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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的专项说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水源”)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410A015892号)。公司董事会现就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3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内容

如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附注十三、2、(3)所述:清水源公司收到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13日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豫96刑初3号),判决书判决宋颖标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钟盛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宋颖标、钟盛系清水源公司2016年收购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生环境”)的股东。宋颖标、钟盛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书表明同生环境很可能存在前期差错,由于尚未终审判决,清水源公司未对前期差错进行更正,我们亦未取得相关资料,无法确定合并时取得同生环境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合并形成的商誉、合并后各期间资产摊销或折旧、商誉减值金额以及对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上述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410A015892号)。

二、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并对所涉事项开展了自查,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包括:

2024年7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3)豫刑终289号的《刑事判决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差错更正》、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清水源公司管理层编制了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对2016年至2023年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并在2025年2月28日公告了更正后的相关年度或期间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水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执行了鉴证,出具致同专字(2025)第410A000721号专项报告。

经过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三、其它说明

公司未来将持续强化内部控制管理,确保公司合规运作,提升信息披露水平,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和日常监察审计,持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说明。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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