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达安股票代码:3006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兴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201室之197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201室之197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写。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如下程序:1、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事项通过上级主管单位或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程序;2、中达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3、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释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程序 ...... 9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1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18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 19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 21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5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6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2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3
财务顾问声明 ...... 34
备查文件 ...... 35
附表 ...... 37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达安、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公司
中达安、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公司 | 指 |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受让方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受让方 | 指 | 厦门建熙兴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立集团
信立集团 | 指 | 北京和达信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厦门建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历控帝森
历控帝森 | 指 | 济南历控帝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2025 年 6月 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认购价格为8.70元/股,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42,040,200股,认购金额不超过36,574.97万元。按本次特定对象认购股份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后厦门建熙持股比例变为23.08%,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国元证券
本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国元证券 | 指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格式准则第15号》
《格式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格式准则第16号》
《格式准则第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元、万元、亿元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厦门建熙兴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201室之197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和达信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振伟) |
注册资本 | 151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3MADLC82A1Q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创业空间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2024-05-10至2044-05-09 |
合伙人情况 | 普通合伙人北京和达信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0.6623%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人北京福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99.3377%的出资额 |
通讯地址 | 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201室之197 |
联系电话 | 010-53390168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股权结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信立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王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立集团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0.6623%的出资份额,且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另外通过控股子公司北京福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厦门建熙99.3377%的出资份额。信立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北京和达信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19层205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MACEMQ9H9X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礼仪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控股公司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2023-04-21至无固定期限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立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执行事务合伙人信立集团
90.00%股权,为厦门建熙的实际控制人。王立简历如下:
王立,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历。王立的主要工作经历如下:2006年以来历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北京和君咨询有限公司资深合伙人等职务;2011年8月至今任苏州和达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董事、总经理;2023年4月至今任北京和达信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3年9月至今任北京明德盛元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5年4月至今任金茂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3、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变化情况
2024年11月13日,厦门建熙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王科柯变更为北京和达同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05月23日,厦门建熙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北京和达同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信立集团。王科柯为信立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的员工,负责厦门建熙初期的设立工作;北京和达同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信立集团持股100.00%的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系信立集团内部股权架构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成立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未变化。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厦门建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信立集团、实际控制人王立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被投资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持股方式及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北京和达信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万元 | 王立直接持股90.00% | 集团管理总部 |
2 | 金茂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万元 | 信立集团间接控股72.00% | 新能源商用车换电总成系统与换电站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与租赁,换电站的投资、建设与经营 |
3 | 北京明德盛元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 10140万元 | 王立直接持有19.72%,信立集团间接控股78.90% | 工商业储能和综合能源管理 |
4 | 苏州和达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万元 | 信立集团间接控股100.00%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耕新能源和医药两个产业领域 |
5 | 缘有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 6000万 | 信立集团间接控股100.00% | 电力现货交易与虚拟电厂建设 |
6 | 北京金安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5000万 | 信立集团间接控股100.00% | 新能源设备出口与场景投资,专注于拉美市场以及中东市场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成立于2024年5月10日,除本次交易外,厦门建熙未实际开展其他经营业务;厦门建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信立集团成立于2023年4月21日,专注于新能源和医药两个产业领域,旗下拥有资本、产业和数字化三个板块。
厦门建熙202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12.31/2024年度 |
资产总额 | 0.05 |
负债总额 | 0.35 |
净资产 | -0.30 |
资产负债率 | / |
营业收入 | -0.00 |
利润总额 | -0.30 |
净利润 | -0.30 |
净资产收益率 | / |
信立集团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3月的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3.31/2025年1-3月 | 2024.12.31/2024年度 | 2023.12.31/2023年度 |
资产总额 | 51,815.26 | 8,929.44 | 11,102.69 |
负债总额 | 29,763.23 | 2,873.86 | 5,227.83 |
净资产 | 22,052.03 | 6,055.58 | 5,874.87 |
资产负债率 | 57.44 | 32.18 | 47.09 |
营业收入 | 186.32 | 1,880.59 | 2,365.21 |
