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云南证监局等部门沟通并递交信息披露文件及有关资料;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及其董事;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四)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常规信息披露业务,均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云南证券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权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三)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不能保证,应当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四)公司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者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或者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应当根据《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它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及时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云南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六条 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
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四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停产停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证券部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口头、书面、互联网等任何形式对外发布信息,不得对外发布信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列的重大事件所涉信息;
(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
(四)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五)《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认定的内幕信息和其他保密信息;
(六)证监会、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和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其他部门对董事会秘书有配合的义务,须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和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的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三)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督促分管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及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第六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知悉本制度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时,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或是否需要董事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五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五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扩散。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范围限于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十七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事务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该披露信息文本登载于公司网站,并报告有关人员。各部门、
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将有关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编撰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第八十条 除本制度第七十六条规定外,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会成员审核签字;
(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公告先提交公司派出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的董事审核,再提交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或董事会名义发
布;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云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八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形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报告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
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
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八十五条 证券监管部门质询及查询的报告、形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三)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与责任承担第八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保证在信息尚未公开前,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九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
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九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九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对于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
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知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擅自公开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等惩戒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