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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信专审字[2019]第3-00105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01109201904290113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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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 邮编100083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15/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No. 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Beijing, China, 100083电话Telephone: +86(10)82330558 传真Fax: +86(10)82327668 网址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信专审字【2019】第3-00105号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 2018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金正大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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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缺陷的组合。我们发现金正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如下重大缺陷:

1、报告期内,贵公司以预付购货款的名义,与关联方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发生大额资金往来。截止2018年12月31日,预付款项余额为371,380.27万元,截止审计报告日尚未收到货物。贵公司与日照昊农贸易有限公司、临沂绿力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发生较大金额资金往来,并通过预付款项核算,截止2018年12月31日预付该等单位款项余额60,794.61万元,该等预付款项多数并无实际货物采购入库。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期间,贵公司仍存在与上述单位发生资金往来情况。

管理层没有对上述单位的背景情况、财务状况、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评估其信用风险,也未对上述资金支付的恰当性实施必要的内部控制,且截止本报告日,上述情况尚未消除。金正大公司在协议签订以及款项支付管理上未能实施有效的控制。

2、公司2018年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未将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识别为关联方并披露与该公司的相关交易,年度报告中根据我们的意见将诺贝丰识别为关联方并披露了相关交易。公司未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3、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贵公司以前年度存在无实物流转的贸易性收入,并提请贵公司进行自查并根据自查结果调整相应期间会计报表。但截止本报告日,贵公司尚在自查中,相关影响尚未纠正。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及时发现财务报表的相关错误并予以纠正,但贵公司该项内控失效。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企业及时防止或发现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金正大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金正大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括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在金正大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度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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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我们认为,由于上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金正大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相关规定于2018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

六、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在内部控制鉴证过程中,我们关注到金正大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18年度金正大及其子公司较大比例的物资采购通过郸城沃发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贸易公司进行,该等贸易公司的办公场所、注册资金、人员规模等大都较小,成立时间较短,其基本情况与其从事巨大金额的交易规模不匹配。贵公司管理层没有对该等贸易公司的背景情况、财务状况、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评估其是否为合格的交易对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春强

中 国 ·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甘思同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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