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德皓内字[2025]00000127号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截止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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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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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德皓内字[2025]00000127号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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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一)2024年公司因全资子公司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2022 年确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智慧云脑项目及临沂临港公安天网工程升级改造项目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调减2022年度营业收入11,671.46万元。该会计差错调整导致公司2022年度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该事项未被内部控制及时识别或纠正,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在防止和发现错报等异常事项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二)存在资金支出审批和后续管理方面的重大缺陷,与之相关的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运行失效。
(三)东方通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5025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方通立案调查。该事项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在防止和发现舞弊等异常事项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东方通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东方通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上述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东方通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东方通于2024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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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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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