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1号楼805#电话:010-62267688邮编:100000传真:62267682
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中瑞诚鉴字[2025]第502751号 |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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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第1-2页 |
? |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第3-9页 |
?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第10页 |
? | 其他附送资料 |
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中瑞诚鉴字[2025]第502751号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2024年度专项报告,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鹏博士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鹏博士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度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2024年度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工作中,我们结合鹏博士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抽查、核对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4年度公司存在司法划扣、募集资金被司法冻结及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收益未按时归集至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除上述情况外,鹏博士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度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鹏博士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鹏博士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页以下无正文)
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中瑞诚鉴字[2025]第502751号报告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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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