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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焊华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哈焊华通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志凯联系电话:010-85130969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亮联系电话:010-8515635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已审阅相关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次,已审阅相关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已审阅相关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1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设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 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5年3月17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和新公司法下董监高合规履职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4.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4.3 条的要求;不适用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 则》第 4.6.8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4.8 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不适用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适用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不适用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 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适用
2. 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3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不适用

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不适用
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7.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8.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接受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9.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10. 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1. 关于稳定控制权的承诺不适用
12. 关于保持哈焊华通经营管理稳定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5年2月,原保荐代表人陈强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变更为杨志凯先生。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4年1月,中信建投证券因在保荐芯天下IPO项目过程中,未对发行人所处市场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核查发行人对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对发行人业绩预计情况未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并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2)2024年1月,中信建投证券因在云鼎科技非公开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能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完善制度、采取措施规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使用过程,被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并于2024年7月被深交所出具书面警示。 (3)2024年5月,中信建投证券因在常熟汽饰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持续督导工作中,未关注发行人历次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未达计划进度的情况,披露的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中发表了不真实的核查意见,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4)2024年9月,中信建投证券因在卓谊生物IPO项目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行人推广活动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未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其与控股股东人员、营业场所混同及整改情况,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自律监管措施。 (5)2024年10月,因中信建投证券在部分项目中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有效督促发行人做好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内核未充分关注项目风险等,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积极落实整改,通过发布业务提醒、开展合规培训、深入学习相关法规、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持续督导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投行执业能力,增强持续督导工作力度。除此之外,保荐机构不存在因保荐本发行人被证监会或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志凯 赵 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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