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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嘉宝: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李婉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2024年度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内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李婉丽,女,196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管理学博士,具有会计学教授职称。现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独立董事;兼任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副会长等。曾任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上海高校东方学者特聘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会计学院院长;西安市人大代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妇联执委;中国致公党西安交大委员会副主委等职。

经自查,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本人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选举本人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本人2024年度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李婉丽121211007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和7次股东大会。本人以通讯或现场方式亲自出席了上述会议,无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或缺席的情况。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讨论,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提出合理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各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各项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召集并主持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11次,召集并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无缺席和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情况。本人在会前认真审阅相关文件资料,与董事会秘书、董办工作人员等进行充分沟通交流,运用自身专业知识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本人认为,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事项,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涉及关联交易、计提资产减值等事项,全体独立董事共同推举本人召集和主持上述会议。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本人对关联交易的背景和目的、计提资产减值的依据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做了深入了解。本人认为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2024年度,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及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根据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获得公司提供的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后,本人与公司年报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年审注册会计师召开沟通会议,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听取会计师关于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关键审计事项等内容的汇报,同意将财务会计报表提交年报审计机构进行初审。同时,本人持续关注审计进展情况,提醒内审部主动配合外部审计机构推进审计工作,并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及时提供审计报告初稿。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通过再次召开沟通会议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公司年度审计中所有重大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将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董秘、董办工作人员保持定期交流等方式,了解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业绩说明会,主动了解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关注和诉求,认真回复投资者提问,提升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效率。同时,督促公司认真做好中

小股东来电接听、来访接待等事项,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七)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以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项目考察活动,对上海、北京、重庆等地资管项目的现状、规模、业态、出租情况等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不动产资管项目的运营、管理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还通过现场、电话、微信及邮件等多种形式,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关联交易、财务资助、计提减值、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等重要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方式进行事前审核,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合规培训,学习掌握证券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提升反舞弊意识,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更好地为公司合规运作、稳健发展贡献力量。

在本人履职期间,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提供了相关会议资料和附件,通过日常联系、会前沟通、重大事项专项汇报等方式,协助本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重大事项进展等。董事会办公室定期发送《公司董监通讯》月报,便于本人全面了解公司月度整体经营情况,为本人履职尽责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5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本人认为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均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均回

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涉及相关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未涉及相关事项。

(四)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召集和主持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编制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认真审核。本人认为上述定期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阅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上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上述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符合公司实际,具有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召集和主持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即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审议。本人对立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立信所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情况,在各方面均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需求,且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公司

聘任立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本人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涉及相关事项。

(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涉及相关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202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免去曹萍女士公司副总裁等职务的议案。本人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曹萍女士系到龄退休,免去其副总裁等职务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月度薪酬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本次调减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月度薪酬的事项综合考虑了经营业绩、市场情况等因素,将薪酬水平与公司绩效紧密结合起来,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人对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和发放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相关薪酬决策和发放程序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未发现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未涉及相关事项。

(十一)其他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因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半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披露业绩预告。本人与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时进行沟通,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已充分预估了各类事项,初步测算的财务数据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披露相关业绩预告。同时,本人提醒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投资者提出的各项问题应给予积极回应和解释,安抚资本市场及投资者情绪。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身专业能力及经验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特此报告。

(此后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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