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的投资回报。为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因素本规划是在符合《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现金流量状况、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合理平衡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兼顾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且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为4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2、确实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之盖章页)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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