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海南椰岛证券代码:600238编号:2025-016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
经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中审亚太为本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年1月18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5)首席合伙人:王增明。
(6)截至2024年末合伙人共93名,注册会计师482名,从业人员总数1600名,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80余人。
(7)2024年总业务收入:70,397.66万元(经审计),其中审计业务收入68,203.21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0,108.98万元。
(8)2023年度审计上市公司客户40家:主要行业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6,069.23万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为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2024年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40,0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累计8510.76万元,能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无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待审理中的诉讼案件如下:
序号 | 诉讼地 | 诉讼案由 | 诉讼金额 | 被告 | 案情进展 |
1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准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 人民币约300万元 | 15个机构及个人,要求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 一审开庭判决无赔付责任后,部分原告上诉,并于2024年5月10日和10月10日二审开庭完毕,二审结果暂未做出 |
3、独立性和诚信记录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
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和自律监管措施1次。
序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文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名称 | 行政监管措施机关 | 行政监管措施日期 |
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4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袁振湘、倪晓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2年1月20日 |
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臧其冠、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四川监管局 | 2022年3月7日 |
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解乐、李家忠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 | 黑龙江监管局 | 2022年8月22日 |
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年1月3日 |
序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文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名称 | 行政监管措施机关 | 行政监管措施日期 |
5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 | 关于对王锋革、孙有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年1月3日 |
6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号 | 关于对杨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年1月3日 |
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号 | 关于对刘彩虹、朱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年1月3日 |
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号 | 关于对李欢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3年1月3日 |
9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6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孙有航、汪亚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陕西监管局 | 2023年11月21日 |
10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2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岳秋、陈吉先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北京监管局 | 2024年2月7号 |
11 |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股转会计监管函[2024]1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岳秋、陈吉先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全国股转公司会计监管部 | 2024年3月4日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8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024年10月12日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69号 | 关于对解乐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024年10月12日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0号 | 关于对赵建华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024年10月12日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371号 | 关于对赵洪星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2024年10月12日 |
16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44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上海监管局 | 2024年11月19日 |
1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45号 | 关于对臧其冠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上海监管局 | 2024年11月19日 |
1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46号 | 关于对刘伟采取出具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上海监管局 | 2024年11月19日 |
19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庄盛旺、 | 厦门监管局 | 2024年12月19日 |
序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文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名称 | 行政监管措施机关 | 行政监管措施日期 |
[2024]60号 | 陈亚强、徐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20 |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孙有航、汪亚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2025年1月16日 |
2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3号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建华、庄盛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江苏证监局 | 2025年1月24日 |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
冯建江,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共签署7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曾主持过多家大中型上市公司等的年报审计及专项审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从业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情况。
(2)注册会计师:
刘永锋,于2014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3年12月开始在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自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等审计业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报告2份,近三年签署挂牌公司审计报告9份。曾担任过多家国企和上市公司审计项目经理,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李远梅于2001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4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业务、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质量控制复核工作;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复核7家上市公司及31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024年开始,本次作为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冯建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永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远梅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2025年度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拟收取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4万元,内部控制审计20.8万元。公司不承担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派员审计中发生的差旅费用。
二、拟聘请会计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查阅了中审亚太有关资格证照、机构及项目成员有关信息,认为其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兼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亚太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