利润总额 | -1,083.55 | -3,065.28 | 642.34 |
净利润 | -1,083.55 | -3,065.04 | 636.07 |
净资产收益率 | -4.91 | -50.62 | 10.83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信立集团、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王立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及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刘振伟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男 | 4102221986******** | 中国 | 北京市 | 无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厦门建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信立集团、实际控制人王立不存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内在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的充分信心,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交易若顺利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二、前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自股份登记之日起锁定,并与前述股份同时解锁;
三、若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2025年6月25日,厦门建熙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
2025年6月25日,中达安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上级主管单位或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程序;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备案、审核及注册,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6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拟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42,040,200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
厦门建熙 | 0 | 0 | 0 | 42,040,200 | 23.08% | 23.08% |
历控帝森 | 14,031,261 | 10.01% | 19.13% | 14,031,261 | 7.70% | 14.72% |
吴君晔 | 12,778,864 | 9.12% | 0 | 12,778,864 | 7.02% | 0 |
注:根据2022年12月9日,历控帝森与吴君晔签署了的《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吴君晔现持有的12,778,864股上市公司表决权已委托予历控帝森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前,历控帝森持有公司10.01%的股份,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控制公司9.12%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19.13%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济南市历城区财政局。
本次权益变动前,厦门建熙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按本次特定对象认购股份数量上限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厦门建熙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42,040,200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3.08%;历控帝森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降低到7.70%,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控制公司7.02%,合计控制公司14.72%的表决权。厦门建熙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王立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对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6月25日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厦门建熙兴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一条 定义
1.1 “本次发行”:指甲方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42,040,200股的A股股票,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准。
1.2新发股份:指甲方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面值为1.00元/股。
1.3定价基准日:甲方审议本次发行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经法定程序批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7工作日:指在中国周六、周日及中国国务院规定之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日期。
1.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单位,即人民币元。
第二条 股份的发行和认购
乙方同意认购、且甲方同意向乙方发行A股股票。
第三条 认购价格
3.1双方确认,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认购价格)为8.70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2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以上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第四条 认购数量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即认购数量不超过42,040,200股。若甲
方根据法律法规对发行方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作出调整的,乙方本次认购数量作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认购方式
5.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以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认购数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
5.2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乙方应按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书规定的具体缴款期限,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设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六条 费用安排
6.1所有由甲方委托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承销或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其他专业顾问的费用和其他实际开支由甲方负责。
6.2乙方应当负责支付其所委托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顾问、其他专业顾问的费用和其他实际开支。
第七条 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7.1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认购的新发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止,若因甲方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股本发生变动的,该部分股份亦遵守上述规定。
7.2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的锁定事宜。
7.3上述限售期届满后,乙方认购的新发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八条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8.1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和乙方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述条件全部实现之日起生效:
(1)甲方本次发行及本协议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本协议经乙方合伙人会议审议决议;
(3)甲方本次发行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同意;
(4)甲方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5)甲方本次发行获得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如有)。
8.2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注册决定有效期内要求乙方以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2)甲方有义务保证甲方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
(3)甲方有义务在收到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认购资金后,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向乙方发行乙方认购的A股股票,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登记公司规定的程序,将乙方认购的发行人股份通过登记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实现交付并及时办理验资、修改章程及工商登记等手续。
(4)甲方有义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
9.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在按本协议约定的认购金额支付认购资金后,获得其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并依法和本协议约定享有对甲方的股东权利。
(2)乙方有权在所持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结束后依法依规处置其持有的甲方新发股份。
(3)乙方保证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事宜基于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4)乙方有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乙方有义务在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注册决定有效期内依本协议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6)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限售期规定,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
(7)乙方保证其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8)乙方有义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
第十条 陈述与保证
10.1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
(1)甲方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授权和批准,本协议系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甲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甲方公司章程及其他与甲方或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以及为本次发行向乙方作出的说明及披露均是合法、真实及完整的;
