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4证券简称:*ST鹏博公告编号:临2025-051债券代码:143606债券简称:18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的相关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分别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张鹏、董事肖波、张范对上述议案投弃权票,监事徐旭辉对上述议案投弃权票。除此之外,公司其余董事、监事均对上述议案投同意票。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分别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独立董事张鹏、董事肖波、张范对上述议案投弃权票,监事徐旭辉对上述议案投弃权票。除此之外,公司其余董事、监事均对上述议案投同意票。
独立董事张鹏、董事肖波、张范、监事徐旭辉、总经理高明华、副总经理余志海、董事会秘书王丹无法保证公司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的具体内容及详细说明
(一)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张鹏无法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理由如下:“鉴于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瑞诚”)对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瑞诚在审计报告中提到的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尚没有明确有效
的解决措施,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无法确定财务报表期初数及其对期末数的影响,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事项的影响,或有事项的影响等,他们对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无法做出判断,虽然本人在履职中(包括参会),就重要报表项目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问询、沟通、讨论和工作提示,包括其他独立董事积极努力促进公司管理层采取积极措施,但效果如何,还没有体现出来。”公司董事肖波无法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理由如下:
“1、对该年度报告的审查主要依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核对的结果以及审计机构出具的独立审计意见。由于年报包含了对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和会计差错更正及溯源处理,审计机构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
2、该报告交付审议和核实的时间有限,信息获取有限。2024年11月17日开始履职,2024年度仅履职一个半月,11月之前不在履职范围之内。前一届董事未邀请到会说明有关情况,沟通渠道少和供参考审阅资料有限的情况下,审慎发表意见。”公司董事张范无法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理由如下:
“由于本人没有事先收到此份报告的草案,会议审议期间发现审计师的意见是无法确认财务报表的内容的完整、可靠,以及对公司未来产生的潜在影响,因此在有限的短时间内也无法进一步确立,难以明确表达是支持还是反对,只能投弃权票。”
公司监事徐旭辉无法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理由如下:“本人已经从鹏博士集团离职,在鹏博士集团未担任任何职务,无法了解鹏博士具体经营情况,同时本人也不是财务专业人员,所以本人无法保证鹏博士集团2024年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总经理高明华无法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理由如下:“本人高明华,鹏博士集团公司总经理,非分管财务高管。本人自2025年11月14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任职时间不足六个月。在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已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及经营资料,并对任职期间的公司经营管理事项进行了核实。鉴于本人任职时间较短,对报告期内部分历史
事项的决策背景、执行细节未能全程参与,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需以公司存留原管理层及公司相关文件意见为准。任职期间,本人已要求公司加强完善历史档案管理制度,并将持续跟踪相关事项的潜在风险。但公司历史数据、长期性事项涉及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会计差错更正及溯源,均对公司年报内容造成影响。基于前述原因,本人无法确保2024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副总经理余志海无法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理由如下:“本人余志海,鹏博士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非分管财务高管。2024年10月开始,建议公司尽快落实年报会计师事务所并参与早期接触、结合重整需要提前聘请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后,凡是需本人审批的与年报相关流程,均快速审阅批准。按时参加证券监督部门和上交所组织的就年报事宜的沟通会议,参与董监高与会计师的联席会并发言要求会计师和财务部门对业绩预报偏差作出解释。收到年报初稿后,迅速提出了多处修改意见。但基于下述原因,本人无法确保2024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基础包括‘监管立案未决、或有事项待裁、函证回复不足、期初数据不牢’等,这些问题既有主观判断也有客观存在,其不确定性使财务数据的完整性不能得到保证。
在报告提供的审阅时间内,一定程度上难以进行全面的询问查证,并在此基础上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丹无法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理由如下:“本人自2024年8月29日起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本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由于履职时间短且未分管财务工作,对于未发生在本人任期内的历史事项及财务数据等无法核实,在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标准意见的基础上,本人没有合理信赖的基础,因此,无法保证2024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张鹏无法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理由如下:“由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处的“上年同期数据”,“上年度末”数据,合并资产负债表中“2024年12月31
日”的数据,经由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对鹏博士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的是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加之该报告交付本人审阅和核实的时间有限,鉴于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无法确定财务报表初期及其对期末数的影响等,本人对此基础上的2025年一季报财务数据本着全面、准确、真实,以及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无法出具肯定的表态。”
公司董事肖波无法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理由如下:“1、该季度财报“上年同期”“上年度末”数均是以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调整后数据为基础。由于该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故无法依据该基础数据发表肯定性意见。
2、虽经向财务负责人问询编制依据和内审程序,但该报告交付审议和核实的时间有限,审慎发表意见。”
公司董事张范无法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理由如下:“由于2025年一季度财报主要财务数据是基于“上年同期”“上年度末”的数据而编制的,由于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对2024年度财报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的非标意见,因此本人对2025年一季报存疑,无法确立其可靠性,因此投弃权票。”
公司监事徐旭辉无法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理由如下:“本人已经从鹏博士集团离职,在鹏博士集团未担任任何职务,无法了解鹏博士具体经营情况,同时本人也不是财务专业人员,所以本人无法保证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总经理高明华无法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理由如下:“本人高明华,鹏博士集团公司总经理,非分管财务高管。鉴于个人认为2024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无法得到保证,以年报期末数为期初数的2025年一季报,也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副总经理余志海无法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理由如下:“本人余志海,鹏博士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非分管财务高管。鉴于个人认为2024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无法得到保证,以年报期末数为期初数的2025年1季报,也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丹无法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理由如下:“在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对2024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标准意见的基础上,本人无法保证2025年一季报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会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除独立董事张鹏、董事肖波、张范、监事徐旭辉、总经理高明华、副总经理余志海、董事会秘书王丹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全文报告及摘要的内容能够反应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虚假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除独立董事张鹏、董事肖波、张范、监事徐旭辉、总经理高明华、副总经理余志海、董事会秘书王丹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能够反应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虚假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说明。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