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6证券简称:天奈科技公告编号:2025-037转债代码:118005债券简称:天奈转债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9月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37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674,34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6.91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799,999,963.22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2,883,655.0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7,116,308.1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5〕9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开户人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投项目 |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科技支行 | 70650188000281080 | 锂电池用高效单壁纳米导电材料生产项目(一期) |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 | 1104060029200486641 | |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 | 381006710011000416630 | |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 | 10320201040241447 | |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 | 8110501011502691912 | |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 51892900001945 | 补充流动资金 |
注: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科技支行由其上级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由其上级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由其上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苏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锂电池用高效单壁纳米导电材料生产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纯钦、王家骥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监管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