(5)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未涉及任何已经发生的、正在面临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或行政调查、处罚程序;
(6)甲方符合本协议成立时有效的中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定情形。
(7)甲方及其子公司遵守反洗钱法规,并且在一切实质方面遵守其他适用的保存财务记录和报告的规定、有关政府机关颁布、管理、实施的反洗钱方面的条例、规定和指引(统称为“反洗钱法律法规”),而且没有任何法院、政府机构、部门、机关或者任何仲裁员正在、即将或据甲方所知可能提起任何有关反洗钱法律并涉及甲方或甲方任何子公司的行动、诉讼或法律程序:甲方、甲方的任何子公司,及据甲方所知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普通员工或者控股附属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下属机构,目前均未被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制裁,或受到任何联合国、中国、美国、欧盟的经济制裁(以下称“制裁对象”)。甲方不会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贷款或以其它捐赠或提供给任何子公司、合资伙伴或其他个人或实体用于资助联合国、中国、美国、欧盟的制裁对象。
10.2乙方声明、承诺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本协议的签署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不存在与乙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
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乙方确认其具有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4)除乙方参与本次认购外,乙方与甲方本次发行聘请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5)乙方保证所持甲方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乙方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6)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应严格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除因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履行的,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传真或其它电子形式等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不可抗力的书面证明。根据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是部分免除协议履行责任,或是否延迟履行协议。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3.1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相关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4.1除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的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外,一旦发生下述
任何事件,则本协议可在有权终止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或在双方协商同意的终止日终止:
(1)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终止本协议;
(2)甲方本次发行及本协议未通过甲方股东大会的批准;
(3)甲方本次发行未能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或中国证监会未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4)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重大违约行为(i)无法补救;或(ii)未在收到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得到补救;或(iii)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则另一方可终止本协议。
14.2如因深交所或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关未批准本次发行事宜,甲方调整或取消本次发行,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无需就调整或取消本次发行事宜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除第14.2条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一方向另一方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现金出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超过42,040,200股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36,574.97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厦门建熙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了《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
“1、本次认购上市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
2、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企业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本企业具备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就改变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而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若未来12个月内明确提出改变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就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亦没有形成明确具体的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12个月内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提出修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通过公告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一)独立性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仍将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二)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三)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得超越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一)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二)保证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不与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四)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五)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和调度。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上市公司与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保证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三)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上市公司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业竞争情况
(一)同业竞争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在未来的业务中与上市公司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三、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不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经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从而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所从事主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四、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签署,即对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五、上述承诺自厦门建熙兴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起生效,并至本承诺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之日终止。”
三、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交易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在进行确有必要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公平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或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三、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或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四、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签署,即对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五、上述承诺自厦门建熙兴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起生效,并至本承诺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之日终止。”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其他相关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其他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及相关主体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中达安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中达安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成立于2024年5月10日,除本次交易外,厦门建熙未实际开展其他经营业务。厦门建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信立集团成立于2023年4月21日,专注于新能源和医药两个产业领域,旗下拥有资本、产业和数字化三个板块。信立集团最近两年一期合并财务报表的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 目 | 2025年3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520,264.35 | 2,994,617.92 | 78,157,982.88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107,716,296.72 | 16,716,296.72 | 5,829,000.00 |
衍生金融资产 | - | - | - |
应收票据 | - | - | - |
应收账款 | 1,926,562.76 | 1,789,715.98 | - |
应收款项融资 | - | - | - |
预付款项 | 2,316,174.65 | 960,450.40 | 24,600.00 |
其他应收款 | 18,460,280.45 | 41,859,560.91 | 26,836,080.78 |
