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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中国动力”)拟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16.5136%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024年12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武汉铁锚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船机”)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向其控股子公司武汉铁锚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铁锚”)实施3.03亿元债转股增资,增资完成后,由于武汉铁锚其他股东放弃同步增资权利,武汉船机对武汉铁锚的持股比例由83.42%增加至

92.97%。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交易已完成。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武汉铁锚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除此以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12个月内未发生《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本次交易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裘越任柄硕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黄多郑林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齐海崴夏秀相

并购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张钟伟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张耀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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