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胡迎法作为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商集团”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汉商集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积极为公司经营发展建言献策,努力维护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1、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胡迎法,男,1965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本科,一级律师、律师执业36年,现任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首席合伙人。曾任湖北省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顾问团律师。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现兼任湖北省政府顾问组顾问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常任理事、湖北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武汉市律师协会会长,武汉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武汉市编制委员会、武汉市委签约法律顾问,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武汉市信访局、武汉市民政局入库专家、湖北省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武汉市名优律师。
2、独立性情况自查说明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2024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讨论和表决,为董事会的科学、正确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1、出席会议情况2024年,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会议,包括2次现场会议和5次通讯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本人会议出席率和参与决议事项表决率均为100%。本人认真审议提交董事会的议案,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认为公司在2024年度召开的董事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会议程序及所作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对年度内审议的董事会议案均投了赞成票。2024年,公司召开了4次股东大会,本人通过视频会议出席。2024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举行了4次会议,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均亲自出席。本人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与和跟进了公司定期
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议通过了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
2024年,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会议。本人认真履行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年度内审议通过了选聘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2、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本人至公司运营的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同时以视频、电话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充分沟通,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心公司的经营发展。在履职过程中,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经营发展、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等提供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对公司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3、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积极沟通,就有关财务、内部控制等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保证公司内控机制有效运行。
4、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方式,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日常工作过程中,密切关注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针对部分投资者提问及时向公司核实,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4年,公司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任何妨碍独立董事履职的情形。公司在召开各类会议前,均能将会议材料及有关附件提供给本人预先审阅,充分保证本人有时间进行深入分析和了解相关问题;能事先进行必要的沟通,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便利和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1、关联交易情况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拟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武汉卓尔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武汉客厅项目艺术大厦B栋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2024年,公司对外担保均系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向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所有担保均在年度股东大会预计的担保总额度。公司不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本人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2024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薪酬情况
本人认为目前公司管理层团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均符合任职要求,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相关管理工作。
本人对公司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2024年度薪酬的支付公平、合理,符合公司薪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一致。
4、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财务审计师和内控审计师。本人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其它相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职能。
5、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公司拟定2023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充分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及可持续经营能力,兼顾了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披露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相关事项
2024年,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进行审阅。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能够合理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体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未发现重大内控缺陷。
7、董事会及下属专业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及下属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规定,表决程序及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四、总体评价
2024年,本人与公司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在参加公司相关会议时,通过与员工会谈、实地考察工作场所、与会计师沟通等形式,较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情况;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2025年,本人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希望公司在新的一年里,进一步开拓市场、努力经营,稳健发展,以良好的业绩回报广大股东。并借此机会,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表示敬意和感谢。
独立董事:
(胡迎法)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