其中:应收利息 | - | - | - |
应收股利 | - | - | - |
存货 | 114,779.50 | 108,780.00 | - |
合同资产 | - | - | - |
持有待售资产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265,920.57 | 167,334.91 | - |
流动资产合计 | 132,320,279.00 | 64,596,756.84 | 110,847,663.66 |
非流动资产: | |||
债权投资 | - | - | - |
其他债权投资 | - | - | - |
长期应收款 |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361,600,000.00 | -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 | - |
项 目
项 目 | 2025年3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 - |
固定资产 | 20,659,473.84 | 21,236,721.82 | 179,280.80 |
在建工程 | 1,779,995.51 | 1,643,833.55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 | - |
油气资产 | - | - | - |
使用权资产 | - | - | - |
无形资产 | 862,500.00 | 885,000.00 | - |
开发支出 | - | - | - |
商誉 | 794,612.00 | 794,612.00 | - |
长期待摊费用 | 135,722.48 | 137,435.93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85,832,303.83 | 24,697,603.30 | 179,280.80 |
资产总计 | 518,152,582.83 | 89,294,360.14 | 111,026,944.46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 | -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 | - |
应付票据 | - | - | - |
应付账款 | 3,362,255.38 | 3,362,255.38 | - |
预收款项 | 50,760.00 | - | - |
合同负债 | 6,000,000.00 | - | - |
应付职工薪酬 | 1,724,037.52 | 1,593,355.53 | -29,444.00 |
应交税费 | -2,191,252.90 | -2,329,352.10 | 161,296.12 |
其他应付款 | 136,933,802.26 | 24,293,443.23 | 52,146,412.89 |
其中:应付利息 | - | - | - |
应付股利 | - | - | - |
持有待售负债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45,879,602.26 | 26,919,702.04 | 52,278,265.01 |
非流动负债: |
项 目
项 目 | 2025年3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长期借款 | 150,000,000.00 | - | - |
应付债券 | - | - | - |
其中:优先股 | - | - | - |
永续债 | - | - | - |
租赁负债 | - | - | - |
长期应付款 | 1,752,714.47 | 1,818,904.17 |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 - | - |
预计负债 | - | - | - |
递延收益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51,752,714.47 | 1,818,904.17 | - |
负债合计 | 297,632,316.73 | 28,738,606.21 | 52,278,265.01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
实收资本(或股本) | 65,000,000.00 | 25,100,000.00 | 25,100,000.00 |
其他权益工具 | - | - | - |
其中:优先股 | - | - | - |
永续债 | - | - | - |
资本公积 | - | - | - |
减:库存股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专项储备 | - | - | - |
盈余公积 | - | - | - |
未分配利润 | -35,762,772.57 | -28,029,760.92 | -2,359,101.5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 29,237,227.43 | -2,929,760.92 | 22,740,898.42 |
少数股东权益 | 191,283,038.67 | 63,485,514.85 | 36,007,781.03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 220,520,266.10 | 60,555,753.93 | 58,748,679.45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 518,152,582.83 | 89,294,360.14 | 111,026,944.46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 目 | 2025年1-3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一、营业收入 | 1,863,221.40 | 18,805,928.07 | 23,652,121.64 |
项 目
项 目 | 2025年1-3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其中:营业收入 | 1,863,221.40 | 18,805,928.07 | 23,652,121.64 |
二、营业总成本 | 12,464,808.80 | 49,375,809.18 | 17,391,878.05 |
其中:营业成本 | 857,450.43 | 3,088,655.13 | 2,040,000.00 |
税金及附加 | 344.85 | 74,884.09 | 134,187.14 |
销售费用 | 1,565,928.86 | 5,877,620.95 | - |
管理费用 | 9,986,832.91 | 34,294,331.20 | 15,242,051.78 |
研发费用 | - | 6,326,112.96 | - |
财务费用 | 54,251.75 | -285,795.15 | -24,360.87 |
其中:利息费用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
加:其他收益 | 1,795.42 | 61.29 |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8,159.60 | 266,346.96 | 162,710.33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 |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 | - |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 | -293,507.72 |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244,492.67 | - |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15,654.28 |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0,826,125.05 | -30,581,326.30 | 6,422,953.92 |
加:营业外收入 | 553.29 | 14,934.63 | 673.76 |
减:营业外支出 | 9,916.07 | 86,380.97 | 200.00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0,835,487.83 | -30,652,772.64 | 6,423,427.68 |
减:所得税费用 | -2,355.12 | 62,715.39 |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0,835,487.83 | -30,650,417.52 | 6,360,712.29 |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0,835,487.83 | -30,650,417.52 | 6,360,712.29 |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 - | - |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 - | - | - |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或股东)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7,733,011.65 | -25,670,659.34 | 6,372,124.77 |
2.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 -3,102,476.18 | -4,979,758.18 | -11,412.48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一)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或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 | - |
1.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 - |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2.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项 目
项 目 | 2025年1-3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 - |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 - |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 - |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 - | - |
(7)其他 | - | - | - |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 - |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10,835,487.83 | -30,650,417.52 | 6,360,712.29 |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7,733,011.65 | -25,670,659.34 | 6,372,124.77 |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3,102,476.18 | -4,979,758.18 | -11,412.48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兴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
刘振伟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石天平 董江森
梁伟斌 胡雪莹
陈涣波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变化情况的说明;
(七)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八)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十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兴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
刘振伟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州市 |
股票简称 | 中达安 | 股票代码 | 30063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厦门建熙兴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201室之197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0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不超过42,040,200股 持股比例:按照最高发行数量计算,占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08%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注:关于本次收购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程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建熙兴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
刘振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