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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海越: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30

股票代码:600387股票简称:退市海越公告编号:2025-059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此次担保的金额为1.25亿元及相应利息。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数量: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宁波保税区镇海炼化油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站公司”)与诸暨市越都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都石油”)于2025年6月29日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合同”),公司负有向油站公司支付补偿款1.25亿元(以下简称“主债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为保障油站公司债权的实现,公司以其所持的越都石油50%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诸暨海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诸暨海越已就本次担保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闫宏斌注册资本:4.68亿元成立日期:1993-07-2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港口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纸制品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离岸贸易经营;货物进出口;煤炭及制品销售;纸浆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31日
资产总额3,723,444,734.553,687,366,795.30
负债总额946,612,765.45924,377,927.95
净资产2,584,187,913.612,560,352,972.53
营业收入1,482,763,229.80523,887,262.41
净利润-299,816,830.42-14,083,867.9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1: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诸暨海越能源有限公司乙方:宁波保税区镇海炼化油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丙方:诸暨市越都石油有限公司鉴于甲方1、乙方与丙方于2025年6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下称主合同),甲方1负有向乙方支付补偿款1.25亿元(以下简称主债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1以其所持的丙方50%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甲方2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各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担保合同:

一、股权质押担保

(一)本合同所称用于质押的股权是指甲方1持有的丙方5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质押人为甲方1,质权人为乙方。

(二)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三)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1与乙方共同前往股权质押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因甲方1未及时办理质押登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1应当在质押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实现质权:

1、甲方1未能按照主合同向乙方支付补偿款;

2、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五)甲方1确认并承诺:

1、甲方1系丙方50%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将标的股权依据本合同质押给乙方。

2、为签署本合同,甲方1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所有相关文件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质押和授权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合同,所有程序和必要授权均已完成。甲方1签署本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授权代表有权签署并交付本合同。

3、本合同项下拟质押的股权上无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1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股权。

二、保证担保

(一)甲方2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二)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三)在甲方1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2

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在保证期间内,若甲方2的住所、联系方式、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五)甲方2确认并承诺:

为签署本合同,甲方2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所有相关文件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质押和授权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合同,所有程序和必要授权均已完成。甲方2签署本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授权代表有权签署并交付本合同。”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诸暨海越为公司提供,担保所涉事项为公司向乙方支付1.25亿元补偿款及相应利息,符合集团实际业务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含本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39%;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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