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
大华核字[2025]0011004937号 |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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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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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5]0011004937号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5年4月29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5]0011009249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新元科技公司2024年度合并收入的1%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130.00万元。该重要性水平的计算方法与上一年度没有变化。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一)立案调查及会计差错更正
新元科技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52025001号),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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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新元科技进行了自查并将发现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一)所述,新元科技调减2023年度营业收入10,524.21万元、营业成本8,814.84万元,调减2023年末存货2,631.28万元;调减2022年度营业收入16,749.48万元、营业成本15,705.72万元,调减2022年末存货3,195.72万元,同时对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等进行追溯调整。
我们无法确认新元科技前期差错更正事项是否完整、更正金额是否准确,也无法判断调查结果对新元科技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二)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注释3、注释42所述,新元科技2024年度营业收入13,074.10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原值64,623.57万元,计提坏账准备42,483.56万元。我们对本期营业收入及期末应收账款选取样本发函询证,其中:营业收入发函11,824.76万元,回函确认2,165.39万元,回函确认比例18.31%;应收账款发函57,227.26万元,回函确认2,799.74万元,回函确认比例为4.89%。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回函确认比例较低,我们虽实施了替代审计程序但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营业收入确认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计提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及适当性。
(三)持续经营能力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新元科技2024年度发生净亏损44,633.72万元,2024年末未分配利润-128,522.07万元,且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自然人的逾期债务达18,264.34万元。这些事项或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新元科技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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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虽然新元科技在附注二(二)披露了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但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新元科技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以及第十条: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我们认为本说明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所述事项对新元科技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因此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由于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确定本说明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所述事项对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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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大华核字[2025]0011004937号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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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