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及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1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刻得”或“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8,5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1,943,955,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承销保荐费人民币87,313,137.54元,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实收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856,641,862.46元,扣除已支付的保荐费用、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16,716,871.8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39,924,990.62元。
2021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19号),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30,289,917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699,999,981.87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713,704.1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1,286,277.71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及2020年度向特定发行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优刻得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前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及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均尚未使用完毕,中金公司将对其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法定代表人 | 陈亮 |
保荐代表人 | 曹宇、马强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简称(中文) | 优刻得 |
公司名称(英文) | UCloud Technology Co.,Ltd. |
公司简称(英文) | UCloud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10#B号楼201室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号10#B号楼 |
邮政编码 | 200090 |
公司网址 | https://www.ucloud.cn/ |
电子邮箱 | ir@ucloud.cn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优刻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序号 | 事项 | 说明 |
1 |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 |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网络环境下应用数据安全流通平台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金额投入到其他募投项目“新一代人工智能服务平台项目”;同意公司将“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的建设完成日期由2025年1月24日调整至2026年1月24日。上述事项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
2 |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 |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新增全资子公司优刻得(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新一代人工智能服务平台项 |
序号 | 事项 | 说明 |
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与该全资子公司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事项。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 ||
3 |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董事暨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 (1)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杨镭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所任职务,离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相关人员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暨核心技术人员莫显峰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所任职务,离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相关人员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4 | 新增关联方及增加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 (1) 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董事、非关联监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2) 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监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
5 |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