用新型ZL201721192705.32017.09.18发行人、广东赛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继受取得2019.02.01
46一种家用厨房电器门体实用新型ZL201721853960.82017.12.23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1.15
47一种用于集成灶内的洗碗机实用新型ZL201820022192.X2018.01.0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1.01
48一种带电蒸箱供水、保压系统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820022227.X2018.01.0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1.01
49一种用于集成灶内的电蒸箱压力供水系统实用新型ZL201820022252.82018.01.0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1.01
50一种用于集成灶内的电蒸箱蒸汽保压系统实用新型ZL201820022271.02018.01.0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1.01
51一种电蒸箱的高温喷雾加热装置实用新型ZL201820328343.42018.03.06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1.01
52一种用于集成灶内的圆风道结构实用新型ZL201820442039.22018.03.29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1.01
53一种便于下装饰门打开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820022114.X2018.01.0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8.10.26
54一种多功能集成水槽实用新型ZL201721553158.72017.11.20发行人申请取得2018.08.14
55一种自动清洗集成水槽实用新型ZL201721553850.X2017.11.20发行人申请取得2018.06.12

3-3-2-143

56一种拥有升降挡板的集成水槽实用新型ZL201721553861.82017.11.20发行人申请取得2018.06.12
57一种新型集成灶洗碗槽实用新型ZL201721553864.12017.11.20发行人申请取得2018.06.12
58一种集成灶外壳实用新型ZL201621331257.62016.12.02发行人申请取得2018.01.05
59一种用于集成灶出风管的快速连接接头实用新型ZL201621050539.92016.08.3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7.11.24
60一种用于燃气灶具的燃烧器实用新型ZL201620862689.32016.08.04发行人申请取得2017.06.13
61侧吸下排下置风机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620855980.82016.08.02发行人申请取得2017.03.22
62家用下排式除油烟装置实用新型ZL201620855995.42016.08.02发行人申请取得2017.03.22
63一种带互联网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620730078.32016.06.25发行人申请取得2017.02.08
64一种带有强排风功能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620532329.72016.05.27发行人申请取得2016.12.07
65一种家用燃气灶用的燃烧器实用新型ZL201620524462.82016.05.26发行人申请取得2016.12.07
66一种具有烧烤功能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521125905.82015.12.24发行人申请取得2016.08.17
67一种具有烧烤功能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521087085.82015.12.19发行人申请取得2016.08.03
68一种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521087071.62015.12.19发行人申请取得2016.07.06
69一种具有互联网远程监测功能的集成灶监测系统实用新型ZL201521069488.X2015.12.14发行人申请取得2016.06.22
70一种便于拆装挡烟板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520996999.X2015.12.0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6.06.22
71一种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520996997.02015.12.0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6.06.08
72一种能自动打开和关闭进风口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520722498.22015.09.13发行人申请取得2016.05.18
73一种双风机搭配使用式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520781885.32015.10.03发行人申请取得2016.03.30
74一种带横轴流风机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520781896.12015.10.03发行人申请取得2016.03.30

3-3-2-144

75一种能提高排烟效率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520781884.92015.10.03发行人申请取得2016.03.30
76一种带高效吸气功能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520781883.42015.10.03发行人申请取得2016.03.30
77一种用于燃气灶具上的节能器实用新型ZL201520374582.X2015.05.3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5.12.09
78一种带节能器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520243557.82015.04.17发行人申请取得2015.11.25
79一种带冷凝器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520243543.62015.04.17发行人申请取得2015.11.25
80一种排烟管连接器实用新型ZL201520411872.72015.06.15发行人申请取得2015.10.07
81一种防止负压风道着火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520390216.32015.06.08发行人申请取得2015.09.23
82用于油烟处理设备上的翼型液化集油冷凝器实用新型ZL201520115827.72015.02.17发行人申请取得2015.09.23
83一种双吸式吸油烟机实用新型ZL201520115828.12015.02.17发行人申请取得2015.09.23
84一种吸油烟机实用新型ZL201520115830.92015.02.17发行人申请取得2015.09.23
85防烫手燃气灶实用新型ZL201420716733.02014.11.25发行人申请取得2015.04.01
86一种带有溢油语音提示功能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320633236.X2013.10.14发行人申请取得2014.10.29
87侧吸下排除油烟灶具实用新型ZL201420021621.32014.01.12发行人申请取得2014.07.16
88一种能自动开合风门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320632880.52013.10.14发行人申请取得2014.03.19
89一种能产生负离子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320632867.X2013.10.14发行人申请取得2014.03.19
90一种头部可翻合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220624454.22012.11.2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3.06.05
91一种具有冷却系统的集成灶实用新型ZL201220518110.32012.10.09发行人申请取得2013.04.03
92对开式导流板吸油烟机实用新型ZL201120231194.82011.07.01发行人继受取得2012.03.14
93闸门式导流板吸油烟机实用新型ZL201120229182.12011.07.01发行人继受取得2012.03.14
94导流板内缩开启式吸油烟机实用新型ZL201120229193.X2011.07.01发行人继受取得2012.01.25

3-3-2-145

95蒸烤分置集成灶外观设计ZL201830083365.42018.02.28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8.27
96集成水槽洗碗机(XE90)外观设计ZL201830660340.62018.11.20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8.02
97集烟罩外观设计ZL201830203022.72018.05.0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5.14
98蒸烤分体集成灶外观设计ZL201830083364.X2018.02.28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2.01
99集成灶机头(S8A)外观设计ZL201830203024.62018.05.0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9.01.01
100集成灶机身外观设计ZL201830203021.22018.05.0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8.12.28
101集成水槽(E85)外观设计ZL201830396598.X2018.07.23发行人申请取得2018.12.21
102集成灶外观设计ZL201830202930.42018.05.0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8.12.14
103集成灶机头(S8B)外观设计ZL201830203025.02018.05.0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8.11.20
104台式洗碗机外观设计ZL201830083363.52018.02.28发行人申请取得2018.10.30
105集成灶(K型)外观设计ZL201830006064.12018.01.0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8.08.21
106集成灶外壳外观设计ZL201630570908.62016.11.17发行人申请取得2017.06.13
107圆风道外观设计ZL201630570909.02016.11.17发行人申请取得2017.06.13
108燃烧器外观设计ZL201630217863.42016.05.26发行人申请取得2016.12.07
109集烟罩(N2-CGDF)外观设计ZL201530473681.92015.11.18发行人申请取得2016.08.31
110集成灶(N2-CGDF)外观设计ZL201530390090.52015.09.30发行人申请取得2016.03.30
111吸油烟机(CXW-228-E3)外观设计ZL201530049182.72015.02.17发行人申请取得2015.10.07
112吸油烟机(CXW-228-E1)外观设计ZL201530049181.22015.02.17发行人申请取得2015.09.30
113燃气灶(72GA3)外观设计ZL201430386604.52014.10.14发行人申请取得2015.03.18
114燃气灶(72GA1、72SA1)外观设计ZL201430386519.92014.10.14发行人申请取得2015.03.11
115集成灶(F6-CGDF)外观ZL201430267373.62014.07.25发行人申请取得2015.03.04

3-3-2-146

设计
116吸油烟罩(F7)外观设计ZL201430120335.82014.04.2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4.11.19
117吸烟罩(F2-CGSM)外观设计ZL201430086728.12014.04.01发行人申请取得2014.10.29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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