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怀化市兴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公司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合法规范经营,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
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